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时候立法禁止室外做爱?
2008年2月13日,以“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为由,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发出了《关于查处“恐怖灵异类”音像制品的通知》。通知中说:
所谓“恐怖灵异类”音像制品,是指以冤魂厉鬼、异性怪魔等异类非人为形象塑造,以奇异的超验幻想、离奇的梦魇谵妄为虚构手段,以恐怖骇人、惊悚阴森、离奇悬疑的超现实情节为故事题材,以追求惊惧恐怖的感官刺激为目的的音像制品。
近期“恐怖灵异类”音像制品出现回潮趋势,各省级新闻出版局要依据有关规定,对所辖音像出版单位2006年和2007年已经出版的音像制品,进行一次认真清查,凡是含有禁载内容的,一律下架、封存、回收,并依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对于2008年音像年度出版选题计划中含有“恐怖灵异类”内容的,要立即停止制作,撤销选题,删除相关内容。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对音像制品管理的法律依据来自于《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其中第三条规定了:
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出租音像制品,应当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和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传播有益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思想、道德、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
音像制品禁止载有下列内容: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通知》中所指的“恐怖灵异类”音像制品,怎么看都不知道属于条例中具体哪一项,我估计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将其归入第(九)、第(十)项的了。中国立法向来如此,任何一部法规都有个兜底条款,没法说又想管的就放在这个“兜”里。
问题是,我很不理解。为什么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就让我这个成年人也不能欣赏到上述所谓“恐怖灵异类”音像制品?象斯蒂芬金的恐怖小说,象希区柯克的惊悚电影,甚至象哈利波特这样的青少年魔幻作品,这些都已经是公认的人类优秀文化经典了,按照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的通知精神大约都得禁止了?或者国家新闻出版总署要说了,对这些已经经典的“网开一面”,不在通知禁止之列,只禁止那些不经典的好了。可我还是不懂了,我就是想看那些不经典的,你凭什么不让我这个成年人看?你,凭什么代表我这个成年人,来认定哪些艺术作品是不是“有害身心健康”的?
近年来这样一类事情太多了,比如说进网吧登记身份证,比如说卡拉OK征收版权费,比如说随意放行或是剪裁封杀某部影视作品,公权力的肆意扩大已经出现了泛滥趋势。如果公权力的扩大缩小了公民的权利利益,那么应当首先得到公民的授权许可,这才是国家政权来自公民意志的基本精神。英国历史上的《自由大宪章》规定了“未经全国公意许可,不得征收其他辅助金与免役捐”,这不仅仅是一条关于征税、关于财产权的法律,而是在强调“统治者的权力要从根本上受到节制。”民谚所谓“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涉民大事举行听证,似乎是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一种可喜变化,可是太多的听证会流于形式,公权力想怎么样的还是在怎么样,民意表述无力。
斗胆设想一下,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今天可以封杀苹果、查处“恐怖灵异类”,明天何尝不可以立法禁止室外做爱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夫妻有互相忠实的义务,凡是非婚内做爱都是不合法的。既然是夫妻既然结婚成家了,肯定有个小家可以光明正大地室内做爱,想室外做爱的夫妻从此改邪归正也不会有什么损失。而那些不得已室外做爱的,要么是非婚要么就是偷情。最最重要的是,室外做爱让外人撞上的可能性太大了!一旦让未成年人撞见,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该造成多么重大的伤害啊!广州白云山麓是全国知名的野战战场,北京某文化名园也曾经名躁一时,恰好多个大学校园云集彼处,多少未成年男女在那里一时不查受到了“精神创伤”,甚至影响到了人生观世界观的形成!
国家各级政府机构一向以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为己任----奇怪吧,他们的工作不是面向全体国民的!----所以明文立法禁止室外做爱一事,指日可待!势在必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