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父亲68年4月参军就到了8023,新疆马兰,当时69年和70年都发射过原子弹,70年底八大军区抽人,一个连队都到了西昌,转业的时候也是西昌的番号89770七工委,像这种情况应该怎么算呢?他在马兰的时候有过辐射,后来是国防科工委安排他们去西昌,走的时候又没有体检过,现在的登记是按照复员证走,但是档案里也有记载,这该怎么办?找什么部门负责这件事情?请解答一下,谢谢,恭候佳音
民发〔2007〕99号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民发〔2007〕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
现就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同时给部分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并参加过为抵御外来侵略、完成祖国统一、捍卫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保卫国家安全而进行的武力打击或抗击敌方的军事行动,迄今已经从军队退役的人员(以下简称参战退役人员)发放生活补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的标准见附表。
二、各地要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适当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使其生活达到当地农村居民平均生活水平。中央财政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负责落实。
三、各地要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不高于十级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的原则,制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中央财政对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山东、辽宁等9个省(直辖市)按照每人每月40元安排补助资金,对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按照每人每月60元安排补助资金,对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每人每月80元安排补助资金,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按照每人每月100元安排补助资金。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负责落实。
四、对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每人每月补助100元。中央财政对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山东、辽宁等9个省(直辖市)按照每人每月40元安排补助资金,对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按照每人每月60元安排补助资金,对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每人每月80元安排补助资金,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按照每人每月100元安排补助资金。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负责落实。
五、调整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和给参战退役人员发放生活补助所需中央财政负担的经费,由中央财政核拨专款另行下达。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结合地方的资金安排,切实加强资金管理,保证及时、准确、足额地把抚恤补助金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
六、本通知自2007年8月1日起执行。
附表1.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2.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3.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
民 政 部 财政 部
二○○七年七月六日
附表1
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从2007年8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残疾等级
残疾性质
抚恤金标准
一级
因战
18900
因公
18300
因病
17700
二级
因战
17100
因公
16200
因病
15600
三级
因战
15000
因公
14100
因病
13200
四级
因战
12356700
因公
11100
因病
10200
五级
因战
9600
因公
8400
因病
7800
六级
因战
7500
因公
7080
因病
6000
七级
因战
5700
因公
5100
八级
因战
3600
因公
3300
九级
因战
3000
因公
2400
十级
因战
2100
因公
1800
附表2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从2007年8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烈属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病故军人遗属
城镇
6000
5400
5100
农村
3600
3420
3300
附表3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
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
(从2007年8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
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
红军失散人员
13680
12240
4080
关于认真做好部分军队退役人员
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财政、卫生、国税、地税、工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厅(局、委):
现就认真做好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
一、 关于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安置在企业的转业志愿兵(士官)、参加过对越自卫反击战二次入伍退役士兵、城镇复员士官、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残疾军人和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的在乡老复员军人(以下简称“部分军队退役人员”)。
