党校文凭的尴尬:法官状告中央党校


作者:黄志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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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领导:


我叫黄志佳,湖北省建始县法院工作人员,法官。确实不想给你们找麻烦。但关于党校学历教育一事,你们还是知道了。出乎意料的是,我这个基层法官的一件小小的维权案子,竟然引起了中央、省、州、县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对领导的关心和支持,我深表感谢!你们使我感受到了组织的温暖。我在此进行汇报,请批评指正。


一、简要事实


中央党校与湖北省委党校在1998年12月30日的《恩施日报》上发布《招生简章》,承诺其学员毕业后“享受国民教育相应学历的有关待遇”。中央党校所属建始辅导站给我发了《录取通知书》,承认我为中央党校99级法律本科学员。省委党校给我颁发了《毕业证书》。2006年,我持该《毕业证书》报考司法考试时被拒绝。尔后,国家教育部组织专班进驻党校,查明:党校并未按《高等教育法》报教育部批准即开办学历教育。党校原来在非法办学!难怪司法部不认可其学历。随即,按监察部、中纪委的要求,我申明了自己的观点。我因认为此事涉及党校违宪的重大原则问题根本不具备调解条件而多次拒绝党校的和谈要求,并于2007年6月将中央党校、湖北省委党校推向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被告席。此事已引起了包括中央电视台在内的媒体的广泛关注。


二、我的观点


(一)、党校违法、违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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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提倡依法治国,党领导人民制定的〈〈宪法〉〉确定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因此,即使作为执政党,在法律上,中国共产党也与其它党派、个人一样平等,没有特权。《高等教育法》没有也不可能把党校排除在外。党校称党校学历教育是中央办的,是按中央文件办的。果真如此?中共中央仅仅根据中央的文件就可以办学,基于“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民主党派可不可以仅仅根据民主党派中央的文件办学?公司可不可以仅仅根据公司的文件办学?我黄志佳个人可不可以自己出台一份文件后开办本科、研究生、硕士、博士学历教育?都可以如此办学,《高等教育法》到底约束谁?法律有何用?


诚然,为了规范党校学历教育,中央出台了一系列文件,但这无非是基于党的先进性要求,对党校办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除了依法,还要按政策。现在党校却只讲政策,不讲法律。这显然是对中央文件断章取义,曲解中央文件。党校不依法办事,违返《高等教育法》,违反宪法,作为党的组织,他们严重败坏了党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的光辉形象,公然破坏宪政,严重损害了我国的法治形象。


不仅如此,党校领导还扯起大衣当虎皮,动不动抬出中央、胡总书记来吓唬人,说是中央、胡总书记叫他们办学的。我要问,谁人违了法不是照样应该受到追究吗?抬他们出来又有什么用?何况,在这件事上,中央何错之有?中央、胡总书记叫党校办学,是叫党校违法办学吗?中央的哪份文件要求党校违法办学了?胡总书记什么时候指示党校违法办学了?因此,党校恐怕又涉嫌对中央、胡总书记诽谤、栽赃陷害。


(二)、党校违约


学员连司法考试的门都进不到,还讲什么待遇?对“相关”二字,应根据《合同法》作出不利于格式合同(《招生简章》)提供方的解释。


(三)、党校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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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学历教育的资格都没有,还招什么生?办什么学?


三、我的主张


(一)、追究违法办学者的党纪、政纪、法律责任。


(一)、追究教育行政官员放任党校违法办学的渎职责任。


(二)、要求党校赔礼道歉,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双倍赔偿损失。


四、我目前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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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事因为司法部拒绝党校文凭报考而引起。党校不是经常以党的名义自居吗?为了对付我这个平头百姓,他们想方设法,百般阻挠。他们甚至错误地认为法院领导会象他们一样是非不分,对待自己的兵“有理三棒棒,无理棒棒三”,因此叫嚣:没有哪个法院会受理我的案件!司法部不认可党校文凭,是不是不拥护党的领导?想必在不听话的司法部面前,堂堂的以党的名义自居的中央党校不会使不出招吧!


其实,黑的就是黑的,白的就是白的,违法的东西不能变成合法。因此,除非拿原则做交易,否则,司法部是不会认可党校文凭的。也难怪党校领导多次在司法部吃了闭门羹。看来,面对司法部,党校还真使不出招。


党校已经找法律专家、教授对其办学的合法性进行论证。现在组织出面了,我也将自己的想法合盘托出。花费了大量的时间、精力和金钱,好不容易才取得党校《毕业证书》,到头来却被告知无法进行司法考试的中共中央党校的莘莘学子,谁不希望为自己讨还一个公道呢?何况是堂堂的共和国法官,岂能眼睁睁地看着神圣的法律被践踏而无动于衷?因此,我决定把这个官司打到底。输了,任凭组织处分;赢了,相信我们的组织定会为我撑腰。


