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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帖子主题:2008年新劳动法违约金问题解答 本文共 3506 个独立IP阅读者
大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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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帖心情2008年新劳动法违约金问题解答

文章提交者:大宝 加贴在 职场人生 法易论坛 http://bbs.laweach.com/bbs_88.html

劳动法违约金问题一:试用期离职违约金问题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提出辞职,而不必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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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无权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如果没有培训等事项,合同中的试用期内的违约金规定是违法的,无效。


劳动法违约金问题二:劳动者在何种情况下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不用支付任何违约金?


根据我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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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违约金问题三:离职是否一定要交违约金?



如合同上明确约定,那一方违约那一方就应根据劳动法的规定执行合同条款并支付违约金。


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可能对用人单位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劳动者应当赔偿只是用人单位由于劳动者辞职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国家通过法规严格限制经济损失的范围,原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四条“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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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而且当用人单位存在以上经济损失时才发生赔偿,在用人单位没有以上经济损失时劳动者也不需要赔偿。



在明天年1月1日新劳动法实施后,除非劳动者接受过单位的培训,或有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的协议,劳动者不需向单位支付任何违约金。辞职不用再担心违约金。


注:单位必须出具第三方开的培训费用发票才能证明对劳动者进行过培训,内部培训或没有第三方发票的都不算。这在很大程度上保护了劳动者的利益。劳动者还可以仔细研读现在执行的劳动法条款,了解更多劳动法违约金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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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顶: 正毅 04-27 1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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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乘当日当次车,在3日内到有效”是指乘客只能乘坐购买的车票上这趟车,而这种票只适用3日内到达目的地的班次,两个意思不能混淆,并非说你买了这张票后,在3天内都可以坐同一趟车了,好多人就是这样给铁路部门哄了的。
  2007-11-6 0:3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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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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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发帖心情

   天下没有不散的筵席。因个人原因或工作关系而离职的员工,如何面对原公司的索赔,是《劳动合同法》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按照新的规定,除了特殊情况外,即使公司约定了赔偿金数额,员工的单方辞职也无需支付,特别是涉及户口方面的违约金,今后将不再受法律支持。此外,《劳动合同法》还对离职员工获得经济补偿金的范围和工作交接程序进行了增补和规范。


  >>法条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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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出台动机


  北京律协劳动法律委员会委员马照辉表示:此前,劳动法律及一些地方法规大多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可以约定违约金。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该支付约定的违约金。“新法的一个重大变化就是:员工一般不承担违约金责任。”


  >>权威解读


  马照辉解释称,之所以有这个规定,目的是防止公司滥用违约金条款,事先约定高额违约金来限制员工流动。新法施行后,员工可以主动离职,并无需承担违约金责任。即使公司自行规定违约金,法院今后也不会支持。


  但新法亦对此作了2个例外规定:一是在公司支付培训费用并约定了服务期限后,员工在约定的服务期内主动离职,应当赔偿违约金;二是,在违反竞业限制责任时,员工也应该承担违约金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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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马照辉进一步解释称,这里的培训,不是普通的、必要的培训,而是专项技术培训。因培训产生的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公司实际支出的培训费用。此外,公司要求员工支付的违约金,亦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公司因竞业限制原因,约定员工需承担违约金,也应付出相应代价:在约定违约金的同时,必须同时约定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员工经济补偿。


  北京市一中院法官黄彩相表示,在北京地区,单位和员工之间涉及户口问题而发生的违约金纠纷较多。以往的审判实践中,法院通常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明显过高的违约金给予调整,但基本上都持支持态度。“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今后此种违约金约定将因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而无效。”


  黄彩相同时表示,对于培训费用,普通、必要的职业培训与专项技术培训也不能混为一谈,且应以实际为员工专项技术培训所支出的费用来约定违约金数额。


  >>旧案新解


  2002年12月,陈某与一家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自2002年12月至2007年12月。双方约定:“若员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每提前一年,向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前3个月工资收入的违约金”。2007年3月,陈某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公司要求陈某支付违约金。陈某认为,自己提前三十日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不应当承担违约金责任。公司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后,仲裁委裁决陈某向公司支付违约金15000元。陈某不服向法院起诉,法院维持了仲裁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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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马照辉分析称,陈某与公司之间有违约金的约定,该约定符合当时的法律规定。仲裁委和法院的裁判,在当时的情况下是正确的。若签订该合同的时间为2008年1月1日后,则不能约定违约金。即使约定,也属无效。


  但需要注意一点,《劳动合同法》第97条规定:“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假如陈某和公司的劳动合同存续到2008年,则原定的违约金约定依然有效。


   员工辞职获补偿金范围扩大


  >>法条新规


  第四十六条(节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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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出台动机


  北京律协劳动法律委员会委员马照辉表示,之前,除了公司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员工劳动,员工因此解除合同,公司应当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外,员工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公司一般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在这方面做出了很大的突破,大大扩充了员工解除合同可获得经济补偿金的范围。


  >>权威解读


  马照辉表示:“本次劳动法修改,加大了对劳动者的保护,精髓就体现在这。”


  他分析称:“现实生活中,个别公司寻找理由逼迫员工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以此来规避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员工遇到此类行为后,或根本无权主张补偿,或只能依照实际发生的损失要求赔偿。新法在这里做了很大的突破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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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外,新法还增加了一条特别规定:劳动合同期满,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公司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马照辉认为:补偿金范围扩大导致解除合同的成本加大,有利于引导公司与员工订立长期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试用期辞职应三日前通知


   >>法条新规


  第三十七条(节选)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出台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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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一中院法官黄彩相称:“这个变化,是为了兼顾公司利益与员工利益。”他介绍称:此前施行的《劳动法》,在第三十二条曾规定:“在试用期间内,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现实生活中,员工在试用期内,随时撂挑子不干的行为,给用人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带来了一些不利的影响。


   >>权威解读


  黄彩相法官说,之所以作此改变,主要是考虑:首先,现实生活中,公司对试用期员工的辞职也需要一个工作交接。其次,此时辞职并非用人单位的过错导致,应当给予用人单位适当的时间来安排其他人接替辞职员工的工作,这与劳动者提前三十日通知方可辞职的规定目的基本是一致的。


  黄彩相认为,适用该条提出辞职的时候,员工应当注意两个问题:一是要确定是否在试用期内,双方约定的试用期若因违反规定而无效的,比如过长的试用期约定、多次约定试用期等等。在这些情况下,双方确定的“试用期”实际上就不属于该条规定中的试用期,此时辞职还是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单位;二是向用人单位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时,应当尽量保存相关的证据材料。


  马照辉还认为,对于员工来说,这一条也相对公平,因为试用期内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不同于因公司违法行为被迫离职的情形,无须紧迫地随时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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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4-8 17:0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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