二、 关于解决企业拖欠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工资的问题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法督促各类企业切实履行解决拖欠工资问题责任主体的责任,维护军队退役人员的劳动报酬权益。对
恶意拖欠军队退役人员工资的行为,劳动保障部门要责令企业限期发放拖欠的工资;对拒不整改的,依法进行处理。对国有企业拖欠军队退役人员工资问题,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要指导、督促所监管企业采取切实措施限期解决。
三、 关于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就业和再就业问题
各地要积极做好军队退役人员的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加强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落实就业再就业政策,采取多种措施促进军队退役人员就业再就业。军队退役人员下岗失业后,符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国发 [2005] 36号)规定条件的要发放《再就业优惠证》,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其他就业后失业或未就业的军队退役人员,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后,可享受相应就业再就业政策,实现自谋职业和自主
创业,或通过企业吸纳实现就业。
四、关于安置在企业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问题
(一)基本养老保险问题
军队退役人员退出现役,安置在企业工作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其军龄视同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对一直未参保缴费或参保后又中断缴费的,属于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负担,单位缴费部分确有困难的,可由军队退役人员所在企业与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同协商,签定缓缴或补缴协议,使其能够参保并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各地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将军队退役人员按规定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地方财政特别是省级财政要调整支出结构,缓解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压力。中央财政在安排养老保险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时,对财政确有困难的中西部地区和老工业基地,以及接收军队退役人员人数较多的地区,予以适当支持。
(二)基本医疗保险问题
军队退役人员应随所在企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所在企业尚未参保的,地方政府要督促企业尽快参保;多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通过降低缴费率,不建个人帐户、单建统筹基金的办法,将其纳入基本医疗保险。以灵活方式就业的军队退役人员,可按
照当地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办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未参保军队
退役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有单位的由企业按规定负责解决;企业解决确有困难及本人和家庭无力支付的,纳入城市医疗救助体系,未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的地区可通过临时救助等办法予以解决。
(三)失业保险问题
在企业工作的军队退役人员应随所在的企业参加失业保险,其失业时,对符合《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条件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办理有关手续,按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并按规定提供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促进他们再就业。
对因生产经营不正常、长期停产半停产欠缴失业保险费的企业,在签定补缴协议后,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可为该企业失业的军队退役人员发放失业保险金,并提供相应的再就业服务。
企业关闭、破产时,要按有关规定在资产变现收入中优先清偿企业欠缴的失业保险费。无法完全清偿部分,经有关部门审核并报当地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核销,切实维护企业军队退役人员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
五、关于残疾军人和在乡老复员军人医疗问题
各地要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妥善解决残疾军人和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 的在乡老复员军人(以下简称在
乡老复员军人)的医疗问题。对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印发的《一至六级残疾 军人医疗保障办法》 (民发 [2005] 199号) 的规定予以保障。 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有工作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没有工作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解决;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以外的医疗费用,未参加医疗保险且本人支付有困难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酌情给予补助。
关于在乡老复员军人医疗问题,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办法,帮助在乡老复员军人解决医疗困难问题。要积极研究和制定医疗费用减免的具体办法,把符合条件在乡老复员军人纳入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和农村医疗救助范围;已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的地区,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切实帮助符合条件的在乡老复员军人解决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缴费问题,将其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范围。
