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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青年报》



  郑州市二七区法院设立判前赔偿减刑制度,引起社会广泛关注,质疑之声十分强烈。对此,自称“压力很大”的二七法院有关负责人认为,公众对“赔偿减刑”存在认识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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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赔偿减刑”的争议由来已久,今年上半年广东东莞的两级法院在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案件中,提倡对民事部分进行调解,并对作出经济赔偿的被告人给予从轻处罚。被许多人称为“赔钱减刑”,被认为是法外施刑,金钱万能,扩大了法官自由裁量权和腐败空间,将损害司法公正和法制统一。


  二七法院负责人认为,“赔偿减刑”不同于“花钱买刑”,对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被告人从轻处罚是有法律依据的,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同时,实行“赔偿减刑”还可以有效解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执行难,减少法院“空判”。


  在笔者看来,二七法院负责人的解析有一定道理,但没有触及引发舆论质疑的真正原因。如果说普通公众对法律内容不够熟悉,在质疑过程中有感情用事的因素,但人们也注意到在质疑声中还有不少法学和司法界的专业人士,他们不仅熟悉法律规定,而且还熟知法治要求,因此将公众质疑完全归咎于认识误区缺乏说服力。


  “赔偿减刑”屡屡引发争议,真正原因在于,社会公众对“赔偿减刑”背后可能出现的金钱异化及司法腐败和不公存在较大的担忧,既反映了公众对金钱万能、道德滑坡、司法腐败的焦虑,也体现了公众对社会正气和司法公正的殷切期盼。


  其实,人们并没有一味否定“赔偿减刑”的积极意义,更没有质疑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人们更担心的只是“赔偿减刑”很可能弊大于利。首先,“赔偿减刑”会不会成为有钱人“拿钱赎刑”甚至“拿钱买命”的合法通道?人们不敢相信,如果一个有钱人敢于公然叫嚣“打死一条人命不就是赔偿20万吗”,那么他在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后,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能有多少悔意呢?其主观恶性程度能降低多少呢?何况,人们还担心,在实力对比严重不平衡的情况下,被害人及其家属是否会受到被告人及其家属的威胁和利诱而接受赔偿,达成协议?


  当然,公众更为担心的还有,实行“赔偿减刑”会不会成为司法屈从于金钱和财富的合法借口,使金钱更容易干预司法,操纵司法,从而给法官判案倾向于富人和有钱人提供法律依据?现在,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关注和渴求比任何时候都强烈,然而不断暴露的司法腐败和不公却难免让人心有余悸,因此,人们对任何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倾向都会保持高度的警惕,甚至表现出某种“神经质”式的过敏,一旦遇到类似情形,就会不由自主地“发作”。从实质上讲,公众的这种“过激”表现与“赔偿减刑”这一具体制度并无必然联系,它只是一个导火索,可能引爆的是公众对司法公正的担忧和对司法公信力的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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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认识到这些深层原因很重要,它可以促使人民法院更加认真地致力于司法公正的实现和司法公信力的塑造,而不是片面追求案件的和解率、判决的执行率等表面成绩;可以促使人民法院的任何一项司法改革措施,都要把防止司法腐败和保证司法公正作为首要标准,而不是以善良目的掩盖制度缺陷和执行偏差。总之,一句话,人民法院的基本职责是实现司法公正,只有司法公正才能实现社会的真正和谐和持久和谐。


  希望所有司法机关都能从屡屡引发的舆论质疑中反思问题,完善制度,确保司法公正,重塑司法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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