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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03年1月21日始就职于上海上服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担任829路公交车售票员一职至今。劳动合同签定:2007.9.28


2007年3月24日早班车发车后在威宁路仙霞路因一辆巴士出租车逆向行驶发生事故后致伤,导致胸椎第12椎体压缩性骨折。经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论为:十级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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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7年3月24日事故以来,829路车队以“巴士出租承担全部事故责任” 为由,至今未支付每月基本工资、医疗补偿等任何费用。期间,本人三番五次通过电话及亲自去车队询问,车队领导答复均为:“你先在家安心养伤,我们不会少你一分钱!人事科小宋会给你电话通知结帐。” 在2008年2月,本人去上海市虹口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询问,结论为:“请提供相应资料过来,我们会帮助你的。”后仍在2月,本人再次去车队询问事情进展,领导回答:“你急什么急,去仲裁委员会做什么,我们会给你解决的。你4月8日再来,公司会给你结帐的。”当4月8日,我再次去车队,领导却回答:“巴士出租已经承担相应责任且已做赔偿,所以,你的事故就此已经全部了清,和我们829车队已无关!”同时要求我领回车队押金,与829路车队解除劳动关系。


与829车队劳动合同签定至:2007.9.28(合同为每年签一次)。


现经虹口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协调后,很难调节,因:

1. 作为829车队:应在事故发生1个月内申报“工伤”备案。但未履行。

2. 作为事故当事人,应在事发1年内申报。因不知法,且伤势未全愈,但未履行。

在此次协调中,829车队出具“伪证”:说是长宁区交警出具第三方巴士车队已赔偿6个月,即:人民币8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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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本人问题是:

1. 现已过事发当日一年后,是否仍有上诉可能?

2. 若能上诉,胜诉率有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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