中央财政对包括残疾军人、在乡老复员军人在内的抚恤优待对象较多的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用于帮助解决抚恤优待对象的医疗费用困难问题。
六、关于残疾军人等级与工伤职工残疾等级的衔接问题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 (民发 [2004] 195号)
与《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GB/T16180—1996)的主要判定依据基本相同,按照两个标准评定的等级可视为对应。
地方和军队有关部门要相互配合,各负其责,加强军队退役人员的思想教育,进一步做好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加大督促落实各项政策的力度,妥善解决部分军队退役人员的实际困难,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民 政 部
财 政 部
卫 生 部 文件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国 家 工 商 总 局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劳社部发[2006]17号
民函〔2006〕194
民政部关于做好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先天性残疾子女手术康复和生活补助工作的通知
民函〔2006〕1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卫生部《关于做好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06〕32号)精神,做好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先天性残疾子女的手术康复和生活补助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先天性残疾子女手术康复
(一)民发〔2006〕32号文件规定:“对可以医治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先天性残疾子女,纳入民政部门组织实施的‘明天计划’,予以治疗。”“明天计划”实施手术矫治和康复的主要疾病类型有:
1五官:
唇腭裂、耳廓畸形、白内障、青光眼、角膜白斑、角膜移植、眼睑下垂、眼部肿瘤、斜视。
2先心病:
各类先天性心脏病。
3外科:
疝气、隐睾、肛瘘、直肠阴道瘘、肛门闭锁、尿道下裂、两性畸形、幽门梗阻、巨结肠、血管瘤、骨肿瘤、脑积水、脑瘫后遗症、四肢(关节)畸形、手足畸形、足内外翻、脊柱侧弯、脊柱裂、脑脊膜膨出、斜颈、髋关节脱位、疤痕挛缩、小儿麻痹后遗症。
4矫形康复:
假肢、矫形器、轮椅。
(二)按照“明天计划”的有关规定,对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先天性残疾子女实施五官科、先天性心脏病、外科及矫形康复四大类疾病手术时,仍实行统一的经费标准:五官科12万元,先天性心脏病3万元,外科22万元,矫形康复08万元。手术经费由部、省两级分担,分担比例为东部省份4∶6,中部省份5∶5,西部省份7∶3。民政部“明天计划”办公室根据上述标准下拨民政部应承担的手术康复经费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包干使用,不支付给先天性残疾子女本人。单例手术实际发生费用低于包干经费标准的,可用结余经费对患者本人交通、康复营养费酌情予以补贴,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
按照医疗服务合作协议的规定,凡是在部级定点医院进行手术治疗的,先由民政部与定点医院统一进行结算,然后按照《关于印发〈“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项目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民发〔2005〕46号)确定的手术包干标准和部、省两级分担比例,计算部级资助资金数量。部级资助资金高于定点医院结算费用的,节余部分仍下拨地方;不足的由部级资金先行垫付,由省级分担资金支付。
(三)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的先天性残疾子女患有上述疾病(可根据以往病例初步判断),并提出手术治疗申请的,当地民政部门要向其讲清“明天计划”实施手术康复的基本情况,以及能够减免的费用。经先天性残疾子女本人或其监护人签字同意后,由各级民政部门逐级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明天计划”办公室,经审核、汇总后,将病例报送相应的“明天计划”部、省手术定点医院。
(四)“明天计划”手术定点医院对报送的病例进行审核,初步筛选出具有手术适应症的先天性残疾子女,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明天计划”办公室通知其到定点医院进行体检,最终确定符合手术治疗条件的人员,并按实施“明天计划”手术矫治和康复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治疗。
(五)此项工作第一阶段实施时间为2006年6月至2007年6月底。
二、关于先天性残疾子女生活补助
按照民发〔2006〕32号文件“给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的先天性残疾子女适当生活补助”的要求,各地对持有当地残联核发的《残疾人证》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先天性残疾子女,按照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生活补助;农村尚未建立低保制度的地方,按照当地特困户救济标准发给补助。
对已持有《残疾人证》的先天性残疾子女,从2006年2月起发给补助,以后持有《残疾人证》的先天性残疾子女,从残联核发《残疾人证》当月起发给补助。先天性残疾子女经手术治疗康复后,不再符合残疾人条件的,不再发给补助。
2006年6月29日
还是没有解答我的问题呀,我是想知道他服役的三年当中发射过原子弹,后来被安排到别处服役,那这三年怎么算呢?如果有辐射也是在那里被辐射的,怎么能光看复员证就行了呢?
我老爸参加过79对越自卫还击战.85炮击(当时属军垦,副连长)随部队协同作战因为表现突出荣立三等功,就是因为没有过境现在什么也不得,好多人都这样立功的什么都不得,没有立功的只要过境也有补助.这就是政策!你能怎么样?不服去上访.让人家像踢皮球一样把你踢来踢去.最後不了了之.心安吧.不得就不得了.有什么大不了.最多再发生战事我们拍屁股走人.谁爱支前谁去.
我老爸参加过79对越自卫还击战.85炮击(当时属军垦,副连长)随部队协同作战因为表现突出荣立三等功,就是因为没有过境现在什么也不得,好多人都这样立功的什么都不得,没有立功的只要过境也有补助.这就是政策!你能怎么样?不服去上访.让人家像踢皮球一样把你踢来踢去.最後不了了之.心安吧.不得就不得了.有什么大不了.最多再发生战事我们拍屁股走人.谁爱支前谁去.
