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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新律师法第十三条的分析
  
  刘治成
  
  对照2007年和1997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关于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人员执业的规定(前者第十三条,后者第十四条),可以看出两者都禁止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执业或从事法律服务。但1997年的《律师法》还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代理或者辩护业务,也就是说即使不以律师名义执业你也不能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非律师人员作为代理人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不能收取委托人的任何费用,即这种公民代理必须是无偿的。可是在2007年的《律师法》中却将这个不得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和辩护业务规定删除了。如此一来公民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的代理人,并收取委托人给付的金钱并不违反任何法律规定,也就是说公民有偿代理的时代来临了!
  然而新律师法第十三条,后一句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应该是一般情况下不得为的行为。倘法律规定一般人都可以行使这种权利,那就应该规定什么情况不能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诉讼自然也是民事法律行为,这里的代理人也没有规定必须是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二款规定,“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它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既然这样,此处为什么还要这样规定呢?这也许因为,一方面立法者还想对公民代理有所限制,另一方面,写这半句,可能是对律师中“既然公民都可以代理诉讼,凭什么向我们收取那么多钱?”的应付。
  有人以为这半句话比1997年的《律师法》规定要进步得多了,大有为律师垄断诉讼业务提供法律依据之势。笔者以为,如果真是这样,这是历史的大倒退。“公元前三世纪,僧侣贵族对法律事项的垄断被取消,此后,凡权利能力不受限制的罗马公民均有出席法庭为当事人利益辩护的资格,诉讼代理行为扩大了适用范围。”(肖胜喜主编《律师执业概论》第3页),现在难道能够把僧侣贵族对法律事务的垄断变为律师的垄断?
  这里只所以这样规定,其实是民主和专制之间的妥协,是长期以来公民争取在诉讼过程中的民主权利同政府对于这种民主的限制、以及律师中一部分把自己当做既得利益者而企图垄断法律事务的势力斗争的结果。这样的结果使得今后的斗争形势仍然很艰巨,以为这是立法的进步的势力与以为这是立法的漏洞的势力将不可调和。
  认为这是立法的漏洞的,期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修改配合此条规定,对非律师人员做出不得牟利或干脆就是禁止代理的规定。然而这种期望已经破灭。有人认为这种结果是全国律师不想看到的,也是法官们不想看到的,这种说法有些武断。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律师队伍不是只维护本集团私利的狭隘小人组成的。台湾律师法第1条规定,“律师以保障人权、实现社会正义及促进民主法治为使命。”第二款还赫然写着“律师应……维护社会秩序及改善法律制度。”法律制度的每一个进步都会受到真正的律师的欢迎。对于法官们不愿意看到这一结果,更是没有道理的。担心公民代理会带来一个法律服务市场“群魔乱舞”的时代的想法是十分荒唐的。这只是专制者拒绝民主的借口,律师担心公民代理抢了自己的饭碗更是律师的悲哀

liuzhicheng 公司白领试用期
加为好友 引用 2楼 2008-3-1 21:16:50

  ***在十七大报告中提出的“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为根本”““扩大社会主义民主”,“从各个层次、各个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人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证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必须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新律师法取消了对非律师人员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辩护业务的罚则,就是以上原则的体现。然而还有人发帖“热烈祝贺取缔法律工作者和公民代理专业户”真不知道 这人的脑袋长在什么地方?

liuzhicheng 公司白领试用期
加为好友 引用 3楼 2008-3-1 21:19:02

  关于新律师法的讨论——回复雷海军
  雷海军:我个人对本法的一些看法:
   一、废止了法律工作者以及公民代理专业户。这对改善中小城市的青年律师的生存环境有重大帮助。
  ————————————————————————————————
  这个“大律师”极害怕公民代理人抢了他的饭碗,实在是说不通!
  律师不享有任何强制权利,律师执业所行使的是一种请求权、表达权,这些权利本来就是每一个公民应该享有的。律师离开了人民群众,就什么也不是。妄想当人民的贵族的律师中的少数败类必然不能得逞!
  
  
  

liuzhicheng 公司白领试用期
加为好友 引用 4楼 2008-3-1 21:21:14

  引用雷海军的回复:
  律师和政治,我现在不太爱谈这个话题
  生活已经很累,希望活的轻松一些,不想作为一个 反对者 的角色 生活着
  ——————————————————————————————
  “律师和政治,我现在不太爱谈这个话题”———出论述律师的书的人说这样的话,不是骗子是什么?
  希望活得轻松的人怎么可以选择律师职业呢?罗马皇帝称律师“为人类提供的帮助不亚于那些以战斗和负伤拯救祖国和父母的人。……我们不仅把身披盔甲,手持剑盾奋战的人视为战士,同样认为律师也是战士。”不太爱谈“律师和政治”,希望轻松、安逸的律师,在邪恶面前,不是逃兵,即是叛徒!
  “不想作为一个反对者”,是不想反对什么?不反对“律师和政治”——这也说不通啊?在冲突面前,你怎么能够不反对一方,维护一方?在中国法院网上,你不是一直在激烈地反对什么吗?
  莫明其妙!
  

liuzhicheng 公司白领试用期
加为好友 引用 5楼 2008-3-1 21:23:21

  引用某网友的话:
  目前的现状是,律师业务好像谁都可以涉足,普通公民、公检法的离职人员、法律工作者,不管有没有律师资格,都在做和律师一样的事,表面上看是国家的管理问题,实质是我们的党和政府根本就没有把律师当回事。
  不具有医师资格从事诊疗活动,以非法行医论处,不具有律师资格的从事诉讼代理活动,是否应当也定个罪名了?
   律师的执业权利表现为一种请求权、表达权。这种权利本来就是每一个公民应该享有的权利。
  律师离开人民大众,就什么也不是。不要把律师看作是贵族一样。
  普通公民涉足的不是律师业务,而是法律业务。就像建筑工人涉足的是建筑业务而不是工程师业务。像工程师不能垄断建筑业一样,律师也不能垄断法律业务。
  “不具有医师资格从事诊疗活动,以非法行医论处,不具有律师资格的从事诉讼代理活动,是否应当也定个罪名了? ”—— 不具有厨师资格的人做饭,是否应当也定个罪名了?不具有理发员资格的人给人理发,不具有作家资格的人写文章,不具有运动员资格的人运动,不具有艺术家资格的人唱歌、跳舞、绘画,是否应当也定个罪名了……
   荒唐的类推!
  
  
  

liuzhicheng 公司白领试用期
加为好友 引用 7楼 2008-3-1 21:32:00

  回复中国律师网网友雪地苍狼——
  雪地苍狼:
  刘治成先生:你可以上书全国人大:废除律师制度,取消司法考试 !
  这样,你就可以名垂青史了!!!
  看不惯你这到处诋毁律师的人,居然到中国10几万律师的“家里”来大放厥词了!!!
  请滚出去!!!
  
  ……重庆郊县小律师雪地苍狼
  ——————————————————————————————
  雪地苍狼先生:
  莫非你也以为现行的律师制度、司法考试制度应该废除吗?你也可以上书全国人大呀,为什么非要让我名垂青史呢?
  先生,你错了,我并不是诋毁律师的人,在我的心目中,律师是全体公民在法律方面的老师,是建设法制大厦的工程师。吕良彪律师提出,律师要做好“三个代表”:公民权利的忠实代表、社会理性不同声音的忠实代表、以私权利制约公权力的忠实代表。怎么样才能做好这三个忠实代表呢?律师执业不享有任何强制性权力,律师的执业权利表现为一种请求权、表达权。律师的请求、表达要能够为权力执掌者(如裁判者)所采纳,才能起作用。吕良彪先生把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基础寄托在“建立起一种全社会尤其是法官与律师间相互尊重与认同的司法伦理。”什么“法律共同体”,期望国家从“制度与伦理”上保持“国家权力——特别是审判权与公民权利----尤其是作为其代理人的律师的权利均衡”,
  这其实是一种空想。法官是代表公权力,代表国家,律师是代表私权力,代表个体,律师的神圣职责之一,便是制衡权力、制约政府等掌控公权力机关的行为,维护普通民众的自由和权利。律师和法官,相互尊重是可以的,认同就要有一个艰难的过程,不可以预先建立一种伦理。
  吕良彪先生说,“律师社会地位与执业保障是公民权利得到保障程度最灵敏的晴雨表,是民主法治进程的重要标志。”笔者十分赞同,美国律师的社会地位高,执业保障可靠,公民权利得到保障的程度也高。但美国律师靠什么取得那么高的社会地位呢?笔者以为是靠他们在社会生活中,特别是在诉讼中所起的重大作用。而美国律师之所以能在诉讼中起到重大的作用,是因为美国在诉讼中,高于司法权力的公民权力的“陪审团”(新译"公民正义裁定团")听律师的,而法官听陪审团的。中国的律师要想在诉讼过程中起作用,没有人民群众的支持是不可能的。所以笔者以为,参与诉讼过程的人愈是广泛,诉讼程序愈是公开,律师的作用就愈大。反之,如现在这样“你辩你的,我判我的”,律师只有通过关系和非法律渠道才能起作用,即使不废除律师制度,又能起到多大的作用呢?
  雪地苍狼先生以为我在诋毁律师,其实我是在为中国的律师鸣不平。中国的律师纵然有再高深的水平,也难以像“在荧屏上那些头戴卷发,身披长袍,熟稔法律,‘凭三寸不烂之舌挽狂澜于既倒’的律师们那样,给人们留下了美好的印象。全国公认的大律师张思之没有打赢过一场官司。在我国律师圈里却广为流传的一句话,叫作“男律师点头哈腰、女律师打情骂俏”,十分形象地描绘出了律师在法官面前的地位和处境。这难道是我在“大放厥词”吗?而改变律师这种处境的唯一出路,窃以为就是律师要真正成为人民的法律老师,热诚的教导人民群众学习法律、运用法律,参与诉讼代理和辩护业务。这便是我主张法律服务业务应该向公众开放的理由。尽管我的理论还很粗糙,甚至不成理论,但却是一片诚心。且得到了版主的热烈支持,把我的帖子加精。未想到你这个小律师——不是我小看你,是你自称的,却像小孩子一样的不懂道理,请我滚出去!!!小心挨你爹妈的板子哟!
  
  

贵阳律师 公司白领试用期
加为好友 引用 8楼 2008-3-1 21:34:12

  允许公民代理可牟利的规定出台,以后律师就可以退出律师事务所及行业啦,因为当律师成本太高啦,广大律师都去做公民代理吧.司考和律师制度可以废止啦.顶个律师的皮子,实在是累赘.