组织过问了,维权有望了。我坚决服从组织安排,听从组织交涉。再三考虑后,我已向县法院领导表态,现再次向上级领导表态,同意作出重大让步:同意暂缓采取进一步行动。如果中央党校确有解决问题的诚意和具体方案,我并且愿意在组织主持下与中央党校负责人再面谈一次。如果我没有错,恳请各级组织建议中央党校、省委党校正视错误,主动立即改正错误,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诚能如此,乃党之大幸,国之大幸!但若党校对组织的建议依然无动于衷,若近期内看不到中央、省委党校实实在在的行动,若事情解决得不如人愿,我誓必采取进一步行动。


邓**同志连伟大的导师毛**主席的错误都批评。为了维护我的合法利益,为了维护党依法办事的光辉形象,为了捍卫神圣的宪法的尊严,为了向全世界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确实是一个伟大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我将坚决斗争,勇往直前,义无反顾!作为共和国的一位公民,如果能为共和国的法治事业作出一份贡献,以此推动共和国的法治进程,虽死无憾!


事态如何发展,视中央党校的态度而定,因此可以说中央党校完全掌握着主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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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呈各级纪检、监察、检察、法院、组织、宣传机关、有关新闻媒体,希望领导和媒介明白我的心,指正我、批评我、帮助我。


此致

    敬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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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联明 律师天下兵马大都督
加为好友 引用 2楼 2007-10-28 16:11:09

黄志佳法官的此行为非常棒、非常勇敢、非常崇高!此事本身反映出的不仅仅是文凭问题,更重要的是法律与政策出现矛盾后以何为准的问题,以何为准的问题又能反映出是法治国家还是人治国家的问题。我可以肯定,此事最后以黄志佳法官让步为解决条件,因为目前中国是法律给政策让道,君不见部分党和国家的领导人的简历中堂而皇之地写着党校毕业吗?!不过黄志佳法官又是一个中国法制进步的献身者!所以我个人认为黄志佳法官的此行为非常棒、非常勇敢、非常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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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洋飞 律师天下兵马大都督
加为好友 引用 4楼 2007-10-28 17:10:19

我保证、我预测:泥牛入海,根本解决不了。党校文凭不能报考律师资格早而有之,多少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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俐明 公司白领试用期
加为好友 引用 6楼 2007-11-4 16:43:53

这是一次考验,对法官、律师、媒体、全国人,看你是人治\法治,是依法办事还是当哈爬狗,是为民请命还是为虎作怅,每个人的表现都将记入历史!


黄志佳,住址;湖北省建始县官店镇法庭,邮政编码445311,QQ号745250869,邮箱745250869@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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俐明 公司白领试用期
加为好友 引用 7楼 2007-11-4 16:47:07

只要在百度中搜索:黄志佳,就知道问题的严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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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bojie 律师试用期
加为好友 引用 8楼 2007-11-9 12:53:10

很勇敢的一个人,值得人尊敬,要坚持不容易需要耐力和勇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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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tfox 公司白领天下兵马大都督
加为好友 引用 9楼 2007-11-12 15:25:22

支持黄法官!中国法治进程是一小步一小步走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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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叶知秋 公司白领副总裁
加为好友 引用 10楼 2007-11-13 4:11:13

 以下是引用witfox 在第9楼的发言:
支持黄法官!中国法治进程是一小步一小步走出来的

很佩服黄法官的勇气!大家都来关注这个案子的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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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毅 律师天下兵马大都督
加为好友 引用 11楼 2007-11-23 10:39:59

 以下是引用qbojie 在第8楼的发言:
很勇敢的一个人,值得人尊敬,要坚持不容易需要耐力和勇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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俐明 公司白领试用期
加为好友 引用 12楼 2007-12-1 10:16:39

最新消息:因党校、司法部、教育部相互推诿,黄志佳准备申请法院追加司法部、教育部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让他们在法庭上扯个明白吧!

另外请看11月29日南方周末文章,党校在让步了,准备叫停学历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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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为好友 引用 13楼 2007-12-1 10:17:50

最新消息:因党校、司法部、教育部相互推诿,黄志佳准备申请法院追加司法部、教育部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让他们在法庭上扯个明白吧!

另外请看11月29日南方周末文章,党校在让步了,准备叫停学历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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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为好友 引用 14楼 2007-12-1 10:19:04

最新消息:因党校、司法部、教育部相互推诿,黄志佳准备申请法院追加司法部、教育部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让他们在法庭上扯个明白吧!

另外请看11月29日南方周末文章,党校在让步了,准备叫停学历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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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毅 律师天下兵马大都督
加为好友 引用 15楼 2007-12-2 12:33:09

法官中的好汉______申援黄志佳法官


作者:佚名 转贴自:中国和谐社会网 点击数: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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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笔者在《中国和谐社会网》看到一篇文章,《党校文凭的尴尬:法官状告中央党校》。这篇文章的作者是湖北省建始县法院一名叫做黄志佳的法官,他是以书信体的格式向各级纪检、监察、检察、法院、组织、宣传机关、有关新闻媒体及其各有关领导反映其之所以要起诉中央党校的事实根据和内心动机,并表明自己的决心,

  “为了维护我的合法利益,为了维护党依法办事的光辉形象,为了捍卫神圣的宪法的尊严,为了向全世界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确实是一个伟大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我将坚决斗争,勇往直前,义无反顾!作为共和国的一位公民,如果能为共和国的法治事业作出一份贡献,以此推动共和国的法治进程,虽死无憾!”