关于做好部分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有关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部分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有关工作的通知
民发〔2007〕1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人事厅(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
现就做好部分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按照《民政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解决原8023部队退役军人生活医疗困难问题的复函》(民函[2003]117号)、《民政部、卫生部关于原8023部队退役军人致残致病医学鉴定和评残补助问题的通知))(民发[2005]57号)、《民政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做好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06〕3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经体检,凡符合评残或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补助条件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仍然执行现行规定。
二、对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每人每月补助100元。中央财政对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山东、辽宁等9个省(直辖市)按照每人每月40元安排补助资金,对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按照每人每月60元安排补助资金,对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每人每月80元安排补助资金,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按照每人每月100元安排补助资金。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负责落实。
三、对其他参加核试验的军队退役人员,比照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进行体检,并按照规定落实相关政策待遇。
四、本通知自2007年8月1日起执行。
民政部 财政部 人事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卫生部
二〇〇七年七月六日
《关于适当提高部分军队退役等人员生活补助的意见》的紧急通知
《关于适当提高部分军队退役等人员生活补助的意见》的紧急通知
根据江西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适当提高部分军队退役等人员生活补助的意见》的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部分军队退役人员的生活补助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登记对象:
1、参加过对越作战、中印之战、珍宝岛之战、抗美援越、抗美援寮(柬埔寨、老挝)和保卫西沙群岛之战的退役士兵。
2、原在8023部队建制内服役未达评残条件和原8023部队代管的空军3919、86456、2475、87165以及空军111团等部队且无工作单位的退役人员。
3、参加抗美援朝铁路运输无军籍工资制职工。
二、登记时限与要求
所有符合条件的登记对象于3月15日以前,持身份证、户口簿、退伍证复印件及参战的立功授奖证书或其他能够说明参战的材料到我社区居员进行登记,填写相关表格。
对登记对象1类中年满45岁的六种参战人员,并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且没有实现再就业的退役士兵,2类中原8023及其代管部队的退役人员和3类无军籍工资制职工可以申请享受生活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
1、个人申请书;
2、身份证、户口簿、退伍证;
3、下岗(失业)证或再就业优惠证;
4、参战的立功受奖证书或其他能够证明参战的有效材料;
5、能证明在原8023及其代管部队服役的有效材料;
6、提供抗美援朝铁路运输无军籍工资制职工证明。
二00七年三月十日
青海优抚对象和军队退役人员优待政策将更完善
青海新闻网讯 在建军八十周年纪念日即将到来之际,青海省将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对优抚对象和部分军队退役人员给予政策优待,为他们送上一份节日的礼物。
7月11日,来自省民政厅的消息表明,最近,我省将开展1954年11月1日以后参战部队退役人员、原8023部队及其他部队退役人员的调查摸底、身份认定、普查以及体检、评残工作,落实符合条件人员的生活补助待遇。在完善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调整和落实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等工作方面,出台新的配套政策,包括修订完善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意见,进一步做好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医疗保障、养老及再就业政策,落实1993年至1999年军队复员干部住房政策,并做好军队退役人员特别是复员干部困难家庭的生活救助工作。(作者: 何敏)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做好
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先天性残疾子女手术
康复和生活补助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辖市民政局:
现将民政部《关于做好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先天性残疾子女手术康复和生活补助工作的通知》(民函〔2006〕194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的先天性残疾子女手术康复问题,各地要按照本通知精神及“明天计划”的要求,尽快做好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的先天性残疾子女的身份核查、残疾状况初检等工作,认真填写有关表格,及时上报省“明天计划”办公室(厅社会福利处)。
二、符合发放生活补助标准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的先天性残疾子女,可比照本地低保标准全额发放生活补助,所需资金由当地统筹解决。
二○○六年八月二十一日
根据国家的有关通知要求,日前,省民政厅和省财政厅联合制发了《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金标准的通知》,从8月1日起,对各类优抚对象的抚恤标准进行了较大幅度的提高。
