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说,刑法是苦涩的,因为刑主肃杀;还有人说,刑法是冷峻的,因为法不容情。而我却要说,初尝刑法其味确苦,但细细品来却也甘甜;刑法道是无情,却也有情:对人类的关爱,对人性的理解和对人情的尊重是刑法甜蜜和温情所在。

--梁根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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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细品刑法的味道


我们的刑法应该充满对人的关注,其施用结果是促进人类向进步发展,而不是助长社会的恶性,不能让法律的效果与人们的期望相违背。至于刑法中的死刑,目的是减少更多的血淋淋的事件的存在。所以,死刑是必要的,在这个意义上,死刑的味道是甜的。而现在对死刑的滥用,对于财产犯罪也施用死刑,则是苦涩的。如刑事法论坛《死刑的德性》中的三个犀利的对比(具体内容参看本栏目相关讲座),一个人头就值几万元钱、一张猫皮或一块石头。这种价值观使黑道、白道上都出现了雇佣杀人。去一个人头、砍一只胳膊、一条腿都有相应的价钱,这使人的价值降低,人本主义更无从谈起。


刑法的本意和最终目的是促进人类的发展,这在国外已有体现。法国二战后的“新社会防卫论”是建立在保护人的权利、尊重人、关心人的基础上的,在向人道化、文明化发展。这种刑法不是苦的,而是甜的,这才符合文化化、法制化的要求。


二. 刑法道是无情却有情


人们常说“法不容情”,某种程度上,这句话是错误的。只有建立在情理上的法律才能被老百姓真正认同和接受。


在“今日说法”节目中曾讨论过这样一个案例:一位公公亲手杀了自己的儿媳。儿媳性情暴戾,是公众眼中的泼妇形象,平日里,她虐待家中的每一位亲人,甚至不放过自己的亲生骨肉。某日,儿媳由于琐事跟73岁的公公发生口角,儿媳抄刀向老人捅去。老人愤怒之至,顺手拿起旁边的板凳向儿媳头上砸去,又捡起掉在地上的刀向儿媳身上连扎两刀,致死。此案例中,不法侵害在先,用板凳砸是正当防卫行为,而那两刀的行为已超出正当防卫,理论上讲,故意杀人成立。而在实际判案中,要考虑事情的起因、被害人的过错、老人73岁的高龄、乡邻的反应(集体上书要求释放老人)等等诸多因素。法官在量刑时应予人道的考虑,通人性、讲人情的法官应判最低的刑期——有期徒刑3年并可缓期执行,而实际却判了12年。在这种被逼无奈的情况下,食人间烟火的法官于法、于情、于理如何可以做出这样的决定?法律应基于最基本的情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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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一个类似的案例:一位母亲杀死了自己的儿子。正常情况下,母亲何以人心杀死儿子?儿子为早日继承母亲的房子,对母亲先进行恶意辱骂,而后拳打脚踢,拆瓦砸房。老母于万般无奈之下躲到其他儿子的家里,而儿子还不肯放过,常到兄弟家里对母亲非打即骂。后来,老人出离愤怒,将儿子砍死。对于此案,大多数人认为适用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无限防卫,有人认为:拳打脚踢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严重具有严重危害性的侵害行为。可是,考虑到力量对比,这已严重危害老人的人身安全。即使不考虑儿子从前的恶习,也应当按正当防卫裁量。可法院却在老人痛失亲子的情况下,又让老人在监狱里服四年实刑。


从刑罚的意义和目的来看,将70多岁的老翁和60多岁的老妪关进监狱有何意义?法律究竟在保护谁?打击谁?在这种突然的情况下,人们无法理智、客观、冷静的分析该做出何等防卫,法官更不能在事后理智、客观、冷静的判断一个老百姓的行为。法律不能强人所难,要通情达理、设身处地的为当事人考虑。法律要尊重人性,理解人情。人性是有弱点的,“贪生怕死”是人的本能,法律要承认这些。关于紧急避险、阻却可罚性的理由,过去说这是资本主义的自私在法律上表现。现实一点,这种行为应是法律上的空白,定罪减刑或免刑不是鼓励、纵容犯罪,而是尊重人性、理解人情,承认人性的弱点。这样的刑法才是苦中带甜的,有温情一面的,不只意味着肃杀与血淋淋。


三. 现场解答


问:请谈一下《法官法》中要求法官勇于同违法犯罪做斗争的规定。


答:这种规定同法院、法官的只能是一致的。在阶级统治的国家中,法院是专政机关,法官是专政工具。在真正中立的情况下,法官应该是消极、无为无不为的。检察官和警官的职能决定他们要积极主动同犯罪做斗争,法官则不同。而现今的法官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法官。


问:请谈一下您本人对于刑法从最初到现在的思想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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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在本科阶段,我最喜欢的是民商法,特别是民法。思想转变的契机是1983年的“严打”,那时正值实习期间,我发现刑法成为纯粹的专政工具。我想,如果假借法治推行人治,还不如过去理直气壮公开的搞人治。所以,我决定从事刑法方面的研究。


由于时间关系,今天的讲座就到这里,谢谢大家的参与。


沙龙之星小档案


姓名: 梁根林


出生地:江苏武进


学术研究方向: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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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难忘的经历:“严打”实习时搅黄了一起拟判死刑的错案


最喜欢的书籍:菲利的《犯罪社会学》


座右铭:行中庸之道,过平凡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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