  

  看到这篇文章后,笔者在心底喊出了这样一句话:终于有人站起来了!黄志佳法官,你是好汉,你是英雄!

  

  黄志佳法官起诉中央党校(湖北省委党校作为共同被告)依据的事实是:

  “中央党校与湖北省委党校在1998年12月30日的《恩施日报》上发布《招生简章》,承诺其学员毕业后“享受国民教育相应学历的有关待遇”。中央党校所属建始辅导站给我发了《录取通知书》,承认我为中央党校99级法律本科学员。省委党校给我颁发了《毕业证书》。2006年,我持该《毕业证书》报考司法考试时被拒绝。尔后,国家教育部组织专班进驻党校,查明:党校并未按《高等教育法》报教育部批准即开办学历教育。党校原来在非法办学!难怪司法部不认可其学历。随即,按监察部、中纪委的要求,我申明了自己的观点。我因认为此事涉及党校违宪的重大原则问题根本不具备调解条件而多次拒绝党校的和谈要求,并于2007年6月将中央党校、湖北省委党校推向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被告席。此事已引起了包括中央电视台在内的媒体的广泛关注。”

  

  因为职业的原因,我周围有很多熟悉的法官,早在2000年前,我就听到了他们对报考参加中央党校学习后取得的法律本科毕业证书的质疑和抱怨,那个时候,中央党校开办学历教育违反《高等教育法》属于非法办学的性质已经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了,有的法官改行到行政部门还得重新报考合法的本科学历教育,对于自己被耽误的时间,浪费的金钱感到可惜还算是其次,而对于堂堂皇皇的中央党校竟然干出这样欺世盗名的事情更觉痛心和愤慨,但是他们的愤慨也只限于在朋友圈中发泄而已,最后都只是忍气吞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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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终于有一个堂吉诃德式的人物 ,湖北省建始县法院的一名法官——黄志佳站起来了,他竟要用自己单薄弱小的血肉之躯挑战那庞然大物般的风车。这场挑战,黄志佳法官能赢吗?

  但是不管挑战的结局如何,黄志佳的行为不能不让我们向他竖起大拇指:黄法官你是好样的,你是好汉,你是英雄。

  称黄志佳法官为好汉,是英雄,不仅是限于他抓住了要害,而将中央党校告上了法院,更主要的理由在于他的行为给他带来了巨大的压力,在这巨大的压力之下,他没有畏缩,没有胆怯,更没有因为可能满足个人的利益要求而将原则作交换(“按监察部、中纪委的要求,我申明了自己的观点。我因认为此事涉及党校违宪的重大原则问题根本不具备调解条件而多次拒绝党校的和谈要求,并于2007年6月将中央党校、湖北省委党校推向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被告席”),而是勇敢地亮明了自己的观点:

  “我的观点

  

  (一)、党校违法、违宪;

  (二)、党校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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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员连司法考试的门都进不到,还讲什么待遇?对“相关”二字,应根据《合同法》作出不利于格式合同(《招生简章》)提供方的解释。

  

  (三)、党校欺诈

  

  办学历教育的资格都没有,还招什么生?办什么学?”

  

  并且他还理直气状地提出自己的主张:

  “我的主张

  

  (一)、追究违法办学者的党纪、政纪、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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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追究教育行政官员放任党校违法办学的渎职责任。

  

  (二)、要求党校赔礼道歉,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双倍赔偿损失。”

  

  笔者完全相信黄志佳法官所作所为不是哗众取宠,沽名钓誉,因为他的勇敢行为,还有在巨大压力之下表现出来的执着、冷静和“虽死无憾”的决心,一般人只能望尘莫及,而哪些哗众取宠、沽名钓誉之辈更不可能有黄志佳法官身上这种执着、冷静和虽死无憾的逼人气质。

  

  在全中国100多万名法官中,对于黄志佳法官起诉中央党校的行为,(恕笔者妄加猜想)他们都会全在在内心作出正确而应当的判断,但是这么多年来竟然没有一个人站出来作出这种正确而应当的行为,因为他们有顾虑而胆怯,只好选择沉默,出于 易于理解的原因,也不便进行批评,但是从100多万的法官队伍中勇敢地站起来的这一位法官——黄志佳,我们不得不称赞他是好汉!是英雄!

  

  向黄志佳法官致敬!