今年是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80周年。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最近国家有关部门针对当前优抚对象和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存在的实际困难,本着需要解决而又能够解决的原则,统筹研究出台了提高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给予部分参加作战和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完善优抚对象医疗保障以及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再就业、住房、社会保险接续等方面的政策措施。
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的规定,以及《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关于保障优抚对象生活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我省从2007年8月1日起,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增加50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增加50元,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提高30%,城镇和农村烈属的定期抚恤金标准分别提高20%和15%,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的生活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24900元。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适当提高地方财政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保障优抚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部分1954年11月1日后入伍并参战的军队退役人员发放生活补助的标准
民政部有关意见规定,参战退役人员是指:曾在军队服役并参加过作战的退役人员。作战是指武装力量打击或抗击敌方的军事行动,具体界定为:我军为抵御外来侵略,完成祖国统一,为捍卫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保卫国家安全而进行的武力打击和抗击敌方的军事行动。主要包括:自卫还击作战、平息地区性武装叛乱作战,以及军委、总部认定的其他作战行动。参战退役人员包括直接参加战斗的人员和作战指挥人员、作战保障人员。
按照规定,给1954年11月1日后入伍并参战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发放生活补助,即:在按一定程序核查认定参战退役人员的身份后,从2007年8月1日起,对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1954年11月1日后入伍并参战的退役人员,由政府按照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发给生活补助。
原8023部队和其他参加核试验的军队退役人员的核查程序和补助标准
民政部有关意见规定,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是指从1964年至1996年,在原国防科工委21试验基地,曾执行核试验任务的部队退役人员。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是指参加过核试验效应试验的退役人员、执行过核试验保障任务的退役人员、参加过核爆炸条件下军事演习的退役人员、与原8023部队驻同一区域部队的退役人员、曾在核导弹、核潜艇部队涉核岗位服役等的退役人员。
核查认定参战退役人员及参加核试验退役人员的身份由民政部门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情况组织调查、申报和审定。申报登记和核查审定工作在2007年8月底前完成。
按照规定,经体检,凡符合评残或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补助条件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仍然执行现行规定。对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每人每月补助100元。对其他参加核试验的军队退役人员,比照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进行体检,并按照规定落实相关政策待遇。
此规定自2007年8月1日起执行。
部分优抚对象医疗保障
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制定出台的《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民发[2007]101号),主要内容是:国家对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予以保障。一至六级残疾军人按照属地原则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残疾军人医疗补助,保障现有的医疗待遇不降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采取切实措施,将七至十级残疾军人、伤残民兵民工、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参战退役人员、涉核退役人员等,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乡医疗救助体系,并按规定给予缴费补助;对个人负担较重的,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金中予以补助;鼓励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对优抚对象就医予以优先和照顾。
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提高
哈尔滨市将有2万余人受益,首次对参战退役人员发放生活补助
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从8月1日起,哈尔滨市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哈尔滨市将有2万余人受益。伤残军人抚恤补助提高近30%,城镇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提高近20%,在乡老复员军人在原有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由原来的每人每月7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00元。同时,哈尔滨市将对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部分参战退役人员,每人每月补助100元。此次对参战退役人员发放生活补助,在哈尔滨市尚属首次。
据悉,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的范围和标准为: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伤残民兵民工,调整后的残疾抚恤金按一至十级不同的残疾等级和因战、因公、因病不同的残疾性质,每人每年可领取1800元到18900元不等的残疾抚恤金;城镇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每人每年依次上调到6000元、5400元、5100元,农村依次为3600元、3420元、3300元。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生活补助标准上调到每人每年13680元,红军失散人员每人每年4080元。