一叶痴秋 公司白领试用期
加为好友 引用 9楼 2008-3-1 21:36:19

  不知所云.........

llbabi 公司白领试用期
加为好友 引用 10楼 2008-3-1 21:42:46

  其实当事人需要律师,是需要一位能提供给他们法律帮助的人。一些法律自学者,特别是通过司法考试的自由人,他们有能力提供这种帮助,当事人也愿意得到他们的帮助,为什么不允许呢?
  有人担心他们搅乱法律服务行业的队伍,那么请让市场做出选择。有人会去同济协和找专家,同样有人会到小医院、小诊所找医生。为什么要让一种人垄断市场,牟取利益。

幼儿园留级三年 公司白领试用期
加为好友 引用 11楼 2008-3-1 21:46:50

  很简单,建立分级制度,刑事案件,重大疑难案件律师强制代理,公民代理的范围限定在基层法院的民事案件

法卫士 公司白领试用期
加为好友 引用 12楼 2008-3-1 21:48:52

  我们就拿现实的来说,很多法律服务所,那个法律工作者不自称是律师的,既然不是律师,而自称是律师本身就是不诚实,而诓骗当事人的事情发生的频率很高,因为他们无需担忧被吊销执业证书。

等着铁屋子倒掉 公司白领试用期
加为好友 引用 13楼 2008-3-1 21:50:54

  楼主和雷牛皮都是傻比,鉴定完毕
  

liuzhicheng 公司白领试用期
加为好友 引用 14楼 2008-3-1 21:53:22

  雷海军律师:(热烈祝贺取缔法律工作者和公民代理专业户)
  “中国律师业走进了需要调整和规范的时期了。2008年6月1日将开始执行的《律师法》对司法公正做出了重大贡献,比较明显的就是取缔法律工作者和公民代理专业户,这将对中国的司法形象有巨大改善。”
  ——————————————————
  痴人说梦!《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而在在整个宪法中找不到“律师”的字样,“辩护”怎么能成为律师的专利呢?〈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这里也显然没有限定为律师代理。我国的三大诉讼法规定,只要具备了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都可以担任辩护人或者代理人。
  

liuzhicheng 公司白领试用期
加为好友 引用 15楼 2008-3-1 21:57:31

  莎士比亚为什么要“杀光所有的律师”?
    
     吕良彪先生在《杀光所有的律师——凭什么?!》的帖子中说,“伟大如莎士比亚者甚至发出“杀光所有律师”(The first thing we do, let’s kill all the lawyers.)的声音。虽然莎翁已逝而律师仍在,…………”
     从吕先生的文章中,知道律师是不能杀,也杀不光的。然而笔者也甚感疑惑。马克思称莎士比亚为“人类最伟大的天才之一”。恩格斯盛赞其作品的现实主义精神与情节的生动性、丰富性。莎氏的作品几乎被翻译成世界各种文字。这样一个天才人物,吕先生也称其伟大,他何以发出这样的声音呢?吕先生的文章未作解答。
     律师制度起源于古罗马。当时的律师,“并非我们现在所了解的律师,而是一个有一些法律知识的人”。(汤维建著:《美国民事司法制度与民事诉讼程序》,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版176页)“公元前三世纪,僧侣贵族对法律事项的垄断被取消,此后,凡权利能力不受限制的罗马公民均有出席法庭为当事人利益辩护的资格,诉讼代理行为扩大了适用范围。”(肖胜喜主编《律师执业概论》第3页)。律师制度是一种扩大和保障公民民主权利的制度,而不是缩小和限制民主的制度。律师是在法治当中引导、帮助人民行使民主权利的教师,而不是代替人民行使民主权利的特权阶层。律师制度并非以律师对法律事务的垄断代替僧侣贵族的垄断。我国宪法和国家基本法律赋予公民的民主权利不能在《律师法》中被剥夺。《律师法》不能以保护律师行业利益的目的,以律师行业实行执业资格准入制度的形式剥夺或者限制公民在诉讼中的民主权利。律师制度是从质量上保障公民在法律事务中的民主权利,而律师之外的公民在法律事务中的民主权利是民主的数量。没有数量也就没有质量。律师制度如果以限制和减少人民群众在法律事务中的民主权利为前提,将失去其积极意义,甚至与保障法制与民主的目的背道而驰。
     有谁知道莎士比亚为什么要“杀光所有的律师”吗?我猜想就是因为莎士比亚翁痛恨他们企图对法律事务的垄断。如果我猜想的错误,请资深律师和法学家们说说他为什么提出“杀光所有的律师”?
  

liuzhicheng 公司白领试用期
加为好友 引用 16楼 2008-3-1 22:02:41

  律师存在的价值
  ——与吕良彪先生商榷
    
    吕良彪先生在我的博客上对我的《莎士比亚为什么要杀光所有的律师?》的回复中称,“你这样看待律师行业.实际上完全去除了律师的准入条件.也就从根本上否定了这一职业存在的价值.……”。对于这种理论,笔者实在不敢苟同。
    首先申明:笔者并不主张去除律师的准入条件,而是主张去除法律服务业的准入条件。因为对法律服务业设置准入条件,违反了宪法、民法通则、三大诉讼法等国家基本法律的规定。对此,笔者在《律师法与宪法、民法通则、三大诉讼法的冲突》等帖子中作了详细的阐述。但即使去除了律师的准入条件,也不会从根本上否定这一职业存在的的价值。世上有多少职业没有准入条件的,这些职业就没有了存在的价值吗?人人都可以行使民主权利,民主就没有价值了吗?人人都可以参与体育运动,国家运动员就没有存在的价值了吗?人人都可以从事科学研究,科学家就没有存在的价值了吗?……
    恰恰相反,律师职业存在的价值,在于他们是以公民的身份用法律允许的方法制衡公权力,维护法律的公正与正义,如果以律师准入条件为由把本属于所有公民应该享有的民主权利,由政府恩赐给一部分公民(律师),把律师变为少数人垄断法律事务的特权阶层,那么他们的作用最多像公、检、法相互配合,并号称相互制约一样,律师职业就真正没有了存在的价值。
    
  

liuzhicheng 公司白领试用期
加为好友 引用 17楼 2008-3-1 22:05:19

  法易回复——
  作者:ziming79 回复日期:2007-10-20 22:18:46 
    说实话 楼主所考虑的问题我以前还真的没想过
    今天翻了翻楼主以前的帖子 觉得这还真的是个有意思的 至少是一个可以探讨的问题  
    我有如下几个问题 很困惑
    一 是不是公民代理可以收费了 就一定会冲击到律师行业的生存?目前我国很多地方公民代理收费普遍存在 都冲击到了当地的律师的生存了么?如果是的话 最好能有数据来支持一下.哪怕是很模糊的数据
    
    而且 这个问题涉及到一个重要的方面 即 律师的法律服务的核心竞争力在哪里?(如果有竞争了的话)
    
    律师的法律服务的核心竞争力可以不可以通过市场规律自身的运做来得到体现呢?也就是随着法治的不断完善 收费的公民代理被挤出了市场?
    
    二 法律有偿服务设定准入门槛的意义是什么?如果是保证法律服务的质量的话 那么设定门槛是不是想当然的就一定能保证?保证法律服务的质量和保证普通公民的法律工作的权利 哪个更为重要?
    
    三 国外有没有可资借鉴的立法例?
    
    目前 我倾向于支持现有制度 但毫无疑问 楼主的提问是有意义的 也促使了我们对这些问题的深入思考 我非常赞赏的
    
    最后 我对楼主因为法易的网友不支持其观点 而其他论坛的反映要好一些而大发牢骚一事 觉得还是很好笑的
    
    每个论坛的网友组成不一样 所代表的利益群体也就不一样 楼主实在没必要为这些愤愤不平 灰心丧气 呵呵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感谢ziming79先生(女士)对楼主的支持! 
  对您困惑的几个问题楼主的看法:
   一、是不是公民代理可以收费了 就一定会冲击到律师行业的生存?
   楼主:公民代理可以收费不仅不会冲击其生存,而且一定会使其更好的发展。就像在文化娱乐、体育活动方面,群众性的活动能促进专业团体的发展,而不会冲击到他们的生存一样。  
    二、律师的法律服务的核心竞争力可以不可以通过市场规律自身的运做来得到体现呢?也就是随着法治的不断完善 收费的公民代理被挤出了市场?
   楼主:如果有一天,通过市场规律自身的运做,公民代理被挤出了市场,那就是律师的专业服务的确达到了不可替代,而不是不准替代,法治程度相当的高了,这倒是值得庆幸的。
    三、法律有偿服务设定准入门槛的意义是什么?如果是保证法律服务的质量的话 那么设定门槛是不是想当然的就一定能保证?保证法律服务的质量和保证普通公民的法律工作的权利 哪个更为重要?
   楼主:目前看法律有偿服务设定准入门槛的意义,就只有有利于政府从从事这一职业的人身上收取各种费用这一点。不准竞争的结果只会使垄断者的服务质量下降,怎能是保证服务质量的条件?美国律师存在的基础是他们的司法制度中法官听陪审团的,陪审团听律师的。律师有用武之地。中国律师存在的基础就是中国的宪法和诉讼法规定了公民在诉讼活动中的民主权利,而律师应该成为公民在诉讼和各种维权活动中的教师和榜样,如果没有了学生和效仿者,教师和榜样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
   四、目前 我倾向于支持现有制度 但毫无疑问 楼主的提问是有意义的 也促使了我们对这些问题的深入思考 我非常赞赏的
    楼主:再次感谢!楼主的帖只要能引起更多的有识之士的深入思考,就心满意足了。
  
  

liuzhicheng 公司白领试用期
加为好友 引用 18楼 2008-3-1 22:09:59

  温丰台律师:
   按你思维模式,不是应取消非法行医罪!
  ——————————————————————
  “不具有医师资格从事诊疗活动,以非法行医论处,不具有律师资格的从事诉讼代理活动,是否应当也定个罪名了? ”—— 不具有厨师资格的人做饭,是否应当也定个罪名了?不具有理发员资格的人给人理发,不具有作家资格的人写文章,不具有运动员资格的人运动,不具有艺术家资格的人唱歌、跳舞、绘画,是否应当也定个罪名了……
  荒唐的类推!
  

liuzhicheng 公司白领试用期
加为好友 引用 19楼 2008-3-1 22:12:17

  中国律师网网友海阔:
  律师法13条并没有取缔法律工作者,特别对中小城市律师非常不公平,立法者应关注这一群体的生存状态,应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应加强对法律工作者的管制。
  ————————————————————————————————————
  立法者应该关注的是整个社会的公平、正义,不是某一群体的生存状态。
  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有效方法,是让消费者自由选择商店和商品,而不是强迫他们到垄断的商店购买特定的商品。
  

