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清波 国家预防腐败局13日上午正式在监察部揭牌。该局副局长称,财产申报制度正在抓紧研究之中,将适时建立。中共中央党校研究政治体制的王贵秀教授也表示,国家正在抓紧研究财产申报制度是非常及时的。(《法制晚报》9月13日报道) 对于有关官员和专家所说的“适时”、“及时”,念之令人尴尬。事实上,早在1988年,全国人大便起草了一个关于《国家行政工作人员报告财产和收入的规定草案》,1994年,将《财产收入申报法》列入立法项目。有道是“十年磨一剑”,但是直到今天,我国的财产申报制度仍然没有露面,应该说,这已经不是“适时”、“及时”的问题,而应该越快越好。 客观上,当前我国推行财产申报制度各方面条件都已经具备。一是有国外大量的成熟经验可供借鉴。早在1883年,英国便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有关财产申报的法律——《净化选举,防止腐败治法》。20世纪七八十年代,中国周边泰国、新加坡、韩国、俄罗斯等国也都不约而同地实施了财产申报制度。这一制度一直是世界许多国家反腐败斗争比较通用的、强有力的武器。二是国内已经有了相应的实践积累。譬如说,1995年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1997年经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出台;2001年颁布了《关于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报告家庭财产的规定(试行)》。这些规章制度都为财产申报制度的正式出台、实行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尤其是各地曾经试行的“廉政账户”,更为给某些官员以改过自新的机会、减少财产申报制度正式实施可能造成的震荡提供了契机。三是民意基础已经成熟。当前,仅从网络上大量的评论来看,就不难发现,财产申报制度为民众所热切期盼,人们对它的意义和作用也有充分的认识,一旦出台,必然能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热烈拥护。 我国的财产申报制度似乎万事具备,但却仍欠东风。 2005年,公务员法获得通过,该法中未能如人们所愿明确规定财产申报制度。当时,“新世纪中国惩治和预防腐败对策研究”课题组曾做过一次调查,结果93%的调查对象认为实行财产申报制的阻力主要来自于领导阶层。反腐学者邵道生曾指出:中国改革中存在的一个最大问题是,当社会迫切需要的某项改革因为“领导层”(当然不是指所有的领导人)的“想不通”或“积极性不高”时,那么,这项改革就不一定能改革得起来,因为它涉及到“领导层的利益”。在“大多数的情况”下,“领导层的利益”与“民众层的利益”是一致的,然而在“少数的情况”下“领导层的利益”与“民众层的利益”并不是完全一致的,“个别的情况”则可能是完全相悖。譬如,以“公职人员家庭财产申报制度”来说,它肯定是符合全社会利益的,然而“领导层”的“态度”就有点“暧昧”了。 所以,我国财产申报制度所欠的“东风”,无非就是有关方面推动此项改革的决心而已。现在,国家预防腐败局的成立,使我们看到了这一制度将尽快出台的曙光,这不仅是因为该局副局长已经明确表态,而且是因为财产申报制度本身就是预防腐败最有力的一种武器,没有财产申报制度,预防腐败是很难取得实效的。在财产申报的情况下,官员即使想以权谋私也“蛇口难吞象”,因为非法的财产将使他的腐败行为暴露无遗,所以这是最好的预防腐败的方法。期待国家预防腐败局的成立,能够促进我国财产申报制度的尽快出台,使中国的反腐产生质的飞跃。 官员财产申报制度能否与国际接轨 时下有很多官员遇事都爱说要与国际惯例接轨,我想官员们在个人、家庭及其子女的财产申报、公开上是否也应该与国际惯例接轨呢?在我国为何一提到建立财产申报制度,就涉及到官员的“个人隐私”问题,就“操作困难”呢?这里面的玄机恐怕还是在于官员们怕露出“马脚”吧? 9月13日,国家预防腐败局举行揭牌仪式,开始正式运作。该局副局长屈万祥同时表示,在适当时候将建立财产申报制度。(本报9月14日) 建立财产申报制度并不是一个新鲜话题,只是由于早在199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将《财产收入申报法》列为立法项目,但至今立法尚未完成而格外引人关注、令人期待。 人们曾寄希望于颁布公务员法将财产申报制度法制化,但2005年4月通过、2006年正式实施的《公务员法》,并没有引入被国外称之为“阳光法案”的财产申报制度,据说是由于建立财产申报制度“具体操作困难”,“会侵犯公务员财产隐私权”。后来人们又寄希望于在颁布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法规中,将官员个人收入信息公开以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但今年4月24日公布的《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此前有些地方性的相关法规中甚至明确“领导成员廉洁信息”不应公开。 有关人士曾经指出,官员财产申报信息具有两面性:一方面是官员的个人隐私权,另一方面则是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作为个人来讲,官员有其隐私权,其财产权也是如此,但官员掌握着公共权力,其个人就不再只是他个人,而是社会公众角色,官员作为政府公共事务管理者的有关信息,也就并非“个人隐私”,社会公众对其有知情权和监督权。建立财产申报制度的关键就在于公开官员财产信息,如果官员们只申报财产,不向社会公开,那就会使这一制度流于形式,成为一种“观赏性”制度,对于预防和反腐败也就起不到很好的作用。 世界上有很多国家早就颁布实施了关于建立官员财产申报、公开制度的法律法规,瑞典早在1766年就制定了《财产公示规则》;英国于1883年通过了《净化选举,防止腐败法》,将官员财产申报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美国也于上个世纪的七、八十年代通过制订和修订《政府行为道德法》《道德改革法》等法律推行官员财产申报、公开制度。在这些国家,不管是通过竞选还是首长委任的政府官员,其个人财产信息是必须要公开的。官员的家庭财产,从政前后个人财产增长幅度的变化、增长渠道的变化,以及配偶、子女所从事的行业等等,也都必须向社会公开,广泛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时下有很多官员遇事都爱说要与国际惯例接轨,我想官员们在个人、家庭及其子女的财产申报、公开上是否也应该与国际惯例接轨呢?在我国为何一提到建立财产申报制度,就涉及到官员的“个人隐私”问题,就“操作困难”呢?这里面的玄机恐怕还是在于官员们怕露出“马脚”吧? 中纪委曾在上个世纪90年代就作出规定: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必须进行财产申报。但为何没有在预防和反腐败中很好地发挥作用呢?其原因就在于这项制度没有遵循“公开”这一国际惯例和规则,只规定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必须进行财产申报,没有规定其财产信息必须向社会公开。因此公众很难了解到官员财产信息并从中发现问题,进行监督。不过,这也为我国制定财产收入申报法预留了空间,新成立的国家预防腐败局能否以前所未有的智慧与勇气,冲破重重阻力与障碍促成这部法律的尽快出台,从而在我国建立起适合国情、顺应民意的财产申报、公开制度,公众还在拭目以待,但愿这能够成为该局成立之后给予公众的一个“见面礼”。■黄栀梓

想一个好的签名档还真够难的, 算了,不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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