目前,全市已全面开展对部分军队退役人员的调查摸底和身份认定,25日结束。调查认定范围分为三种类型: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的参战退役人员(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生活困难人员),主要包括:自卫还击作战、防御作战、对逃离大陆的国民党军队作战、出国支援作战、平息地区性武装叛乱作战以及军委、总部认定的其他作战行动;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不符合评残条件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人员);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生活困难人员)。
符合条件的人员可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退伍证、参战立功、授奖证件等证明材料,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办理登记手续,填写《登记审核表》。村(居)委会进行初审后上报乡(镇、街道),乡(镇、街道)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将有关登记审核表、人员花名册和个人有关资料复印件以及个人档案等材料上报区、县民政部门。
青海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将享受相应待遇
青海新闻网讯 近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联合发出通知,就做好部分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享受相应待遇提出了要求。
通知指出:按有关文件规定,继续组织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进行体检,符合评残条件的,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评残,并享受相应待遇。经鉴定因核辐射致病,达不到评残条件的,有工作单位的治疗放射病期间享受所在单位因公(工)伤残人员的保险福利待遇;无工作单位的,按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补助标准发给生活补助金。对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每人每月补助100元,从2007年8月1日起执行。另外,对其他参加核试验的军队退役人员,确认身份后,比照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进行体检,并享受相同的各项政策待遇。(作者:海军)
关于做好部分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人事厅(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
现就做好部分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按照《民政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解决原8023部队退役军人生活医疗困难问题的复函》(民函[2003]117号)、《民政部、卫生部关于原8023部队退役军人致残致病医学鉴定和评残补助问题的通知))(民发[2005]57号)、《民政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做好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06〕3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经体检,凡符合评残或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补助条件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仍然执行现行规定。
二、对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每人每月补助100元。中央财政对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山东、辽宁等9个省(直辖市)按照每人每月40元安排补助资金,对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按照每人每月60元安排补助资金,对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每人每月80元安排补助资金,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按照每人每月100元安排补助资金。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负责落实。
三、对其他参加核试验的军队退役人员,比照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进行体检,并按照规定落实相关政策待遇。
四、本通知自2007年8月1日起执行。
民政部 财政部 人事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卫生部
二〇〇七年七月六日
关于做好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有关工作的通知
民发〔2006〕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财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财务、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局:
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曾在艰苦条件下参与国防科研工作,为国家做出了贡献。他们中的部分同志退出现役后,在生活、医疗等方面存在一定困难。对此,国家曾多次制定专门政策,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为进一步做好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有关工作,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指示精神,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体检和评残工作。各地要按照《关于原8023部队退役军人致残致病医学鉴定和评残补助问题的通知》(民发〔2005〕57号)要求,抓紧完成残情鉴定和残疾等级评定工作。经体检,凡符合评残或带病回乡但补助条件尚未落实相关待遇的人员,从2005年11月1日起享受残疾军人抚恤或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今后,如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再次提出体检要求,均可按有关规定到指定医疗机构体检并预交费用,经体检确认符合评残或带病回乡补助条件的,由本人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核报体检费用,并从批准之日起落实有关待遇,特殊困难县(市、区)由上级财政给予补助;经体检不符合评残或带病回乡补助条件的,体检费用自理。