为理而言 公司白领试用期
加为好友 引用 20楼 2008-3-1 22:14:24

  看了诸位朋友的高论,本人简单谈谈自己的观点:1、法律工作者的执业没有法律依据;2、公民代理应当有一定的管理机制,且不应当收费;3、随着制度的健全,律师大可不必担心公民代理抢自己的饭碗;4、目前的法律工作者队伍鱼龙混杂(绝无诋毁该群体的意思),广大群众无从得知其委托的代理人具有几多法律知识。

为理而言 公司白领试用期
加为好友 引用 21楼 2008-3-1 22:16:26

  本人建议: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向当事人送达权利义务告之书时告之当事人通过何种途径可以查询律师名册!!

zyjylxq 公司白领试用期
加为好友 引用 22楼 2008-3-1 22:18:43

  新律师法第13条是完整的一句话,理解并不艰难。其中的法律后无行政法规,应仅指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2008年6月1日后,中国的律师制定将更加健全!中国的律师完全可以胜任全部诉讼代理和辩护业务。

zyjylxq 公司白领试用期
加为好友 引用 23楼 2008-3-1 22:20:46

  新律师法第13条是完整的一句话,理解并不艰难。其中的法律后无行政法规,应仅指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2008年6月1日后,中国的律师制度将更加健全!中国的律师完全可以胜任全部诉讼代理和辩护业务。
  
  

liuzhicheng 公司白领试用期
加为好友 引用 24楼 2008-3-1 22:25:06

  
  雷海军律师:(热烈祝贺取缔法律工作者和公民代理专业户)
  
  “中国的司法腐败,最大原因就是因为存在法律工作者和公民代理专业户,这是中国司法和美国司法的重大区别,有了这些可以随意腐败的群体,中国的司法怎么可能有公正呢?”
  ——————————————————————
  中国的司法腐败,最大原因是因为司法程序没有公民的参与。
  美国司法的特征是人民的司法。陪审团说了算。陪审团的成员必须是一群既不懂法律、事先对案件事实一无所知的人凭自己的良心和良知对案件进行评判,法官在此评判的基础上进行裁决。中国的司法是法官说了也不算,不知道是谁(审委会、院长、还是什么党政领导)说了算。中国的陪审员是陪而不审,审而不判,聋子的耳朵。中国的三大诉讼法对于公民代理诉讼、辩护几乎没有限制,这是对司法过程中没有公民参与的弥补。如果没有法律工作者和公民代理专业户的存在,司法必将更加腐败!
  权力产生腐败,司法腐败产生于掌握司法权力的人,以及他们的帮凶。攻击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普通公民是“可以随意腐败的群体”的人,如果不是误以为参与诉讼代理、辩护的人多了会争夺自己饭碗的糊涂蛋,便是存心维护腐败分子的**蛋!
  古罗马制定的《十二铜表法》第一表第7条规定,“若(当事人双方)不能和解,则(他们)应在午前到市场或会议场进行诉讼”,这就是公开审理和公众的参与。公元前三世纪,僧侣贵族对法律事项的垄断被取消,此后,凡权利能力不受限制的罗马公民均有出席法庭为当事人利益辩护的资格,诉讼代理行为扩大了适用范围。现在我们审理案件是在法院的审判庭,人民是不能随意进入人民法院的。如果连代理诉讼、辩护也不准普通民众参与了,中国的司法怎么还能公正呢?
  

liuzhicheng 公司白领试用期
加为好友 引用 25楼 2008-3-1 22:26:58

  雷海军律师:(热烈祝贺取缔法律工作者和公民代理专业户)
  
   中国律师已经发展到将近15万,……存在法律工作者和公民代理专业户的历史时期已经结束了,是律师多的不需要取缔法律工作者和公民代理专业户了。
  中国没有县没有律师,……中国一些县没有律师所的原因也是因为法律工作者和公民代理专业户太多,多的和蚂蚁一样,律师所在这些县会被蚂蚁咬的无法生存。……因为法律工作者和公民代理专业户除了搞司法腐败,都没有学过法律。
   法律工作者和公民代理专业户的确让人厌恶,面对被淘汰所表现出来的素质也让人难堪。一些人将以前非律师收费的处罚规定删除,看作是开了口子。以后你们这些人不能够出现在法庭上,你们还怎么收费呢?
  法律工作者和公民代理专业户没有诉讼代理资格,这些人代理诉讼则属于无效代理,不能够出现在法庭上,你收费你就收吧。
  
  
  对于以上的信口雌黄,要作出回复似乎实无必要!然而中国律师网不知道缘何经常让这样污言秽语污染我们的眼睛。使偶眼睛发疼,不得不揉一揉。据高一飞2005年底发表的《美国的律师资格与律师考试》一文中载明:“我国目前大约有1.1万余家律师事务所,11.4万执业律师,按全国人口比例平均1.2万人当中才有一个律师,与美国3亿人拥有35万律师相比,人均拥有律师的数量只有美国的十分之一。而且,我国的律师基本上都集中在大中城市及东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最令人吃惊的是,全国还有206个县没有律师。”
  中国的律师真的是多了吗?
  “中国一些县没有律师所的原因也是因为法律工作者和公民代理专业户太多,多的和蚂蚁一样,律师所在这些县会被蚂蚁咬的无法生存。”——我真的难以想像什么样的人会把人民看作蚂蚁!
  “法律工作者和公民代理专业户除了搞司法腐败,都没有学过法律。”——把搞司法腐败的主体指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公民实在是荒唐!企图垄断法律事务以图私利,到了不择手段的地步!没学过法律的人也许比一些号称“大律师”、“小律师”的更懂得正义、公平。
  厌恶吧!狂吠吧!中国的司法必将有越来越多的民众的参与!这是任何腐败分子和其帮凶也阻挡不了的!
  

liuzhicheng 公司白领试用期
加为好友 引用 26楼 2008-3-1 22:29:16

  雷海军律师:(热烈祝贺取缔法律工作者和公民代理专业户)
  
  按照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许可公民代理的权力也将会受到约束,这将让那些没有业务素质,天天和法院折腾的法律工作者和公民代理专业户无生存的机会。……
  中国政府在规范律师业的前提下,也必须规范诉讼代理资格,不然规范了律师,而大量的法律工作者和公民代理专业户无法无天,那就失去了规范的意义,而实际是将律师淘汰出中国。
  取缔法律工作者和公民代理专业户,律师业的规范才存在实际的价值,这是全国人大的共识,至于法律工作者和公民代理专业户的生存问题永远高不过司法公正的价值。你还司法考试都过不了,你跟谁谈生存?
  法律工作者和公民代理专业户,可以成为律师所的助理,假如你们好好回家学学法律,律师还是会给你饭吃的,别怕!
  ————————————————————
  
  真不知道律师中何以有这样恶毒的攻击公民的人!
  很难想像,一个惧怕法律工作者和公民代理人抢了自己饭碗的“律师”(我所以用引号,是我以为这样的人被称为律师是对律师这个称号的侮辱!)会有什么样的业务素质?
  也许莎士比亚预见到律师中会有诬蔑基层法律工作者和公民代理人无法无天的,所以早就发出“杀光所有的律师”的声音。虽然杀光所有的律师,不免会有冤案,但对于惧怕公民、仇视公民的律师是必定要淘汰掉的!——别看你过了司法考试,过十次考试,跟人民作对,跟民主作对,也没有你的好果子吃!
  广大的基层法律工作者和关注中国法治的公民们,中国的法治靠我们,靠人民,以及广大平民律师,而不能靠梦想当贵族,已经成为权势的联盟或奴才的律师中的部分明星、专家、学者。那些靠胡说八道的言语著书立说,拚命往自己脸上贴金,把自己打扮成明星的人,就更不能期望他们来进行法制建设了。
  

速冻小熊 公司白领试用期
加为好友 引用 27楼 2008-3-1 22:31:23

  今年通过率这么高,您应该过了吧

鉴证实录 公司白领试用期
加为好友 引用 28楼 2008-3-1 22:33:20

  作者:速冻小熊 回复日期:2007-11-26 19:30:37 
    今年通过率这么高,您应该过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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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他要是能过,也不会在这里得瑟。
  我就不明白了,有时间干点什么不好,无数个帖子,就为了那么点破事唧唧歪歪。

liuzhicheng 公司白领试用期
加为好友 引用 29楼 2008-3-1 22:39:26

  某网友:因为大家都可以从事法律服务还要律师职业干吗?
  ——————————————————————————
  任何人都可以做农业,就不要农业这个职业了吗?
  
  
  海阔网友:消费者自由选择的前提是消费者有知情权,应该让当事人充分了解律师与法律工作者的区别,律师面对当事人敢说我是律师不是法律工作者,而法律工作者面对当事人敢说我是法律工作者不是律师吗?当事人知道律师与法律工作者时,他们会选择谁?法律工作者为什么不敢参加司法考试,如果律师与法律工作者一样,国家为什么要设司法考试,难道每年30万司法考试考生都是弱智!
  ——————————————————
  本人面对当事人是敢说我是公民,不是律师的。而且我所代理案件的所有当事人都是预先知道我不是律师的。但是仍有当事人在找过了南京的、北京的律师以后,又来找本人的。“当事人知道律师与法律工作者时,他们会选择谁?”——我以为,他们会选择他们认为能够为他们服务好的人,而不是只看是律师,还是法律工作者。当然,他们也会考虑服务的代价。至于国家为什么要进行司法考试,这个问题是该问一问。美国就没有全国的统一司法考试。30万司法考生不都是弱智,但其中是有弱智的——比方以为当事人一概要选择律师,而不选择法律工作者或公民的人。
  
  

liuzhicheng 公司白领试用期
加为好友 引用 30楼 2008-3-1 22:41:49

  
  
