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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   6月26日,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涉嫌抢夺罪的青少年犯罪案件,本着“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依法以抢夺罪从轻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7000元。

    杨某今年17岁,是一初三学生。2008年1月23日晚10时许,被告人杨某伙同他人(另案处理)经预谋后,窜至灵宝市焦村镇某手机店,由他人在外接应,杨某进到店内以购买手机为借口,要求营业员先后将四部手机取出放在柜台上看,假装看手机期间,乘营业员不备,将该四部手机拿起便跑。案发后,杨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在审理该案时,依照“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方针,全面考察其平时表现、犯罪动机、悔罪程度、帮教条件等诸因素,对其适用了缓刑,给其一个悔过自新的机会。

    灵宝法院审理未成年人犯罪过程中,以审判方式改革为切入点,以强化法官素质为着力点,以提高审判质量为出发点,采取“五巧”工作法,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取得了显著成效。

    一是巧用“真情”唤“浪子”。该院党组针对少年审判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研究和部署,探索了一整套预防、教育、挽救青少年犯罪的科学方法和制度,建立健全了预防青少年犯罪的长效工作机制。

    二是巧让“罪过”变“悔过”。该院积极采取与青少年身心状况相适应的特殊庭审方式,全力营造充满真切关怀又不失严谨宽松的庭审氛围,使他们在温馨的庭审中接受法律制裁,感受法治教育,沐浴思想洗礼。

    三是巧将“阻力”变“助力”。该院把同情少年被告的不幸遭遇作为教育感化的切入点,与之沟通感情。同时,安排法定代理人或老师等与未成年被告人在法庭上会见,用亲情去抚慰和唤醒他们曾经迷失的心灵。

    四是巧借“仙医”诊“顽症”。该院根据青少年犯罪案件的特殊性和复杂性,特邀共青团、工会、妇 联、教育等部门的人员及离退休干部担任陪审员,共同参与对少年罪犯的审判和心理矫治,促使其迷途知返。

    五是巧把“刑罚”变“说法”。该院在审理少年犯罪案件时依照“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方针,全面考察其平时表现、犯罪动机、悔罪程度、帮教条件等诸因素,大胆适用缓刑和免刑。给其一个悔过自新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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