二、落实不够评残条件退役人员的待遇。根据《关于解决原8023部队退役军人生活医疗困难问题的复函》(民函〔2003〕117号)和民发〔2005〕57号文件精神,经体检确认患病但不够评残条件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有工作单位的,在治病期间,视同所在单位工伤人员,享受相关福利待遇;无工作单位的,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各地要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70元、不高于十级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的原则,提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中央财政对各地给予适当补助。
三、对本人患病医疗费负担较重人员实施医疗救助。各地要将患病、个人负担医疗费较重且影响其家庭生活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纳入城乡医疗救助体系,按规定帮助他们解决个人负担医疗费过高的困难。
四、给先天性残疾子女发放生活补助。各地要给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的先天性残疾子女适当补助。生活补助的标准,按照当地维持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费用确定。对可以医治的残疾子女,纳入民政部门组织实施的“明天计划”,予以治疗。
五、将特别困难家庭纳入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给予救济。各地要认真落实《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救助工作的通知》(民办函〔2005〕77号)规定,在对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含遗属)家庭进行逐人逐户排查、摸清底数的基础上,将特别困难的纳入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按规定给予救助,尽最大努力解决他们的生活困难。
做好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的有关工作是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要责任。各地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措施,跟踪督促检查。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共同抓好落实。要坚持思想政治工作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在不折不扣落实有关政策的同时,采取有效形式,切实做好政策宣传和思想疏导工作,教育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正确认识党和政府为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所做出的努力,继续发扬人民军队的优良传统,自觉遵纪守法,以实际行动维护来之不易的安定团结局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批转县民政局等四部门关于解决原8023部队
退役军人生活医疗困难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密政发〔2004〕7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委、办、局:
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事局、县劳动保障局等四部门提出的《关于解决原8023部队退役军人生活医疗困难问题的意见》已经第11次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批转执行。
密云县人民政府
二○○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关于解决原8023部队退役军人生活医疗困难问题的意见
(县民政局 县财政局 县人事局 县劳动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保障局《关于解决原8023部队退役军人生活医疗困难问题的通知》(京民优发〔2004〕322号)精神,妥善解决我县原8023 部队退役军人的生活医疗困难问题,结合我县优抚工作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一、身份界定
仅限于1979年12月底前入伍且持有下列部队颁发的退役证件者:
原8023部队包括8396、8334、7984、8397、8399、8400、8076、8398部队。
1975年8023部队代号改为89800后包括89801、89802、89803、89804、89805、89806、89807、89808、89809、89810、89811、89812、89813、89814、89815部队。
2000年89800部队代号改为63656后包括63652、63653、63656、63658、63661、63663、63666、63671、63672部队。
二、生活补助标准
没有被安排工作的在乡退役军人享受定期定量生活补助,标准为每月120元。
三、医疗费报销标准
(一)对无工作单位的在乡退役军人医疗费给予报销,报销比例为50%,不含自费药品。
(二)有工作单位的退役军人(包括退休人员),医疗方面享受所在单位的现行医疗待遇;已经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负担费用过重的,可通过单位补充医疗保险和特困医疗救助予以帮助。
四、医疗费的报销管理
(一)享受生活补助和评为伤残的退役军人,持县民政局办理的优抚对象医疗减免证到指定医疗单位就医。到其它医疗单位就医的原则上不予报销,特殊病情确需转院治疗的,由县级医院开据转院证明到北京对口医院就医;特殊情况确需到其它医疗单位购买药品的,由县级医疗单位出据证明。
指定医疗单位为各乡镇卫生院、县医院和县中医院。
(二)享受医疗报销的退役军人,持医疗减免证、诊断书、医疗处方、合法的报销票据到所在乡镇民政科报销。
五、伤残等级的评定
在核武器研制工作中因核辐射造成残疾,残情达到三等乙级以上的退役军人,由民政部门按《伤残抚恤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评残,并从评定之日起享受相应待遇。申请评残的,到市民政局指定医院,进行残情检评,所需费用由本人支付;经检查符合评残条件的,检查费用由县民政局报销。
六、已故人员的补助标准
在核武器研制工作中因核辐射致病、无工作单位的已故退役军人,由直系亲属持村(居)委会出据的死亡证明,经所在乡镇审核后到县民政局领取一次性补助金,补助金额为每人5000元。
七、县财政追加并拨付县民政局2004年10至12月期间所需资金,自2005年安排相应预算资金。
八、本意见自2004年10月开始实行。
密云县人民政府
二00二年四月十七日
我父亲是1974年入伍当兵的,当时,他舍下小家去保卫祖国的大家,我也曾一度为有一个这样的老爸而自豪,可现在我才知道,原来爸爸受过那么多的苦,可他没说过,只至今天,我才知道,原来爸曾在核实验基地服务过,核实验的辐射大家可想而知,五年啊,在那种地方呆五年,可是,五年后竞没有一点点说法说让爸爸回了老家,工作不给安排,补助没有,爸爸也只能自己去找出路,那样的年代,那样的环境,可以想象的出爸爸的艰难,可是,又有谁帮过他呢?如今,政策好了,终于出台了有关他们的文件,可是,谁去执行呢?仅少少的100元的补助也不知何去何从,谁可以帮我们,因为我们也不知道该从何处找起,因为我们只是一个小小的普通人民而已,如有愿意帮我们的,可加我的QQ381838246,谢谢!
涉核人员评残不是明伤明残不适合套用残疾军人鉴定. 明天计划是什么?是孤残未成年儿童的社会救助行为.我国核试验是1964年首次成功.如果后代受影响他们应该多大?把无辜的他们推给社会应该吗?涉核后代与孤残未成年儿童忍心吗?