  公民刘治成与田军律师商榷——
  田军律师
  律师法原来的规定就很好,律师应该垄断有偿诉讼业务。现在的规定反而不好操作了。
  律师是做啥的,为啥要有律师制度呢,律师不垄断有偿诉讼业务,那还要律师制度作什么,取消算了,这是关于制度建设的问题。人类建立这一专门从事有偿诉讼的律师制度是有其合理性的。在国内外都是这样的。
  公民刘治成:
  原来的《律师法》规定律师垄断有偿诉讼业务,效果怎么样?垄断得了吗?为什么非要知其不可为而为呢?“律师应该垄断有偿诉讼业务”是垄断者的一厢情愿。“垄断”这个词,曾经代表罪恶,现在垄断者想为它“正名”,想把它扩展到他们想要的一切方面,这是办不到的。现在怎么不好操作?律师按《律师法》调整,公民按宪法、民法通则和三大诉讼法调整,律师如果竞争不过公民,那就废除律师制度就行了。
  “律师是做啥的,为啥要律师制度呢,律师不垄断有偿诉讼业务,那还要律师制度作什么,取消算了”,这样的话可以用在几乎所有的行业:比如,公务员是干什么的,为啥要公务员制度呢?公务员不垄断公共管理,那还要公务员制度作什么?厂长、经理是做什么的,为啥要厂长、经理呢,厂长、经理不垄断企业管理,那还要厂长、经理作什么?国家演员是做啥的,国家运动员是做什么的,作家是做什么的,艺术家、歌唱家……
  偶早先在报上看到一篇《瑞士农民不能自封》的报道,在瑞士这个国家,要想当农民,那是要有资格准入的。而在中国,现在除了农民,大都需要资格准入了。而且每一项资格准入制度都可以上面的逻辑推论其正确。
  “在国内外都是这样的”——因为中国人大部分没有到过国外,所以一些自以为高明的人,可以把国外描述成他们想要的样子。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例鲍威尔诉阿拉巴马州的被告人的有罪裁决被撤销的理由是:“被告在传讯的时候,都作无罪答辩,但他们没有被问及是否已经有律师,有没有能力请律师,或者是否有亲属、朋友提供帮助”(李学军主编《美国刑事诉讼规则》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2月第一版22页),由此可见,在美国也是允许非律师的公民提供法律帮助的。
  该案“在审判的那天,尽管有一名律师在场,但是他声称自己不是以律师名义出现,自然也没有为案件进行过辩护准备,况且他对亚拉巴马州的法律也不熟悉。”(李学军主编《美国刑事诉讼规则》22页)由此可见,在美国,律师可以不以律师名义出庭,可见不是律师也是可以出庭参与诉讼的。并非由律师垄断诉讼业务。
  美国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律师团有5至6名律师是常有的,复杂的案件坐满律师。至少有两名律师,一个或以上律师助理,秘书及顾问人员。大量的律师助理来自自由签约人,而不是来自律师所的雇员。偶不相信这些律师助理、秘书和顾问人员是无偿服务,所以不相信美国是禁止非律师人员有偿法律服务的。
  退一步讲,即使在美国有的州规定(美国没有统一的《律师法》)律师垄断诉讼业务,这也并不能成为中国也要这样的理由。按人口比例计算,中国的律师不到美国的十分之一。迄今为止,美国有23位总统出身于律师,国会中有60%以上的议员曾执行过律师职务,法官、检察官一般都由具有律师资格的人担任。检察官也是律师,法官也是律师协会成员。中国的律师能与美国的律师相比吗?
  美国的律师之所以能在诉讼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发挥巨大作用,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因为有陪审团的存在。在审判中“法官听陪审团的,陪审团听律师的。”中国没有陪审团,所谓陪审员是陪而不审,审而不判。如果再不允许普通民众参与诉讼代理和辩护业务,司法过程中人民的参与几等于无,哪里还有公正可言?
  《法国新民事诉讼法典》第19条规定,“当事人自由选任其辩护人,依法律之允许或命令,或由辩护人代理之,或由辩护人协助之”。第416条规定,“任何人拟代理或助理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时,均应证明其受到委托或者接受助理任务。但律师或诉讼代理人得免予为此证明。”
  这充分证明,在法国,任何人都可以代理或助理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只要能证明其接受委托或者接受助理任务。律师不过是得免于为此证明罢了。根本不是由律师垄断诉讼业务。
  所谓“国内外都是这样的”,唬人的不是?
  田军律师
  非律师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有的就是诉棍,并不懂法,是靠和法官“打成一片”来赚钱,很难想象如果任何人都可以收钱帮人打官司,那会发生什么。
  公民刘治成:
  你能证明律师人员不是素质参差不齐吗?律师中没有你说的讼棍?律师中的很大一部分是不懂法的!美国律师协会(AAA)于1908年采用的《职业伦理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无论其是多么有权势的组织和个人,也基于多么重要的民事或政治理由,任何被代理人在诉讼中都无权得到,且代理律师也不应提供涉及以下内容的服务和建议:不忠于法律,蔑视司法部门,腐化公职人员或其他私人利益代理人,欺骗或者背叛公众。……代理律师必须自觉遵守并提醒被代理人遵守法律。”中国的《律师法》和《律师职业道德规范》也有相似的规定吧!然而中国律师与法官合作腐败,欺骗或者背叛公众的何其多、何其严重呢?那些公民中被称为讼棍的,恐怕连小巫也够不上。
  我能想像,如果任何人都可以收钱帮人打官司,那会发生什么:那会让全体公民更重视学习法律和遵守法律,用法律维护自己和他人的合法权益;那会让律师不能为所欲为,贪蛮到疯狂的程度。那会让法官受到更广泛的监督,那会使司法更公开一些,更明朗一些,因此也就能更公正一些。
  田军律师:
  为啥代理打官司就是你律师的专利呢,为啥公民就不可以呢,公民就不可以收钱呢?问的很好,搞公民代理,没人管也能赚钱那该多好呀,当律师还得本科毕业,还要通过司考,还要实习,还要上税,还要交会费,还要这个纪律哪个纪律的,还要检查,还要注册,都不用了。真搞不懂为啥要设律师这个职业呢,西方人真是的,中国也是跟人学搞啥律师呀。司法为民,让公民都能收钱帮人打官司那该有多好呀,方便了老百姓多好。
  公民刘治成:
   “当律师还得本科毕业,还要通过司考,还要实习”——如果经过这些程序以后的律师,还是没有普通的公民受到当事人的信任和拥护,这些人就是不要做律师的好。
  田军律师:
  按新律师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好象2008年6月1日以后公民可以有偿代理案件,律师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比律师法原来的规定是有一定的退步,就是给有偿公民代理开了口子,只要不以律师名义就不违法。
  公民刘治成:赞成这样的理解。
  
  田军律师:
  但是基层法律工作者在2008年6月1日以后如还继续存在则没有了法律依据,司法部的规章没有权力授予他人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只有法律规定才行。这是原地踏步,因为律师法原来的规定就是这样的意思。
  公民刘治成:
  法律工作者当然也是公民,其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的权利,本来就是法律允许的,不需要司法部的规章授予。
  田军律师:
  2008年6月1日以后建议可以开一个法律咨询业户,在工商机关登记完以后开展业务,可以以公民身份从事有偿代理业务。象有人说的那样,公民代理毕将会带来一个法律服务市场“群魔乱舞”的时代!
  刘治成:
  可以的。只有垄断才会产生“群魔乱舞”。公民广泛的参与的结果就使“魔”舞不起来了!
  
  
  田军律师
  侯义斌委员说,建议明确规定诉讼代理事务一律由律师进行。当前律师服务市场还不够规范,多种法律服务队伍分割法律服务市场,造成过度的、无序的竞争。一些行政部门任意设置法律服务资格,如法律服务工作站、专利商标代理、法律顾问等等,这些资格的设置标准不一、要求不一,造成从事法律服务的人员鱼目混杂、良莠不齐。以法律工作者为例,几乎是律师人士的三倍,法律工作者的业务范围囊括了刑事辩护以外的所有律师业务,有的地方法律服务工作者已介入到了刑事辩护,一些法律服务工作者采用低价竞争、办关系案等手段,肆意抢夺、扰乱法律服务市场,而有的地方黑律师、土律师盛行,他们往往打着“公民代理”的旗号进行有偿办理。这些行为严重扰乱了法律服务市场的秩序,造成了法律服务市场的混乱。目前,随着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具有法律从业资格的后备人选已很多,过去法律人员匮乏所采用的替代的办法已失去存在的基础,应该借鉴国外由律师专一进行诉讼的做法,明确规定只有律师才能提供法律服务,确立法律服务的唯一性,由律师对法律服务实行独家服务,这对于提高法律服务质量,净化法律服务市场会起到重要的作用。
  陈舒(全国人大代表)说,我们做过调查,律师的刑事辩护,代理量一直呈下降的趋势,大家知道刑事辩护是保障人权最重要的法律制度。修正案第12条,是在原来第14条基础上修改过来的。第14条原来是这样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执业,不得为谋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也就是说,按照原来律师法的规定,只有律师才可以从事有偿的法律服务,但修订后的第12条把它删掉了。由此可以推导,法律服务的市场全面放开了,只要不是以律师名义就可以了。我现在作为协会秘书长,已经不执业了,我可以回去开一个诉讼公司,在法律上没有任何障碍。但存在一个问题,我们为什么要制定律师法,就是因为律师这个职业,不是一般的社会职业,他具有公共安全和社会上层建筑的功能,律师业是非常敏感的、政治性的职业。所以全世界对法律服务都有非常严格的管制,都单独制定了律师法,因为这不是一般的职业。如果按照修订后的第12条,任何人都可以从事法律服务了。那么很多人可能就不当律师了,开个诉讼公司就可以了。律师执业有他的特殊性,关系社会安全、公共安全。所以,希望能够考虑这个条款的修订。
  ————————————————————————————————————
  公民刘治成:
  这些建议已经被新通过的法律否定了,证明其分析是错误的。“以法律工作者为例,几乎是律师人士的三倍”,可见其队伍何其壮观,法律没有理由为了律师的特权而剥夺他们的权利。“黑律师、土律师盛行”,利大于弊,司法审判愈是有普通民众的广泛参与,就愈能够抑制腐败,特别是抑制律师与法官的合作腐败。
  律师这个职业具有公共安全和社会上层建筑的功能,因此就更不能由少数人垄断,而不是由此应该垄断
  