  周立新2007年9月23日于贵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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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以上引文全部出自《党校文凭的尴尬:法官状告中央党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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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公司白领首席执行官
加为好友 引用 16楼 2007-12-2 12:47:45

湖北法官告党校违法办学 党校欲掌握其思想动态




一面是党内文件,一面是国家法律,各持一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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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确认无法获得司法考试资格后,2007年6月,35岁的湖北省建始县法官黄志佳,一纸诉状将中央党校、湖北省省委党校告至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诉状直指两级党校未经教育部门认可非法开办学历教育的事实,并称此涉嫌欺诈,要求党校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相应损失。


这是党校函授学历屡遭争议十余年来,第一起以党校作为被告的诉讼个案。


此前,在浙江、甘肃等地,以教育主管部门、拒绝党校学历的行业部门为被告的诉讼,均以败诉告终。





《南方周末》记者 朱红军 实习生 王晓静 发自湖北恩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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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份红色学历被法律拦在外面,也因此拦住了很多人的前程。 朱红军/图




南方周末记者获悉,武汉市江汉区法院目前已受理此案,并告知要求原告补充证据。而中央党校据称业已收到起诉状。


法官黄志佳相信,党校文凭在法庭之上一见真伪,已是时间问题,“这是对二百余万党校函授学员的一个交代”。




“搬起石头砸天”


1999年,黄志佳通过入学考试获得由中央党校建始辅导站颁发的录取通知书,历经两年半的学习后,于2001年底,获得湖北省委党校颁发的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文凭。


此后五年,这张编号0123567871的党校文凭一路顺遂,黄志佳除去获得每月5元的工资增长外,还在2004年得以升任基层法庭庭长和审判员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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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发生在2006年4月,黄在报考司法考试时,第一次获悉党校文凭不具资格。


2006年5月,他致函湖北省委党校,“请求党校为自己做主”。


但一个月后的回函令其失望。湖北省委党校除深表遗憾外,建议其自行做当地司法部门的工作。


黄后从网络查悉,此前以司法部门为被告的类似诉讼,均判定司法部门无责。


黄志佳称,此时才有党校办学是否合法的疑问,便写信要求湖北省教育厅核查。但信件如泥牛入海,他继而向教育部申请行政复议。


2006年底,湖北省教育厅终于书面回复,大意是,此类问题与教育部门无关,“党校办学属于非国民教育序列”,“应由承诺者自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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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球踢回原地,但黄由此确认了,党校函授学历教育从未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的事实,“这不是公然违反教育法吗?”


教育法规定,经过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教育机构才可颁发学历证书,而高等教育法则明确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高等教育工作。“实在是走投无路了,才搬起石头砸天。”2007年11月20日,他对南方周末记者解释起诉缘由。


“掌握该同志的思想动态”


协调并无实效,各级组织和领导的游说工作却接踵而至,法院领导劝其以大局为重,莫误前程。


2006年间,黄志佳称三度请辞法庭庭长职务,辞职信先后送达县法院院长,县委书记,以及县人大法工委,均未获批准。


2007年3月,湖北省委党校函授学院再度回函,措辞严厉。这封复函激怒了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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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函称:当事人对函授学历教育的性质与地位的认识,还有偏差,并指责,当事人应先向有关部门咨询,而不应该到处发布党校违法办学的信息,败坏母校的声誉。


还有一句“可以肯定,没有任何一个部门会公开指责党校办学违法,也不会有任何一级法院会接受此类诉状”。


一个月后,省委党校再度发函商请建始县法院出面做说服工作,信函称,黄“通过网络制造舆论”,仍然“固执己见”,建议法院“掌握该同志的思想动态”。


而寄往中央党校的四封信,全无下文,他在电话里和对方狠狠吵了一次。


2007年6月,黄志佳将两级党校告至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起诉书认为,党校非法办学,违背《招生简章》中“享受国民教育相应学历的有关待遇”的承诺,构成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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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要求被告通过中央电视台赔礼道歉,并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赔偿损失20000元。


江汉区法院收下了诉状,并在一周后通知其补充证据。身为法官的他说,这意味着案件已被受理。




告错了对象?


因党校文凭被司法考试以及自学考试拒之门外而引发的诉讼,并不罕见。而这些诉讼却无一例外遭遇败诉。


2006年,浙江学员许丽英因党校专科文凭不被全国自考接受,曾将浙江省自考委员会告上法庭,历经两审,最终败诉。法院判决意外认定党校文凭不是国家承认学历,“不被国家承认就是违法。”许丽英说。


当年的原告向南方周末记者承认,事情追究到最后就是党校函授学历的合法性问题,“一面是党内文件,一面是国家法规,各持一端,而学员的利益被忽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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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黄志佳一样,建始县法院系统超过一半法官持有党校文凭,记者赴建始采访期间,多名基层法官抱怨,不能报考司法考试,令个人前途蒙上阴影。


湖北省委党校一位领导对其明确表示,党校办学于理有据。


这包括,自1983年至今,中共中央及中央党校下发的五份文件,譬如1983年《关于实现党校教育正规化的决定》、1990年《关于加强党校工作的通知》,均明确列有“中央党校和省级党校学制两年以上班次的学院,学完必修课程,经考核合格的,可同时享受相当于国民教育相应的有关待遇”。


一位省级党校领导甚至对南方周末记者表示,当事人告错了对象,“最该质问的是,为什么有些部门始终不执行党中央的文件,不服从党的领导?”


