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日晚,重庆交警在一起集中整治行动中配备了微型冲锋枪,这是重庆交警多年来首次持枪上路。据介绍,微型冲锋枪只在夜间集中整治行动中才考虑使用,白天不作用。每次行动完毕枪支都要上缴,不由民警个人保管。(《重庆晚报》 9月14日)


交警持冲锋枪上路执法,虽然所持的冲锋枪是微型的,选择的时间是夜间,但是,这种全副武装、荷枪实弹式的集体执法,难免引起舆论的诸多议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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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咱们是对枪支采取严格管制的国度,正因为这样,美国的校园枪杀案之类的悲剧,在我国境内很少发生。当然,作为地方枪支管理的主要责任部门,公安机关拥有枪支的管理权和使用权。即便如此,警方对枪支的使用,也不具有真正的特权。比如说,对抵抗缉捕的犯罪嫌疑人实行当场击毙,虽然是公安民警的权力之一,但是,在具体的执法过程中,也是较为罕见的。除非万不得已,否则,警方还需为“当场击毙”付出被舆论质疑的代价。而事实上,真正享有“当场击毙”权力的警种,往往是特警,至少是普通的刑警。交通警种,当没有这样的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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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查阅有关法律,也未见对交警持枪作出明确的规定。对杀伤力较强的冲锋枪的配备,同样没有专门的规定(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如此说来,重庆市交警部门配备微型冲锋枪上路执法,是否有直接的法律依据,显然是个需要论证的问题。如果合法,最好在行动前,告诉公众(至少是媒体,以便转告公众)持微型冲锋枪上路执法的理由;如果没有现成的法律,也要让公众明白,他们在这次整治行动中,为什么持微型冲锋枪上路?是以往的类似行动中,因为交警们没有持冲锋枪,警方遭到被检查车辆的威胁,还是给交警部门造成过人员伤亡,一直以交警部门不持枪便不利于自身安全?提供这样的解释,并不多余,恰恰相反,能满足公众起码的知情权。否则,夜间开车的驾驶人员,突然面对荷枪实弹的交警拦截,还以为自己犯了什么事,造成不必要的惊恐。


以笔者之间,交警持冲锋枪执法,大可不必。社会分工,在公安机关中同样体现得很清楚,不同警种担负着不同的职责。作为交通警察部门,你的职责是维持交通秩序。遇到重大突发恶性事件,需要交警协助刑警或特警部门堵截的,交警可以鸣枪。但是,这并不是持冲锋枪的充分必要条件。如果真的有缉捕行动,交警部门是配合单位,而非冲锋陷阵的单位。直接武力参与,除非情况紧急并且特殊。就重庆市交警部门9月13日夜的整治行动而言,似乎只是普通的例行检查,没见有任何紧急情况。像这种常规的夜间整治行动,配备微型冲锋枪,是否有点小题大做了?指望这样的行动,真的能震慑犯罪分子吗?


公路执法,不宜采取震慑的执法模式,这对公安机关的形象也是弊多利少。所以,希望重庆交警的持冲锋枪上路执法模式,不再被效仿为好。真需要持枪,完全可以请求特警支队的协助,何必要自己大动干戈,莫非只是想讲执法的“排场”而已?(刘海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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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为好友 引用 2楼 2007-10-7 23:33:19

交警也要持“冲锋枪”执法?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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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重庆晚报》报道,13日夜9时起,由重庆交警总队发起的“渝安1号”行动在全市范围展开。执勤交警以微型冲锋枪护卫、警务通、酒精测试仪等助阵,查处包括无证驾驶、酒后驾驶、超速超载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交警总队有关负责人证实:交警配枪均是荷枪实弹,这也是重庆市交警多年来首次持枪上路。


对于这条新闻,我一点也高兴不起来。我要问的第一个问题是,交警持微型冲锋枪上路执法,有必要吗?交警的任务就是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要求履行职责。就是这一次的夜间集中整治,其整治的内容也是正常的无证驾驶、酒后驾驶、超速超载之类,而当交警拦截下司机的车辆之后,最坏的可能就是驾车逃跑或冲关,只要交警依法办事,是不大可能发生暴力冲突的。所以,交警持微型冲锋枪上路执法没有必要。


其次,交警持微型冲锋枪上路执法没有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没有授权交通主管部门带枪执法,只是在第八十条规定:“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佩戴人民警察标志,持有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指挥规范。”同时,《人民警察法》第十条规定了警察使用武器的条件是“遇有拒捕、暴乱、越狱、抢夺枪支或者其他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武器。”交通执法显然不符合上述规定。


交警总队表示:此举是为了进一步树立警威、震慑犯罪,增强市民安全感。但交警的执法相对人是司机,不能把他们等同于犯罪分子,他们即使有违章行为,也未必构成犯罪,不存在“震慑犯罪”的说法;而交警带着武器上路,反而会增强市民的恐惧心理。□殷国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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