速冻小熊 公司白领试用期
加为好友 引用 31楼 2008-3-1 22:44:07

  新律师法都允许公民代理了,也没规定不许收费,您就好好的为人民服务吧,既然这么多人选择了你,好好干吧,一年干个百八十万的创收,多好,还没人抽成。
  
  去吧,好好的干吧,我看好你哦

liuzhicheng 公司白领试用期
加为好友 引用 32楼 2008-3-1 22:46:24

  海阔律师
  刘治成先生,国家为什么要设立律师制度?如果如你所言,干脆取消得了;为什么律师要通过司法考试?法律服务需要严格的准入制度,古今中外皆如此,难道那么多中外有识之士都不如你刘治成先生?
  刘治成:
  海阔律师在看了我与田军律师的辩论以后,还要闭着眼睛说:“古今中外皆如此”,你是有点不顾事实了!难道中外有识之士都是支持你的观点,而没有支持我的,或者支持我的人都是没识之士?谁的观点正确,要靠你的论据,不是靠你的论断!
  下面是在海阔律师的回复前我的帖子中的一段,因为海阔律师没有看到,重复发至此:
  “在国内外都是这样的”——因为中国人大部分没有到过国外,所以一些自以为高明的人,可以把国外描述成他们想要的样子。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例鲍威尔诉阿拉巴马州的被告人的有罪裁决被撤销的理由是:“被告在传讯的时候,都作无罪答辩,但他们没有被问及是否已经有律师,有没有能力请律师,或者是否有亲属、朋友提供帮助”(李学军主编《美国刑事诉讼规则》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2月第一版22页),由此可见,在美国也是允许非律师的公民提供法律帮助的。
  该案“在审判的那天,尽管有一名律师在场,但是他声称自己不是以律师名义出现,自然也没有为案件进行过辩护准备,况且他对亚拉巴马州的法律也不熟悉。”(李学军主编《美国刑事诉讼规则》22页)由此可见,在美国,律师可以不以律师名义出庭,可见不是律师也是可以出庭参与诉讼的。并非由律师垄断诉讼业务。
  美国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律师团有5至6名律师是常有的,复杂的案件坐满律师。至少有两名律师,一个或以上律师助理,秘书及顾问人员。大量的律师助理来自自由签约人,而不是来自律师所的雇员。偶不相信这些律师助理、秘书和顾问人员是无偿服务,所以不相信美国是禁止非律师人员有偿法律服务的。
  退一步讲,即使在美国有的州规定(美国没有统一的《律师法》)律师垄断诉讼业务,这也并不能成为中国也要这样的理由。按人口比例计算,中国的律师不到美国的十分之一。迄今为止,美国有23位总统出身于律师,国会中有60%以上的议员曾执行过律师职务,法官、检察官一般都由具有律师资格的人担任。检察官也是律师,法官也是律师协会成员。中国的律师能与美国的律师相比吗?
  美国的律师之所以能在诉讼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发挥巨大作用,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因为有陪审团的存在。在审判中“法官听陪审团的,陪审团听律师的。”中国没有陪审团,所谓陪审员是陪而不审,审而不判。如果再不允许普通民众参与诉讼代理和辩护业务,司法过程中人民的参与几等于无,哪里还有公正可言?
  《法国新民事诉讼法典》第19条规定,“当事人自由选任其辩护人,依法律之允许或命令,或由辩护人代理之,或由辩护人协助之”。第416条规定,“任何人拟代理或助理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时,均应证明其受到委托或者接受助理任务。但律师或诉讼代理人得免予为此证明。”
  这充分证明,在法国,任何人都可以代理或助理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只要能证明其接受委托或者接受助理任务。律师不过是得免于为此证明罢了。根本不是由律师垄断诉讼业务。
  所谓“国内外都是这样的”,唬人的不是?
  海阔律师:
  请你告诉大家如果当事人知道律师与法律工作者的区别,他们会选择谁?谁在告诉当事人真相?是律师!
  刘治成:
  第一问,我在前面的帖子中已经回复过了;第二问,律师告诉当事人的是真相的一部分,或者说只是表面的真相。法律工作者或者普通公民中确有一些人比某些律师的法律素养和道德水平高,这也是事实的真相。另外律师费高的当事人承受不了也是事实的真相。
  海阔律师:
  刘先生,律师不害怕竞争,因为律师与法律工作者的竞争是无序的竞争,是不一起点的竞争,为什么要求律师要实习一年,而法律工作者不需要实习?难道法律工作者的水平高于律师?放开法律服务市场最大的受害者是当事人,因为他们是弱者,他们不知道谁是律师,谁是法律工作者,政府有责任保护他们。
  刘治成:
  因为律师的收费高,所以应该对律师的服务标准要求严格。难道星级宾馆、大酒店,跟小旅社、小饭店一样的要求才算公平吗?禁止开小旅社、小饭店,都让旅客住星级宾馆、吃大酒店,就是政府保护消费者了吗?
  把“律师”二字贴到头上,并不等于把法律知识装到脑子里。律师与法律素养和执业能力之间并不能划等号!害怕法律工作者和公民抢了自己饭碗的律师,一定是律师中的无能之辈!
  
  

最爱薯片 公司白领试用期
加为好友 引用 33楼 2008-3-1 22:48:36

  放开也好!
  
  社会对律师课以许多义务,对吝于赋予权利。绝大部分律师不得兼职,只能以律师业务谋生。 如果真的放开了,我就不做律师了,也免了每年给司法部和律协“交税”。
  
  支持放开!降底了成本,也有利于全国人民享有质优价廉的法律服务。

liuzhicheng 公司白领试用期
加为好友 引用 34楼 2008-3-1 22:51:05

  田军律师:
  
  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摘要)
  要整顿法律服务市场秩序,对法律服务的主体、市场准入、业务范围和监督管理职责等进行规范,解决管理体制不顺的问题,促进法律服务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建议国务院就上述涉及司法行政、工商行政、税务、知识产权等管理问题进行研究,使问题早日得到解决;建议司法部与最高人民法院等有关部门协商,规范公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案件的行为,坚决查处“黑律师”、“假律师”。 ——————————————————————————————————————
  刘治成:
  好像田军律师是个多么接近高层的人物。这个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对司法部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建议,对于已经通过的《律师法》,还具有解释的作用?荒唐!
  
  
  田军律师:
  新律师法第十三条的立法本意(来自全国人大网)
  律师法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执业,不得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修订草案删去了“不得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这句话。
    有的常委委员和全国人大代表提出,草案删去律师法的有关规定,意味着只要不以律师名义,任何人都可以有偿从事诉讼业务以及其他法律服务。这样修改是否合适,建议再作研究。
    法律委研究认为,律师业是特许行业,担任律师不仅要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还要经过有关部门审批。依照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社会团体或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可以依法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不是任何人都可以无条件地从事诉讼代理或辩护业务,否则,会冲击律师制度。
    据此,法律委建议将修订草案修改为:“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
  刘治成:
  无论如何说,法律删除了“不得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这句话。就意味着可以“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法不禁止即自由!这难道还有疑问吗?
  “不是任何人都可以无条件地从事诉讼代理或辩护业务,否则,会冲击律师制度。”什么人可以从事诉讼代理和辩护业务,已经由诉讼法规定,不是诉讼法冲击律师制度,而是律师制度应该在诉讼法的范围内规范。田军律师,这些上位法、下位法的理论,我想就不用我这个公民给你上课了吧?
  

liuzhicheng 公司白领试用期
加为好友 引用 35楼 2008-3-1 22:53:27

  
  
  莎士比亚为什么要杀光所有的律师?
  ——因为律师成了民主的敌人!
  (评田军律师《非律师人员担任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的条件和要求》)
  引言:吕良彪先生在《和谐社会构建中律师的价值与使命》一文中称,“律师独特的职业价值取向与普通公众价值取向之间的矛盾,使社会公众乃至公共权力的执掌者对律师存在的社会价值产生疑问,伟大如莎士比亚者甚至发出“杀光所有律师”(The first thing we do, let’s kill all the lawyers.)的声音。”
  读者从这里得知,伟大的莎士比亚的确发出了“杀光所有律师”的声音,吕良彪先生的文章是说律师不能杀,也杀不光的。而对莎士比亚翁为什么要发出“杀光所有律师”的声音,却没有一个字的叙述。因为律师成了民主的敌人——这是笔者的猜测,但也似有理论根据。博登海默著《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一书作者致中文版前言中指出,“任何值得被称为法律制度的制度,必须关注某些超越特定社会结构和经济结构相对性的基本价值。在这些价值中,较为重要的有自由、安全和平等。”“尽管社会秩序会因社会和经济制度的特定性质不同而呈现出不同的表现形式,我却依然相信,一种完全无视或根本忽视上述基本价值中任何一个价值的社会秩序,不能被认为是一种真正的法律秩序。”“自由、安全和平等诸价值,植根于人性的个人主义成份之中,自由感驱使人类去从事那些旨在发展其能力和促进其个人幸福的有目的的活动。人类痛恨那些没有正当理由便破坏上述目的的对自由的限制。”对于企图以限制公民自由而取得诉讼事务垄断地位的律师,由痛恨而发出“杀”的声音不是可以理解的吗?
  笔者认为,如果律师的职业价值取向跟普通公众的价值取向产生根本性的矛盾,那么莎士比亚发出杀光所有的律师的声音就是非常正确的!“虽然莎翁已逝而律师仍在”,但正如马、恩、列都提出“消灭国家政权”,虽然他们已逝而国家仍在,并不能证明他们的口号错误。
    律师制度的价值在于扩大和保障公民的权利,而决不是将公民的权利交由律师垄断!如果律师制度必须以限制公民的民主权利为前提,那么律师制度就该寿终正寝了。
  