马兰机场防化连是一个有着光荣历史的连队,先后参加了十七次核试验任务,洗消穿云取样飞机五十架;拿到侦察、洗消数据四千多个;保证了三千二百余人次的放射性剂量监督和个人防护。我连曾受到上级多次奖励,一九六五年荣获国防部授予的技术革新奖。空军报曾在 1978年9月20日第三版报道标题为“以硬骨头六连为榜样,培养过硬作风” 即我所在连队八六四五六部队防化连(马兰机场防化连)党支部的关于我连历次参加核试验先进事迹的报道,同年中央军委组织的空军“三学”先进代表大会时,我连指导员王怀道同志代表我连参加,和其他大会主席团成员一起受到军委主席军委主席华国锋、空军司令张廷发的接见并合影留念。(报纸相片现尚有保存)。
1.物理剂量测定:要详细了解事故时辐射场的情况、人与放射源的几何位置、有无屏蔽、以及人员移动情况和时间的变化等。如病员当时佩戴个人剂量仪要了解佩戴的位置。收集病人随身携带的手表红宝石和某些药品,前者用热释光法、后者用电子自旋共振波谱法测定受照射的剂量。当有中子照射时,应收集病员随身携带的金属物品,以及患者的头发、尿样和血液等生物制品,进行中子的活化测量,了解受到的中子剂量。必要时进行全身24Na活化测量,进行人体模型模拟照射测量。然后进行分析、计算得出结论。
2.生物剂量测定:利用体内某些敏感的辐射生物效应指标来反映病人受照射的剂量,称生物剂量测定。现在公认淋巴细胞染色体畸变率是合适的生物剂量计,它与照射剂量有函数关系,特别适宜于0.25~5Gy剂量范围。但测定方法比较复杂,需在专门的实验室进行。通常用作生物剂量测定的畸变类型是断片、双着丝粒体和着丝粒环。方法是在照射后24小时内(最迟不超过6~8周)采血体外培养48~72小时,观察淋巴细胞染色体畸变率。畸变率与剂量关系呈二次多项式方程。
我的父亲1968年参军,在8023部队服役,钻过山洞、打过炮眼,1970年转业到四川812兵工厂工作,1991年病退回老家,他把他这一生最好的时光奉献给了我们的国家,部队、以及核试验基地,但换来只是每个月几百元生活费,为了这个小家还得到处打工,我听说国家对参战、参试部队老兵很早就有一个福利文件,可是我们河北省一直以来就没有过,后来听说比我父亲晚几年当兵的都有补助,因为这个父亲的老战友们就集体去中央上访,得到的回答是国家已经把钱发到了河北省里了,关键是省里扣了这笔钱,他们后来去过省里,但都被退了回来,太黑暗了,谁能告诉我,该怎样维护我父亲他们这批参试老兵的权利
我原359部队二工区,中央工程兵,所建工程都是国防决密工程、余75年8月份进疆在马兰8023部队,搞核武器试验、75年8份到76年12份我们经励三次核试验、因辐射有毒,严重损伤了我们的身体,退伍后没有安职,身体也不好,生活困难,就这样我们也没愿言,反而赶到为国家做出贡献感到高兴、76年年底,有的战友退伍了,当时原8023部队已改为89800部队,退伍证上就盖着89800公章,我们还再为国防献身,77年我们调到浙江,部队改为总字962,退伍时就盖着总字962部队,在这次优抚政策中,我们多当几年的就不如少当几年的,在马兰退伍的就有补助,我们多干几年不是在马兰退伍的就没有了,就连我在核试验过程中荣立三等功,也没有补助,我实再想不通,多干不如少干的,这样对代我们确实不公,我们准备上防了、我们相信党的政策是好的,会还我们一个功到的!
我是1978年入伍,1979年积极要求并参加对越自卫还击战的退役人员,1982年安置在某电影院工作.1997年单位被当地政府拆建,当时我们提出拆建不要象青少年宫那样搞得七八年还未完工,我们是不能承受的.代表政府的副市长到文化局向局领导和全体电影院工作人员承诺:这次拆建,"一年,顶多一年半就完工,到时候返还给你们经营",到现在已经十一年多了,我们依然歇业下岗,没有一个人恢复工作.我该怎么办呢?是不可参照民政部颁布<2007>99号文件第三条,申请恢复我同等工作或按31年工龄退休呢?请大家指教,谢谢!联系电话:13515994281.QQ9435517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