但黄志佳不以为然,合乎文件未必合法,党校更应该模范守法才对,“如果文件可以作为依据,那是不是民主党派、公司都可以自行颁布文件,再随意办学?”这位法官说。






交往的人越多,我越喜欢狗!
旺财 公司白领首席运营官
加为好友 引用 17楼 2007-12-3 11:59:09

法官状告中央党校,意义不同寻常


朱永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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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校函授学历屡遭争议,绝非一日。但是,像湖北省建始县法官黄志佳一纸诉状将中央党校、湖北省省委党校告至法院,诉状直指两级党校未经教育部门认可非法开办学历教育的事实,并称此涉嫌欺诈,要求党校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相应损失。这倒是第一起以党校作为被告的诉讼个案。(2007年11月29日《南方周末》)


此举意义非同寻常。此前,在浙江、甘肃等地,以教育主管部门、拒绝党校学历的行业部门为被告的类似诉讼,均以败诉告终。为何拒绝?主要原因是,成立于1985年的中央党校函授学院,初衷是解决因“文革”耽误学业的党政干部的学历提升需求,并不在国民教育序列。教育法规定,经过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教育机构才可颁发学历证书,而高等教育法则明确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高等教育工作。



但是,1993年,应各地党校联办的要求,中央党校函授学院,正式在全国各地设立分院。1996年统一建立四级办学体制,且延续至今。中央党校设函授总院,省级党校设分院,市级党校设学区,而有条件的区县党校设辅导站,下设班和组。招生规模在蔓延全国的分支机构的辅助下,飞速发展。官方数据显示,中央党校函授教育至今已拥有近320万学员。与中央党校函授教育四级办学体制一并确立的是学费的“四马分肥”模式,大致学费分摊比例为,总院只收10%,分院控制在15%,学区控制在20%-25%,剩下大部分是给了辅导站。



不可否认,党校函授教育的确培养和提高了学员素质,解决了整整一代人的教育问题。尽管自1983年始,中共中央就党校办学曾五次发文,赋予党校函授办学依据,并一再声明,“党校文凭可以享受与国民教育相应学历的有关待遇”,并且在党政系统内部,因为党校办学吸纳了组织部门、人事部门的共同参与,党校文凭在人事升迁、职务任免以及工资待遇上,已享受通行待遇。但是,在民间,党校学历一度被看作是“五不文凭”:“不用通过国家统一考试”、“不用上课”、“不用做作业”、“不用写论文(注:以上都可由人代劳)”、“不用私人交学费(可报销)”的文凭。



笔者1988年小师范毕业后,曾一度为文凭苦恼不已。成人函数教育不但有个入门考试,更有个考试资格限制,还有不菲的学费;党校函授倒是容易,但是“花钱买文凭”学不住知识也是人所共知。皆非所愿也。倒是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入门容易,虽说出门难,但花费低廉,而且即便是60分万岁,也是可以学到货真价实的知识的。笔者拿的是自学考试文凭。谁承想,后来公务员考试、一些事业单位招聘偏偏连自学考试文凭也看不上,统统要求第一文凭必须为统招统分专科或者本科。嘿,小师范文凭算是倒了血霉,在一些难得的机遇面前,让人一步赶不上一步,只能望文凭兴叹不已。



其实,我国的文凭乱象是触目惊心的,一纸文凭的铜臭味已经让国民教育呼吸艰难。文凭的付费制,使每个人的文化教育偏离了方向,向着不学无术盗卖文凭滑落。结果,文凭注水泛滥。偏偏,我们身边又有许许多多开票、盖章、验证等与文凭无多少关联的岗位,拿着注水文凭就可以一劳永逸。有什么样的土壤,就会长出什么样的庄稼,“五不文凭”只不过是一种典型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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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是据当期《南方周末》报道,2008年中央党校要叫停函授学历。笔者倒是以为,此举仅为治标之一举,关键还是惩治当今文凭乱象,杜绝注水文凭;无论是哪里的文凭,只要货真价实,学历等同于学力,何必自设那么多无用的门槛?又何必让堂堂中央党校在特色中国成为被告?法官黄志佳此举惊人惊世,更让人看到,中国在进步,社会在进步,不能不让人心为之愉悦。


来源:金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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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平 公司白领天下兵马大都督
加为好友 引用 18楼 2007-12-5 5:31:39

法官黄志佳公开致谢支持其诉讼的相关单位和个人(第一封)

作者:黄志佳 编辑:小凡 来源:中国百姓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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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爱的北斗先生:


  你好!

  首先告诉你一个好消息:在你们过问之下,明年中央党校可能不办颇受争议的学历教育了,接下来再解决已经取得的文凭的名份问题。北斗先生,我们已经取得了初步胜利!

  万般无奈之下我才求助于媒体,网上第一篇文章是你发的,我终身难忘!你的文章我又看见了,谢谢!