  田军律师:
  首先,来看看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我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 “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为诉讼。律师、社会团体、提起诉讼的公民的近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可以受委托为诉讼代理人。”《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一)律师;(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第三十四条“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第四十一条“委托诉讼代理人,参照本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从以上法律规定可见,非律师人员可以担任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这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值得充分肯定的。
  刘治成评:在法律的明确规定面前,田军律师不得不承认法律规定“非律师人员可以担任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这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值得充分肯定的。”
  田军律师:
  民事和行政案件中,非律师人员担任诉讼代理人有三种身份:一是当事人的近亲属,就是当事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孙子女外孙子女,他们基于情亲,当然可以作为诉讼代理人了,这符合人情和常理;二是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当事人与所在单位和与当事人社会身份有关的社会团体有着一定的关系,其所在单位和有关的社会团体当然可以为其推荐作为其代理人的人来维护其合法权益;三是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就是以上人员以外的人,这些人代理必须获得人民法院许可。
  刑事案件中,非律师人员担任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有两种身份:一是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与民行案件不同,这里是“人民团体”而不是“社会团体”;二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这里亲友的要比民行案件中“提起诉讼的公民的近亲属”范围要广。刑事案件中取消了“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作为诉讼代理人的规定。
  刘治成评: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特别是这里的“都可以”,明确的规定了非律师的普通公民担任代理人和辩护人的权利和自由相当广泛,跟“仅有上述人员可以”虽然都是指上列人员,但对代理人资格的限制程度显然是不一样的。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在列举了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的“下列的人”之后,仅规定“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可见法律对于担任辩护人的范围规定得多么广泛。刑事案件中取消了“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作为诉讼代理人的规定。是因为“这里亲友要比民行案件中“提起诉讼的公民的近亲属”范围要广。”只要当事人与代理人双方承认他们是亲友,法院就允许担任辩护人。因此不需要“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作为诉讼代理人的规定了。而担任民事案件、行政案件代理人的范围不应该比刑事案件的范围更狭窄。法律的本意对于代理人、辩护人的资格几乎没有什么限制。根本不是田军律师所解释的意思:什么“这些人代理必须获得人民法院许可。”事实上不可能存在没有获得人民法院许可而出庭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的公民。这里仅仅是表达了其本人不准公民代理的愿望而已。
  田军律师:
  由于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是诉讼活动的重要参与人参与国家司法活动,不是什么人都可以担任的,……
  刘治成评:正因为“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是诉讼活动的重要参与人参与国家司法活动”,宪法赋予“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只要是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不管是什么人都可以担任。“如果不允许一个人参与有关公益方面的某些公共活动,他便会产生失落感,在一个纷繁复杂、人口密集的当今世界中,尤其如此”(博登海默著《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一书作者致中文版前言)。
  ***在十七大报告中提出“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为根本”““扩大社会主义民主”,“从各个层次、各个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人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证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必须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新律师法取消了对非律师人员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辩护业务的罚则,就是以上原则的体现。然而还有律师发帖“热烈祝贺取缔法律工作者和公民代理专业户”,还有律师企图阻挠和限制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真不知道,这些人的脑袋长在什么地方?
  田军律师:
  从三部诉讼法规定来看,非律师人员代理或辩护都不是一种职业行为,都是一种个别行为,是一种对个别当事人的帮助行为,这是立法的本意。
  刘治成评:担任一万次诉讼代理人和担任一次诉讼代理人,都是诉讼代理人!只要这一次是合法的,一万次也是合法的!什么立法的本意,好像自己就是立法者!
  田军律师:
  专门从事代理和辩护的人称为“律师”。
  刘治成评:以此定义律师,人们称呼基层法律工作者或常代理诉讼的公民为律师不是也没有什么错误吗?只要不伪造律师事务所公函,也算不得冒充!
  田军律师:
  根据我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 “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三)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现行《律师法》第十四条 “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执业,不得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2008年6月1日实施的《律师法》第十三条“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的规定,律师是专门从事代理和辩护的业务的职业人员,专门从事代理和辩护业务要经过国家特别许可。
  非律师人员代理或辩护不是职业行为不是一项业务就不存在收费的问题,如果收费并且经常为了收费而代理或辩护就是从事了律师业务,由于其没有获得国家特别许可擅自从事律师业务,是违反了三大诉讼法的立法本意和律师法的“不得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的规定,是违法行为。有关的社会团体、人民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由于本身就是提供援助,当然也就不存在收费问题,否则也就失去了这样规定的意义。至于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可能存在收费问题,但是这在前面已经论述过了,收费就是违法的,应该受到现行《律师法》第四十六条“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规定的处罚。2008年6月1日以后最高人民法院应该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立法本意对“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从事诉讼代理活动做出司法解释,不允许有以此为业的非律师人员存在,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国家司法活动的正常秩序,对趁代理案件之机收取当事人费用以此为业行为纳入妨碍诉讼行为,并予以处罚。
  刘治成评:
  公民代理为什么不能收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这里没有限定为律师的辩护。〈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这里也没有限定为律师代理。我国的三大诉讼法规定,只要具备了诉讼行为能力的人都可以担任辩护人或者代理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四条却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这条规定在实践中成了公民代理不能收取代理费的“法律依据”。
    已经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是否可以“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呢?这里似乎是肯定的。如果不是这样,就用不着专门对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作出规定了。按《现代汉语词典》解释,“牟取”为谋取(名利),牟取暴利。“牟利”为谋取私利,非法牟利。法律为什么授予律师这样的特权呢?笔者以为非法牟利,任何人不得为之。如果将“牟取经济利益”解释为取得报酬,则对公民的禁止性条款没有宪法和理论根据。
  代理人、辩护人为当事人代理或辩护是在捍卫法律的同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论是否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按照宪法规定的“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以及《民法通则》规定的“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民事活动原则,收取正当的费用均不属于“牟取经济利益”。但为一个贪官或者毒枭辩护收取一百万元律师费或者为摆平国家对一个杀人犯的追究而收取700万元活动费的(均为网上资料),显然是为牟取经济利益。正像担任国家公职被称为“公仆”的工资不属于牟取的经济利益,而贪污、受贿等违法行为才属于牟取之列一样。而现在通行的解释,律师收费无论高得多么离奇,是合法报酬;而公民代理或辩护取得报酬不论多少即“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就像说州官放火是为了取暖,而百姓点灯却是为了放火!如果《律师法》实施成这个样子,难道不属于不正义的法律吗?
  法律既然允许公民在诉讼中担任代理人或者辩护人,那么公民的这种行为就是合法的劳动,宪法规定了按劳分配原则,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如果公民代理诉讼,被代理人同意这种代理行为,〈律师法〉有没有权力去管这种非律师从事的法律服务呢?〈律师法〉有没有权力去干涉这种合同自由呢?
  在商业活动中,只要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任何人都可以以法人的名义签署合同,不需经过什么行政批准。为什么唯独诉讼中的代理要行政批准呢?
  法理学上,法律正义包括“法不得将一般的自由权利授予一部分人而不授予另一部分人,否则这种法就是不正义的。”提高律师的社会地位不能靠限制和压制民众的民主活动。而要靠扩大民主,靠人民对正义的支持。律师对于维护正义的功能增强了,律师的社会地位就自然的高了。希望通过把诉讼代理和辩护规定为律师的专利来提高律师社会地位和经济地位,其结果必然适得其反。 把本应属于公民一般的自由权利规定为律师专有的结果,会使律师失去人民群众强有力的支持,使其不能更好的代表人民、代表正义,甚至蜕变为只为牟取金钱利益的特权阶层。背离了律师制度的本来意义。律师没有了人民和民主的支持,就成了聋子的耳朵。
  众所周知,美国诉讼中法院由所在地的普通老百姓中随机抽签临时产生的12个没有犯罪记录的人组成的陪审团(新译“临时裁判委员会”)进行裁判。这些人有权决定被告人是否有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在美国,不懂法律的普通老百姓,就有权决定被告人有罪与否,在中国,没有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就连被告人有罪与否的材料和意见也没有提出的资格?即使被委托担任辩护人或代理人的,没有法律专业知识,除了他在法庭上所提的意见不被采纳以外,对于法治能有多大的危害性呢?而他们的参与却使他们感觉到主人公的自豪,感觉司法也是人民大众的事,而不是政府的专制权力。公民参与诉讼代理和辩护对于审判活动是一种最有力的监督形式。人民的政府不应该害怕公民参与诉讼代理和辩护,也不能用禁止公民代理收费的办法限制公民参与诉讼代理和辩护业务。
  对新律师法第十三条的分析
  刘治成
  对照2007年和1997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关于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人员执业的规定(前者第十三条,后者第十四条),可以看出两者都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执业或从事法律服务。但1997年的《律师法》还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代理或者辩护业务,也就是说即使不以律师名义执业你也不能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非律师人员作为代理人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不能收取委托人的任何费用,即这种公民代理必须是无偿的。可是在2007年的《律师法》中却将这个不得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和辩护业务规定删除了。如此一来公民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的代理人,并收取委托人给付的金钱并不违反任何法律规定,也就是说公民有偿代理的时代来临了!
  然而新律师法第十三条,后一句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应该是一般情况下不得为的行为。倘法律规定一般人都可以行使这种权利,那就应该规定什么情况不能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诉讼自然也是民事法律行为,这里的代理人也没有规定必须是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二款规定,“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它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既然这样,此处为什么还要这样规定呢?这也许因为,一方面立法者还想对公民代理有所限制,另一方面,写这半句,可能是对律师中“既然公民都可以代理诉讼,凭什么向我们收取那么多钱?”的应付。
  有人以为这半句话比1997年的《律师法》规定要进步得多了,大有为律师垄断诉讼业务提供法律依据之势。笔者以为,如果真是这样,这是历史的大倒退。“公元前三世纪,僧侣贵族对法律事项的垄断被取消,此后,凡权利能力不受限制的罗马公民均有出席法庭为当事人利益辩护的资格,诉讼代理行为扩大了适用范围。”(肖胜喜主编《律师执业概论》第3页),现在难道能够把僧侣贵族对法律事务的垄断变为律师的垄断?
  这里只所以这样规定,其实是民主和专制之间的妥协,是长期以来公民争取在诉讼过程中的民主权利同政府对于这种民主的限制、以及律师中一部分把自己当做既得利益者而企图垄断法律事务的势力斗争的结果。这样的结果使得今后的斗争形势仍然很艰巨,以为这是立法的进步的势力与以为这是立法的漏洞的势力将不可调和。
  认为这是立法的漏洞的,期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修改配合此条规定,对非律师人员做出不得牟利或干脆就是禁止代理的规定。然而这种期望已经破灭。有人认为这种结果是全国律师不想看到的,也是法官们不想看到的,这种说法有些武断。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律师队伍不是只维护本集团私利的狭隘小人组成的。台湾律师法第1条规定,“律师以保障人权、实现社会正义及促进民主法治为使命。”第二款还赫然写着“律师应……维护社会秩序及改善法律制度。”法律制度的每一个进步都会受到真正的律师的欢迎。对于法官们不愿意看到这一结果,更是没有道理的。担心公民代理会带来一个法律服务市场“群魔乱舞”的时代的想法是十分荒唐的。这只是专制者拒绝民主的借口,律师担心公民代理抢了自己的饭碗更是律师的悲哀!
  田军律师:
  法律对非律师人员担任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的条件和要求是明确的,公民可以代理但不能以此为业。
  普通公民以诉讼为业,侵犯了广大当事人获得国家法律提供的有保证的专业的诉讼代理和辩护法律服务的权利;
  由于缺乏监管,人员素质不一,不利于法院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和有害于司法公正;在根本上冲击了律师制度,妨碍了律师制度的建设;对和谐社会的建设是有害而无利的。
  刘治成评:田军律师在前面已经说“从以上法律(民法通则和三大诉讼法)规定可见,非律师人员可以担任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这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值得充分肯定的。”这里怎么又自打嘴巴呢?担任诉讼代理人的普通公民,不让广大当事人获得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了吗?律师如果竞争不过普通公民,就改行吧!“公民可以代理但不能以此为业”的论据不成立!
  田军律师发出这样的声音,真的是担心“不利于法院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和有害于司法公正”吗?我看未必。担心“在根本上冲击了律师制度,妨碍了律师制度的建设”的本质,就是妨碍了律师对诉讼事务的垄断,妨碍了律师不正当的既得利益!
  

