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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为一项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法律制度,《法律援助条例》实施五年来成效显著,截至2007年年底,全国共设法律援助机构3259个,除西藏等地个别县区外,全国绝大多数县区都设有法律援助机构。

    司法部部长吴爱英在4日举行的《法律援助条例》颁布实施五周年座谈会上介绍,截至2007年底,全国共设立法律援助机构3259个,其中地市和县区级机构3176个,各地法律援助机构依托乡镇街道司法所和工、青、妇、老、残、高校等社会组织,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54976个,形成了健全的法律援助工作网络。

    据了解,目前全国共有法律援助专职人员12285名,其中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的人员达到5927人。在各法律援助机构注册的法律援助志愿者达到76890人,法律援助组织框架已经基本形成,有效解决了困难群众的法律援助需求。 (完)

来源: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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