  我是准备要约一批志同道合的朋友共同请你们来了解真实情况的,虽然很多人同情我,支持我,但是党校学员中没有什么人愿意出头露面。人各有难处,我也不好勉强,但一直不好意思给你回复,还望谅解!中国和谐社会网的多篇文章在十七大前删除了,后来负责人李大进先生不服,在11月7日又全部恢复了。我的目的是解决党校学员的名份问题,并不想把事情闹大,尽可能与母校老师协商,因此,十七大闭幕的次日,我就了解党校动静,不料却与老师吵了一架。段宏庆先生的主编的《财经》杂志的记者王和岩石女士于11月19日,电话采访我,我说了情况。他们文章出来了。然后,因为你理解的原因,我拒绝了其他多家媒体采访要求。南方周末记者朱红军,就是山西黑砖窑的曝光者,在网上看到了消息,多次要求当面采访,我拒绝了,不意他于11月14日突然出现在我面前,从上海来的,满身泥泞,我被他感动了,15日就接受了他的当面采访。采访中,按照他的要求,我与中央党校通了电话,他们承认收到了诉状。11月29日,南方周末报刊发表了文章。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与人权委员会下的北京市义派律师事务所律师徐建国等人,表示愿意免费代理。但是案件尚无进展。媒体大量报道的影响,估计会逐步显现,我会及时告知的。


  看了以下感谢信,你就知道哪些人在关心、支持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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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感 谢 信(第一封)



  在我与中央党校教育侵权纠纷一案件中,社会各界通过各种不同形式对我进行安慰、声援和帮助,谨表感谢。这封信对以下单位和个人表示感谢。


  感谢的个人:



  率先刊登文章引起社会关注我诉中央党校案件的中国百姓法治网总编辑北斗

开辟专栏关注案件的中国和谐社会网负责人李大进

  时刻关注案件进展的凯迪社区网站负责人柯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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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次来信鼓励我坚持维权的中国监督网站站长王金祥、中国监督网记者夏太来

  将我的文章转贴到中国爱民网的中国爱民网站站长龚远芳

  将我的文章转贴到中国法官网的法律硕士研究生王赛赛

  将我的文章收入自己博客的某大学特聘教师作家尔玉、辽宁省渤海大学讲师、法学硕士陈朝辉

  率先决定通过传统媒介报刊报道案件的南方周末报编辑赵凌

  克服重重困难远涉数千里专程采访我的山西黑砖窑事件的曝光者南方周末报记者朱红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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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率先决定用传统媒介杂志支持我依法维权的《财经》杂志编辑段宏庆

  撰文评论我诉中央党校案件的《财经》杂志记者王和岩

  免费为我搜集证据的湖北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黄志敏

  愿意免费代理诉讼的北京市义派律师事务所律师徐建国

  坚决支持我的北京市建研律师事务所律师赵晓亮

  发表评论以案说法的北京礼华律师事务所律师陆岩、上海信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叶满天以及律师阳联明、律师刘洋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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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时准备着申援我的上海市属申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海群

  多次公开发表申援文章的贵州省司法厅直属中创联律师事务所的副主任、高级合伙人、律师周立新

  坚决反对特权的北京大学公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姜明安、复旦大学副教授刘志刚

  仗义直言“为什么支持黄志佳诉中央党校一案”的重庆市某国家机关公务员徐增鹏


  因为众所周知的原因,暂时不便公布其姓名的其他人士。



  感谢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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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媒体,登载与案件有关部门的文章,关注案件进展。谨表感谢。


  中国百姓法制网

  博客网

  牛博网

  康康法律执业博客群

  天马行空--法律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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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杂谈网站

  中国网络法律站点

  馨园网站

  清江论坛网站

  建始县论坛焦点网站

  建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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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汉区网站

  汉网论坛

  咸宁论坛

  泸州论坛网站

  乐清网

  浙江都市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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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义乌稠州论坛

  徐州论坛

  鹰潭之窗论坛

  渝州服务导报论坛

  大河论坛

红豆社区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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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南文化论坛

  天涯社区网站

  凯迪社区网站

  谷城社区网站

  关天会客厅网站

  飘来瓢去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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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C多美丽网站

  山东新闻网

  法易网

  南方法治网

社科前沿网

  中国教育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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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涉外法律网

  中国石油大学新闻网

  北京大学科学传播中心

  中国医普易连线网站

  中国企业维权网

  中国法律咨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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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爱民网

  中国民告官网

  中国监督网

  中国律师网

  中国法官网

  中国和谐社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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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电视台网站

  中华传媒网

  华夏记者网

  红网

  正义网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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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搜狐网

  腾讯网

  新浪网

  齐鲁晚报

  南方周末报刊

  《财经》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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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义派律师事务所



  因为众所周知的原因,暂时不便公布名称的其他网站、报刊、电视台等媒介单位。


注:此信未编辑,其中个人和单位的排序由黄志佳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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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平 公司白领天下兵马大都督
加为好友 引用 19楼 2007-12-5 5:32:16