RUSHUP 公司白领试用期
加为好友 引用 37楼 2008-3-1 22:57:42

  争论得很凶,还没看完。但看到这句觉得值得商榷:立法者应该关注的是整个社会的公平、正义,不是某一群体的生存状态。
    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有效方法,是让消费者自由选择商店和商品,而不是强迫他们到垄断的商店购买特定的商品。
   既然刘先生赞成这种观点,那刑法就不能有非法行医罪。老百姓生病了,去正规医院也好,求神拜佛也好,找江湖郎中也好都是百姓选择的权利,老百姓即使选择无任何资质的游医治病,法律也不能治游医非法行医之罪。目前法律虽没有强迫人们有病非去医院治疗的明文规定,但非法行医罪的存在就是医院垄断医疗服务的一体两面。刘先生不要又说在下是胡乱类推,这是从你那就话里推导出的逻辑。

betty003 公司白领试用期
加为好友 引用 38楼 2008-3-1 23:00:14

  杀鸡可以不用牛刀了!律师就是牛刀。但是杀鸡的时候可以不用撒。

太空堡垒卡拉狄加 公司白领试用期
加为好友 引用 39楼 2008-3-1 23:02:21

  作者:liuzhicheng 回复日期:2007-11-6 7:44:32 
    引用某网友的话:
    目前的现状是,律师业务好像谁都可以涉足,普通公民、公检法的离职人员、法律工作者,不管有没有律师资格,都在做和律师一样的事,表面上看是国家的管理问题,实质是我们的党和政府根本就没有把律师当回事。
    不具有医师资格从事诊疗活动,以非法行医论处,不具有律师资格的从事诉讼代理活动,是否应当也定个罪名了?
     律师的执业权利表现为一种请求权、表达权。这种权利本来就是每一个公民应该享有的权利。
    律师离开人民大众,就什么也不是。不要把律师看作是贵族一样。
    普通公民涉足的不是律师业务,而是法律业务。就像建筑工人涉足的是建筑业务而不是工程师业务。像工程师不能垄断建筑业一样,律师也不能垄断法律业务。
    “不具有医师资格从事诊疗活动,以非法行医论处,不具有律师资格的从事诉讼代理活动,是否应当也定个罪名了? ”—— 不具有厨师资格的人做饭,是否应当也定个罪名了?不具有理发员资格的人给人理发,不具有作家资格的人写文章,不具有运动员资格的人运动,不具有艺术家资格的人唱歌、跳舞、绘画,是否应当也定个罪名了……
     荒唐的类推!
  ****************************************************
  你不要胡搅蛮缠,医生、律师这一类行业属于“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参见《行政许可法》)怎么能和厨师、作家,艺术家相比???
   事实上中小城市的公民代理本来就是让人忍无可忍的事情,你知道都是些什么人在公民代理吗?那些人都是公检法司各个机关退休、退养、离职人员,在职期间连个司法考试都过不去,仗着在司法领域有点人脉,打着律师的旗号就出来办案!这不叫无耻叫什么,再说你找这些人代理可能是免费吗??甚至比正经的律师收费还要高,这类人的存在才是对司法公正的最大侮辱!
  

liuzhicheng 公司白领试用期
加为好友 引用 40楼 2008-3-1 23:04:44

  海阔律师:
  你刘先生智商高吗?按照你的逻辑,全国所有的资格考试都应该取消,因为考不考一样,任何人都可以干医生,会计师,建筑师,税务师;所有大学都应该取消法学院,因为任何人都可以从事律师业务;即使你敢说,就说明所有的人敢说吗?但我敢肯定所有律师都敢说!
  你说只有全民参与才能防止垄断,那好明天我去干医生防止垄断行吗?
  ——————————————————————————————————
  温丰台律师:
   按你思维模式,不是应取消非法行医罪!
  ——————————————————————
  “不具有医师资格从事诊疗活动,以非法行医论处,不具有律师资格的从事诉讼代理活动,是否应当也定个罪名了? ”—— 不具有厨师资格的人做饭,是否应当也定个罪名了?不具有理发员资格的人给人理发,不具有作家资格的人写文章,不具有运动员资格的人运动,不具有艺术家资格的人唱歌、跳舞、绘画,是否应当也定个罪名了……
  荒唐的类推!
  海阔律师在看了我的这个发在本主题里的帖以后,未作反驳。还要提出上面的问题,就这一点来看,你的智商无论如何是谈不上高的。如果要与我比,我觉得我的智商还是要比你高那么一点点的。抱歉,我是诚实的。
  
  海阔律师:
  刘先生,我要告诉你律师的收费不比法律工作者高,而律师比法律工作者向所里交的多的多,法律工作者除了房租费,电费外几乎没有别的费用,有很多人通过司法考试不律师而从事法律工作者,为什么?法律工作者收入更多!
  ——————————————————————————
  刘治成回复:
  海阔律师,你告诉我的是你这样的律师收费不比法律工作者高,大概因为你的服务和信誉不比法律工作者好。我从事法律服务工作十多年,在多个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服务所工作过,知道他们的收入情况的。你也许是初入道吧?如果法律工作者比律师收入更多,谁还去当“黑律师”、“假律师”呢?没资格的也要去当“黑法律工作者”、“假法律工作者”了,可是网上只见个别律师整天叫喊着清理“黑律师”、“假律师”,怎没有见网上的法律工作者要“清理队伍”呢?
  
  海阔律师:
  你还没有告诉我江湖郎中存在合法不合法?也许你会说医生关系生命,但是法律服务同样关系人的切身利益;江湖郎中也会一定的医术,我们能不能让他合法,而不需要卫生部门批准?江湖郎中收费比医院要低的多啊,刘先生!
  ——————————————————————————————
  刘治成回复:
  下面这个帖楼主在多个网站发过,但是海阔律师也许没看过,也许看不懂?我权当其没看过吧!重复发在这里——
  
  准入制度刍议
  
  在百度搜索输入“准入制度”四个字,相关搜索 就业准入制度 市场准入制度 食品市场准入制度 医疗人员准入制度 医疗技术准入制度 医务人员准入制度 技术准入制度 商品准入制度 实验室准入制度
  
  器官移植, 官方将实施准入制度;
  政协委员建议对进京人口实行准入制度;
  社区工作减负期待“准入”制度;
  文化部实行准入制度……;
  最新药品经营许可审批暨GSP市场准入制度;
  基金运营准入制度
  完善外资银行市场准入制度; _
  IT市场呼唤准入制度;
  食品安全市场准入制度;
  就业准入制度是什么?
  关于就业准入制度
  大学生“就业准入”制与“就业准入制度”的区别
  家政行业将设就业准入制度
  …………
  曹 林网友《“无岗不证”和地盘行政上的山大王们》的帖子指出:你每天出门办事身上得带多少证?你为一个岗位得考多少证?感觉在部门滥设行政许可的官僚作风下,中国人正陷入“无岗不证”的陷阱中,甚至有地方连收破烂、行乞都得办证。每个部门都在绞尽脑汁挖空心思地设置许可,变着法儿地“因岗设证”,让人不得不担心哪天打开报纸突然发现:交通部门规定凡是用脚走路的人都得持“行走证”才能出门,环保部门规定放屁得办排污证。
  曹林网友后面的担心,显然是多余的。但却道出了“准入制度”的迅猛发展趋势。似乎“准入制度”是世界上最美好的制度。只要有人对其中一项准入制度提出异议,就会有人反驳:“什么什么也不用准入资格吗?似乎这个也需要准入制度,那个也需要准入制度,因此凡是实行准入制度的也都是正确的。
  笔者认为,法治的核心应该是“制约权力”“保障权利”。各种各样的准入证,使政府权力膨胀,限制了公民权利。现在已实行的和准备实行的许多准入制度,是本不应该实施的!
  
  ************************
  
  楼主的《律师法与宪法、民法通则、三大诉讼法的冲突》以及相关的帖子在网上发出将近两年了,阅读者数十万人,评论者众。其许多观点是否正确,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但楼主以为自己“阅读/思考的实践若能开放出一些较具理论意义的问题并透过这些问题使人们能够对那些原本被视为当然而不被质疑的现象以及潜藏于这种现象背后的逻辑进行追问,一定比那些对繁复问题做自以为是的简单回答或干脆把这些问题搁置起来而不做任何反思和批判的做法更具意义,因为这才符合作为知识分子的自由思考的原则”(博登海默著《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重译本序,邓正来)。
  希望网友,特别是海阔律师的思考也深入一些。
  
  
  

liuzhicheng 公司白领试用期
加为好友 引用 41楼 2008-3-1 23:07:01

  
  作者:速冻小熊 回复日期:2007-11-26 19:30:37 
  
  今年通过率这么高,您应该过了吧
  ——————————————————————————
  今年我没有通过,是因为我没有“通”,自然就不会“过”。我上高中的时候,我们县里还没有一所高中。当时我就是很高的学历了。但现在没有考司法考试的资格。我现在也不屑于考这个资格,如果真想考,我还可以自学本科,再考。(若是在二十年前我有这个兴趣,我一定会通过的!)通过了司法考试能说明什么呢?仅仅能说明这一次考试成功了,还不知道里面有什么歪门邪道没有?即便是真正的通过了,也不一定就能在律师界做下去,半途而废的多的是。如果你是个刚通过司法考试的小生,暂且不要自以为多么高明吧?说不定哭鼻子的在后头呢!
  没有通过司法考试的人,难道你能剥夺我研究法律的权利?我以一个公民的身份为中国的法治作出努力,也是任何人阻挡不了的!
  
