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钝俚 光明观察


熟悉国情的人都知道,在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任职中,凡是被提名的,就很难有不被选上或通过的,各级努力的方向都是怎样确保组织意图和群众意愿的完美结合,达到皆大欢喜的结局——如果有人敢于“破坏”这个规定,就会被追究责任,或者谈话训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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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近日湖南省的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这个惯例被国家机关组织自身用规定、制度和法律程序打破了:会议听取和审议了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何素斌同志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提请不批准任命许庆生同志职务的议案”,决定不批准任命许庆生同志的郴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


  姑且不去理会其间必然会有的波折起伏、上下博弈的太极推手一类,但就国家法律的规定执行上说,应当完全肯定这个决定和过程本身就是法律的权威、社会的进步、民主的体现。相互制衡和制约本身就是机构组织间提高效能、减少独裁、取信于民的有效措施,只是在过去、现在和将来的绝大部分现实执行里,被现实和文化驱使,打了不少折扣,导致既有规定成为一纸空文。


  在为其叫好的同时,笔者倒是担心除却私下权钱贸易、政治斗争之外的体制机制是否长效。从一定意义上说,之所以新闻重点报道“不被批准”本身就是因为这类事件或情况绝对是特例,而不是惯例或者制度必然,如果能够造就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自然运行的政治环境和社会氛围,才会是依法治国卓有成效的判断标尺。


  人大作为人民权力机关,就代表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意愿,只要其代表的意愿真实,表达的非常确切,不被人大常委会批准,就是政治文明进步的必然,是国家政治架构体系发挥应有作用的结果。如果更多的领导干部乃至于重大的决策不是“全票”“一致”通过,有更多的普通群众参与和评议,有更多的不同意见和反对,能够在未给人民造成更大损失的时候就不被人民批准,才能够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从源头治理腐败就会有更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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