法官黄志佳告状中央党校的代价和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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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自法易社区 http://bbs.laweach.com/ ]

作者:万理智 编辑:北斗 来源:中国百姓法制网


  11月29日的《南方周末》在法治版登载了题为《湖北法官状告党校违法办学》、《中央党校叫停函授学历》的两篇文章,读后觉得很“搞笑”:如果只看标题,好象黄志佳的告状与中央党校函授文凭的寿终正寝有着必然的因果关系;细读全文才知道,后一篇文章对中央党校被告上法庭只字未提,中央党校叫停函授学历完全是因为圆满完成了其历史使命。

  媒体把黄志佳的诉讼之举称之为“搬起石头砸天”,笔者认为这个比喻恰如其分,入木三分。因为中国的天是领导全国人民翻身得解放的共产党的天,中央党校是共产党人最心仪的圣地,敢与之叫板的人不多。黄志佳敢砸天,而且也砸响了天(法院受理了此案),但未必能砸破天。

  许多明白人都知道,黄志佳必走“麦城”。最好的结局就是妥协后撤诉,坚持到底也是败诉。首先,这是一起教育合同纠纷,黄志佳2001年获得党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文凭,2002年首次司法考试,司法部就明确规定了党校文凭不能报考,而且,在此之后,曾有多名考生因被拒绝报名而状告相关部门。可以说社会上大多数持有党校文凭的人都知道党校文凭的“含金量”。黄志佳在2007年6月才起诉,显然某些人可以在诉讼时效上做文章。其次,黄志佳要求中央党校、湖北省委党校通过中央电视台赔礼道歉,并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赔偿20000元的诉求不现实。中央党校的法定代表人是谁?要中央党校赔礼道歉,还不等于赏中央领导人的耳光,这在中国有先例吗?若这两项诉求能实现,岂不闹出天大的笑话!再则,黄志佳在获得党校文凭后,也获得了每月5元的工资增长以及2004年得以升任基层法庭庭长和审判员的实际利益,文凭只是有些瑕疵,教育合同构不成根本违约。再次,诉讼双方需要保护的利益极不对称,审理法院会取大舍小。作为民事案件,双方当事人的诉讼地位是平等的。事实上,一个人要与代表四级办学体制的中央党校进行利益博弈,无异于以卵击石。设想,如果中央党校败诉后,产生连锁反应,已拥有320万函授学员的中央党校需要道歉多少次?需要赔偿多少钱?依目前的司法体制,审理这样重大而有影响的案件,主审法官只是个象征,能成事定夺的还不是那些有大局观、能使上级领导满意的领导。

  一个有着几千年人治优势的国家,要全面迅速地推行法治,难度可想而知。每一步都要付出沉痛的代价:大学生孙志刚用生命换来了收容遣送办法的废止、农民佘祥林用十几年的牢狱换来了死刑复核权的收回……黄志佳也不例外,三次向县法院院长、县委书记、县人大法工委辞职,均未获批准,他将会有穿不尽的“小鞋”。

  黄志佳作出的牺牲是值得的,他体现了一个法律人对公平正义的孜孜追求。如果一个法官都不敢正当维权,中国的法治还有希望吗?虽然中央党校不会向世人宣布黄志佳诉讼案对取消中央党校函授文凭的推动力,但毕竟这种作用还是客观存在的,否则,这种非法办学的状态不知还要延续多久。

[ 转自法易社区 http://bbs.laweach.com/ ]

  在中国,不是缺少法律。中国立法速度之快,法律部门之齐备,令许多西方法治国家咋舌。中国法治化的软肋在于法律的缺位,法律的执行和监督的软弱,已经无法树立起法律的权威。

  教育是立国之本、兴国之路。寒门学子需要十几年的苦读才能获得一张通向理想王国的文凭。违法办学,误人子弟,令人切齿,所以《教育法》才明确规定学历教育必须经过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审批。中央党校要培养干部,完全可以通过立法程序使其明正言顺,但为什么偏要独辟蹊径,以党内几个红头文件规定党校的学历可以享受相当于国民教育相应的有关待遇?究其根源就是,执政党内法治思想还不是主流思想,人治思想、特权主义还根深蒂固。法律在有的领导者眼里无非是一部私有的工具,随心所欲,玩弄股掌之间,对自己有利的时候就大讲其作用,对自己不利时就极力压制。

  有的人可能要为笔者的观念叫屈。认为中央党校函授学院是1985年成立的,初衷是解决因“文革”耽误学业的党政干部的学历提升需求,而且那时全国人民法律素质都不高,各种学历没有区别。如果这种说法成立,那么,这就又出现了一个知错不改的问题了。就算要为一代被耽搁学历而又非提拔重用不可的领导补课,镀一镀金,装饰一下脸面,也不是坏事,但这也得有个五年或十年的培训计划呀!否则,老干部培训完了,新干部又来了,那何时是个头?如果学历真的那么重要,为什么九十年代中后期高校扩招后,那么多本科毕业生找不到工作,而党校的的文凭反成了“香饽饽”。其实,早有人对党校文凭的合法性提出了质疑,甚至2000年以来,许多党校学员在报考各种从业资格被拒之门外后,又有人以教育主管部门、拒绝党校学历的行业部门为被告提起诉讼,为什么中央党校还置若罔闻,不认真检思一下自己的办学呢?