  
  作者:鉴证实录 回复日期:2007-11-26 20:05:54 
  
  作者:速冻小熊 回复日期:2007-11-26 19:30:37 
      今年通过率这么高,您应该过了吧
    -----------------------------------------------------
    他要是能过,也不会在这里得瑟。
    我就不明白了,有时间干点什么不好,无数个帖子,就为了那么点破事唧唧歪歪
  ——————————————————————————————————————
  我在这里发无数个帖子,碍着你什么事啦?“那么点破事”还值得你来劳神?
  无论如何,你否定不了,我的帖子是受到很多人欢迎的。我的《律师法与宪法、民法通则等的冲突》的帖,仅在凯迪社区的律师之窗,截止发此回复时已有阅读者近九万人!如果连同我发在法易、中国法院网、中国律师网、中国监督网等网站的该帖以及同类主题的帖的阅读者已有三十万左右。如果真是如你所说的“那么点破事”,会有这么多人关心吗?
  你以为是为了“那么点破事”,就去一边玩吧,让关心我国法治建设的同志们来继续讨论。
  
  

鉴证实录 公司白领试用期
加为好友 引用 42楼 2008-3-1 23:09:08

  作者:liuzhicheng 回复日期:2007-12-7 18:18:00 
    
    作者:速冻小熊 回复日期:2007-11-26 19:30:37 
    
    今年通过率这么高,您应该过了吧
    ——————————————————————————
    今年我没有通过,是因为我没有“通”,自然就不会“过”。我上高中的时候,我们县里还没有一所高中。当时我就是很高的学历了。但现在没有考司法考试的资格。我现在也不屑于考这个资格,如果真想考,我还可以自学本科,再考。(若是在二十年前我有这个兴趣,我一定会通过的!)通过了司法考试能说明什么呢?仅仅能说明这一次考试成功了,还不知道里面有什么歪门邪道没有?即便是真正的通过了,也不一定就能在律师界做下去,半途而废的多的是。如果你是个刚通过司法考试的小生,暂且不要自以为多么高明吧?说不定哭鼻子的在后头呢!
    没有通过司法考试的人,难道你能剥夺我研究法律的权利?我以一个公民的身份为中国的法治作出努力,也是任何人阻挡不了的!
    
    
    作者:鉴证实录 回复日期:2007-11-26 20:05:54 
    
    作者:速冻小熊 回复日期:2007-11-26 19:30:37 
        今年通过率这么高,您应该过了吧
      -----------------------------------------------------
      他要是能过,也不会在这里得瑟。
      我就不明白了,有时间干点什么不好,无数个帖子,就为了那么点破事唧唧歪歪
    ——————————————————————————————————————
    我在这里发无数个帖子,碍着你什么事啦?“那么点破事”还值得你来劳神?
    无论如何,你否定不了,我的帖子是受到很多人欢迎的。我的《律师法与宪法、民法通则等的冲突》的帖,仅在凯迪社区的律师之窗,截止发此回复时已有阅读者近九万人!如果连同我发在法易、中国法院网、中国律师网、中国监督网等网站的该帖以及同类主题的帖的阅读者已有三十万左右。如果真是如你所说的“那么点破事”,会有这么多人关心吗?
    你以为是为了“那么点破事”,就去一边玩吧,让关心我国法治建设的同志们来继续讨论。
    
  ------------------------------------------------------
  知道大家为什么那么关心你的帖子吗?因为大部分都在骂你和损你,看来你和芙蓉是一个级别的人物,佩服佩服。
  刘治成——法律界的芙蓉!!!

liuzhicheng 公司白领试用期
加为好友 引用 44楼 2008-3-1 23:15:29

  
  作者:为理而言 回复日期:2007-11-14 20:15:26 
  
  看了诸位朋友的高论,本人简单谈谈自己的观点:1、法律工作者的执业没有法律依据;2、公民代理应当有一定的管理机制,且不应当收费;3、随着制度的健全,律师大可不必担心公民代理抢自己的饭碗;4、目前的法律工作者队伍鱼龙混杂(绝无诋毁该群体的意思),广大群众无从得知其委托的代理人具有几多法律知识。
  ——————————————————————
  1、除了“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以外,法律允许任何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担任辩护人和代理人!2、公民的宪法权利任何管理机制都不能剥夺!按劳取酬也是公民的宪法权利!合法的劳动为什么不能收费?3、真正的律师从来不会担心公民抢了自己的饭碗,担心公民抢了自己饭碗的是律师中的败类或者是无能之辈!4、“鱼龙混杂”是普遍规律,“敌中有我,我中有敌”。律师队伍何尝不是鱼龙混杂?取消了法律工作者和公民代理,广大群众就更不知道其委托的代理人有几多法律知识了!因为没有比较就不好鉴别。
  

liuzhicheng 公司白领试用期
加为好友 引用 45楼 2008-3-1 23:17:46

  
  作者:zyjylxq 回复日期:2007-11-17 0:01:08 
  
    新律师法第13条是完整的一句话,理解并不艰难。其中的法律后无行政法规,应仅指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2008年6月1日后,中国的律师制定将更加健全!中国的律师完全可以胜任全部诉讼代理
  和辩护业务。
  ———————————————————————————————
  利益可以使律师中的败类和无能之辈变得更蠢,他们就是理解不了。宪法、民法通则、三大诉讼法不是规定得明明白白了吗?还要什么行政法规?中国将愈来愈民主,而不会愈来愈专制!全世界没有一个国家的律师可以胜任全部诉讼代理和辩护业务!
  
  
  

速冻小熊 公司白领试用期
加为好友 引用 46楼 2008-3-1 23:20:14

  职业资格认证,代表着专业的象征,现在市场经济,节奏快,时间代表金钱
  
  如果收费差不多的话,我想是人都会选择找一个律师,而不是自称对法律研究的多透彻的法律工作者。为什么?因为律师代表着专业,不管怎么样,律师都是通过司法考试洗礼,是公认的专业人士。
  这个时候,客户们相对的也就更放心了,因为国家已经为他们先把了一道关。
  再看看法律工作者,我们承认有些法律工作者业务水平也很高,但你要求客户们凭你们的一面之言就来选择你们么?在这个社会里面你认为客户们有这么多时间来检验法律工作者的业务水平么?
  
  还是那句话,现在是市场经济,一切制度都要以适应市场经济为前提。
  
  举个例子,一个盒子里面有很多苹果,有好有坏,坏的占20%,另外一个盒子里面,坏的占80%,为了节约时间(也就是节约成本),我想人人都会在第一个盒子里面去选择的。

liuzhicheng 公司白领试用期
加为好友 引用 48楼 2008-3-1 23:24:24

  律师的价值就在于与普通公众的价值取向的一致性
  ——与吕良彪先生商榷
    
    吕良彪先生在《和谐社会构建中律师的价值与使命》一文中称,“律师独特的职业价值取向与普通公众价值取向之间的矛盾,使社会公众乃至公共权力的执掌者对律师存在的社会价值产生疑问,伟大如莎士比亚者甚至发出“杀光所有律师”(The first thing we do, let’s kill all the lawyers.)的声音。”
    笔者认为,如果律师的职业价值取向跟普通公众的价值取向产生根本性的矛盾,那么莎士比亚发出杀光所有的律师的声音就是非常正确的!“虽然莎翁已逝而律师仍在”,但正如马、恩、列都提出“消灭国家政权”,虽然他们已逝而国家仍在,并不能证明他们的口号错误。
    吕先生称,“对律师价值与使命的错误解读,已经严重影响到律师的执业环境、制约着律师的执业权利,极大地削弱了律师业对于建设和谐社会独特而无可替代的价值。”笔者以为,影响律师执业环境的最重要因素,是民主的缺失,而不是人们对律师价值的错误解读。
  正如吕先生所述,“律师执业不享有任何强制性权力,律师的执业权利表现为一种请求权、表达权。”这种请求权、表达权本来是每一个公民都应该享有的。吕先生认为,“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从制度层面上在于保障律师的声音能够为权力执掌者(如裁判者)所倾听、所尊重、所采纳”,笔者认为,这是行不通的,如果这样“保障”了,律师岂不成了法官?吕先生认为“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基础在于建立起一种全社会尤其是法官与律师间相互尊重与认同的司法伦理。”偶以为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基础不在于建立全社会尤其是法官与律师间相互尊重与认同的司法伦理,美国律师的执业保障在于:首先,司法机关和政府全面树立了依法办事、独立审判、依法行政的思想,并身体力行。律师在美国才可以充分发挥自己的天才,运用法律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最终使律师在美国的社会地位和作用由民间的法律斗士走向政府权利的顶峰。美国的历届总统多数是律师出身。其次,判决书必须充分的讲理,才是律师的意见被采纳的根本原因。因为法官的判决书必须讲理,不采纳律师的意见就讲不出更好的道理,因此只好采纳律师的意见。“在普通法的形成过程中,不仅法官的作用非常重要,律师的作用也非常重要。在当时的英国,律师具有很高的地位,几乎可以与法官平起平坐。他们在审判中提交的的辩论意见被大量收入案例汇编,而且在后人眼中具有与法官意见同等的重要性。在审判中,法官接受和采纳律师的推论乃至语言的情况绝非罕见。”(何家弘主编规则与判例丛书总序)“普通法就是在法官与律师的对话和争吵过程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或者说,普通法的“造法”任务是由律师和法官共同完成的。”
  而中国早一代的律师都是从司法机关脱胎过来的,有官僚主义的影子,业务上靠一些传统的官僚背景开拓市场,律师业务的一大半都是被这种不正常的业务开展方式所垄断。律师和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相互妥协,甚至沦落为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附庸”的现象突出。律师根本没有与法官对话和争吵的机会和勇气。用乞求的方式去争取法官的认同,怎么可能显示出律师的巨大作用呢?
    吕先生称,“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正确处理审判权力及其他国家公共权力与律师执业权利的关系,应该进行制度与伦理的整体考量,应该在法治的视野中整体性地审视国家权力——特别是审判权与公民权利----尤其是作为其代理人的律师的权利均衡”。可见律师的权利就是公民的权利。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就是保障公民享有宪法赋予的民主权利。律师的价值就在于,其没有特殊权利背景作为依靠,只是依据事实和法律维护公民的合法权利。律师是民间的法律斗士,律师是作为公民(当事人)的代表(代理、辩护)监督着司法的天平。
  律师的职业目标永远只是为公民争取更多的权利而不是比公民争取更多的特权。那些企图以限制公民权利而捞取律师这个小集团更多的特权的“律师”,就不配律师这个称号。
  
  
  

oy008 公司白领试用期
加为好友 引用 49楼 2008-4-19 19:30:13

支持一下刘治成!

过了司法考试的人就成了一个既得利益团体了,

[ 转自法易社区 http://bbs.laweach.com/ ]

对法律工作者指手画脚。

为了减少竞争者,不顾中国还缺少法律人的现状,

巴不得司法考试变2考甚至变N考,通过率是越低越好。

既然律师自诩为精英阶层,那还怕竞争吗?

一个真正的精英阶层并不是在垄断中产生的,

而是众多精英竞争的结果。

[ 转自法易社区 http://bbs.laweach.com/ ]

法治化道路更加需要民众的热情参与,具有广大的群众基础的运动才是高水平的运动,金字塔的底部宽阔,所以顶部才稳固。就像中国乒乓球水平高一样,因为会打的人多,而足球呢,中西部的一个县也没有几个人会踢,所以足球水平差的原因出在根上。

司法考试不过是个入门考试,应该还其本来面目,没有必要把它贵族化、神秘化,成为精英律师应该有更长的路要走,从大众化中产生的精英才是真正的精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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