  别了,23年横行于世的党校文凭。

  记得鲁迅先生说过,“真的勇士,敢于直面惨淡的人生,敢于正视淋漓的鲜血。”黄志佳血溅轩辕,他是当之无愧的法律斗士。让我们记住这个黄志佳!


注:本文转自中国法院网法治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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俐明 公司白领试用期
加为好友 引用 20楼 2007-12-6 16:33:37

在中国五千年的历史上,最高层的组织第一次被要求与百姓一样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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俐明 公司白领试用期
加为好友 引用 22楼 2007-12-6 20:56:17

自古以来刑不上大夫,延续了5000年的优良传统,一个小法官想改变,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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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毅 律师天下兵马大都督
加为好友 引用 23楼 2007-12-9 18:12:42



感 谢 信(第二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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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与中央党校教育侵权纠纷一案件中,社会各界通过各种不同形式对我进行安慰、声援和帮助,谨表感谢。这封信对以下单位和个人表示感谢。


感谢的单位


(一)网站


山东新闻网


安徽刑事辩护网


新疆天山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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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红盾论坛


东方英雄网


江海论坛


网易


大众网


庐江碧波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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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羊网



天益社区


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


安徽合肥律师事务所法律咨询论坛


商县人民政府公众网


北京市国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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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迪网络


中国法院网


江西理工大学学生论坛


中国经济学教育科研网

中国战略论坛

湖南轻工盐业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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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法律信息网

北大公法网

南大公法读书会





(二)报刊


新文化报


文摘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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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周刊




感谢的个人


在齐鲁晚报上看到消息后用实际行动支持我的 山东宏诚集团的聂立军及该集团员工


与我同病相怜的2007年报考法律硕士研究生,成绩上了A类线。却因为党校本科文凭不算数而最终落榜的江西才子 范洵


为了引起社会关注维护党依法办事的光辉形象将我诉中央党校案件列为全国2007年度十大法制事件的法易网的负责人王丰昌


将南方周末的有关部门文章放进自己博客的王光强老师、河南千益律师事务所执业刘俊贤律 师、国家一级画师宋达、上海大学法律学士、同济大学政治学士、复旦大学经济学硕士,现就读于意大利共和国摩德纳大学的哲学博士候选人吴锦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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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黄志佳告状的代价和价值》一文的作者万理智


《法官状告中央党校非法办学:意义不同寻常》一文的作者朱永杰


《读南周“状告中央党校”一文,我笑了》一文的作者似水流年


《党内文件与国家法律谁执牛耳:从湖北法官状告中央党校说起》一文的作者泽 闻


《党校违法成被告是依法治国新篇章》一文的作者林耘林


杂文——“官场现形评”之五十三《党校咋就不能应诉呢》一文的作者金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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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校文凭合法,政府有关部门不该限制》一文的作者郭绍忠


《给函授学员一个说法》一文的作者李甘林


《 法官告党校违法办学对吗?》一文的作者朱蓬蓬


《“党校成被告”说明说什么?》一文的作者毛牧青



法易服务生活,生活需要法易!
正毅 律师天下兵马大都督
加为好友 引用 24楼 2008-1-2 3:00:43

感 谢 信(第三封)

在我与中央党校教育侵权纠纷一案件中,社会各界通过各种不同形式对我进行安慰、声援和帮助,谨表感谢。这封信对以下单位和个人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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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的单位

(一)网站、网页

碧海银沙论坛

上饶论坛

龙腾论坛-

宜都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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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天在线论坛

潍坊都市论坛

葵花法律论坛

尚一论坛

中国战略论坛

鹰潭之窗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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辣眼时评- 华声论坛

『 法律之家』 - 中天在线论坛

宣恩贡水论坛

庐江碧波论坛

安徽合肥律师事务所法律咨询论坛

铁血社会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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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观察@无所不坛

报刊社论- 中国论文库

淘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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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界网

阳光365网络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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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聚焦阳光365网络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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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报刊

中国商报

明报

中时电子报

文摘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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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日报



感谢的个人

将有关文章收入自己博客的江小于、王光强、朱世海、子实、安立志、黄云鹏、朱蓬蓬、李彦超、刘俊贤

《从湖北法官状告中央党校说起》一文的作者中共江苏省洪泽县委组织部倪洋军

《法官起诉党校——别样的悲喜剧 》一文的作者昨日欢歌

《法官黄志佳让党校文凭很受伤》一文的作者律师罗放

[ 转自法易社区 http://bbs.laweach.com/ ]

《处在法律规则外的党校函授文凭》一文的作者叶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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