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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帖子主题:关于2008年伤残军人抚恤金具体 本文共 1502 个独立IP阅读者
lin5588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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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帖心情关于2008年伤残军人抚恤金具体

文章提交者:lin558880 加贴在 军人军属 法易论坛 http://bbs.laweach.com/bbs_149.html

1.请告诉我目前全国统一的 2008年伤残军人抚恤金 表格```就是最新的那个标准 ``我父亲是二等乙级因工受伤的 每年应该有多少抚恤金 2.伤残军人家属 有没有特殊的照顾```谢谢回答 我父亲是辽宁省营口市的户籍 靠海离大连不远 不算穷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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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1-18 5:2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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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t60114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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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08年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表 单位:元/年 残疾等级 残疾性质 抚 恤 金 标 准 原在职残疾军人 原在乡残疾军人 原在乡孤老残疾军人 一级 因战 14560 26472 34416 因公 14040 25716 33432 因病 13570 24708 32124 二级 因战 13100 23952 31140 因公 12480 23196 30156 因病 11960 22188 28848 三级 因战 11650 21432 27864 因公 10920 20676 26880 因病 10140 19668 25572 四级 因战 9470 18912 24588 因公 8580 17652 22944 因病 7800 16392 21312 五级 因战 7280 15624 20328 因公 6550 14124 18360 因病 5930 12612 16392 六级 因战 5820 11856 15408 因公 5460 11100 14424 因病 4680 10092 13116 七级 因战 4350 9336 12132 因公 3880 8316 10812 八级 因战 2880 7560 9840 因公 2480 6804 8856 九级 因战 2180 6300 8196 因公 1870 5796 7536 十级 因战 1460 5292 6888 因公 1250 5040 6552 注:1、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参战民兵民工参照此标准执行。 2、六城区及栖霞区、雨花台区按此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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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1-18 5:23:19
绿馨灵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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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从2006年1月1日起,调整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同时给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以下简称老党员)发放生活补贴。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的标准见附表。对调整标准后仍达不到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的地区,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补足。 二、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补助的基础上,每人每年增加240元。对于生活仍有困难的在乡老复员军人,各地要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适当提高他们的生活补助标准,使其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三、各地要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70元、不高于十级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的原则,提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中央财政对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山东、辽宁等9省(直辖市)按照每人每年336元安排补助资金,对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省按照每人每年504元安排补助资金,对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每人每年672元安排补助资金,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按照每人每年840元安排补助资金。 四、给老党员发放生活补贴。其中:1937年7月6日前入党的,每人每年补贴180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每人每年补贴144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每人每年补贴960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标准,按每人每年60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贴。本通知下发前已对老党员实行定额补贴的地方,补贴标准低于上述标准的,按照补差原则发给补贴,补贴标准高于上述标准的,仍按原补贴标准发给补贴。 中央对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等7省(直辖市),按上述补助标准的25%安排补助资金;对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按上述补助标准的50%安排补助资金。 五、调整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所需中央财政负担的经费,由中央财政核拨专款另行下达;给老党员发放生活补贴所需中央补助经费,由中央财政和中央管理的党费共同承担,资金下拨办法另行规定。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专项经费的管理,保证及时、准确、足额地把抚恤金和生活补助费发放到优抚对象等人员手中。 附件:1、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2、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3、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OO六年六月十六日 附件: 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 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残疾等级 残疾性质 抚恤金标准 一级 因战 14560 因公 14040 因病 13570 二级 因战 13100 因公 12480 因病 11960 三级 因战 11650 因公 10920 因病 10140 四级 因战 9470 因公 8580 因病 7800 五级 因战 7280 因公 6550 因病 5930 六级 因战 5820 因公 5460 因病 4680 七级 因战 4350 因公 3880 八级 因战 2880 因公 2460 九级 因战 2180 因公 1870 十级 因战 1460 因公 1250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 标准表 (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烈属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病故军人遗属 城镇 4980 4620 4260 农村 3120 2940 2760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 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 (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 在乡西路军红 军老战士 红军失散人员 11400 10200 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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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1-18 5:23:20
czsay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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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营口市民政局 ·伤残抚恤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4月1日民政部令第2号发布) 网页地址: http://ykmz.lndca.gov.cn/news/2004-10/20041013113828.htm 伤残抚恤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4月1日民政部令第2号发布) 伤残抚恤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4月1日民政部令第2号发布)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民政部门管理的伤残抚恤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民政部门负责评残的对象是: (一)《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实施以前退出现役的军人; (二)参战民兵民工、参加县级以上人武部门或预备役部队组织的军事训练的无工作单位人员; (三)为维护社会治安同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无工作单位人员; (四)国家机关姓嘀乒ぷ魅嗽保?nbsp; (五)授予警衔的行政编制人民警察。 第三条 评残对象因战因公致残,医疗终结三年内申请评残的,有档案记载和确切证明,残情符合三等乙级(含三等乙级)以上,可予评定伤残等级;医疗终结三年后申请评残的,有档案记载或确切证明,残情符合二等乙级(含二等乙级)以上,可予补办评残手续。 第四条 伤残人员的残情医学鉴定,须治疗终结后,由县(市、区)以上民政部门指定的医院伤残医学鉴定小组做出;职业病的残情医学鉴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指定的职业病专科医院做出。 第五条 评残(包括新评、补评、调整等级)手续和审批程序: (一)本人向所在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致残经过和残情等情况。 (二)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后写出证明材料,连同本人档案材料(包括原始证明、病历和现场证人提供的证明材料等)、书面申请和本人近期二寸半身免冠照片(人民警察须着制式服装)等一并报送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查。 (三)县(市、区)民政部门经审查认为具备评残资格的,通知本人到指定医院进行残情检查,由医院伤残医学鉴定小组做出残情鉴定。县(市、区)民政部门根据残情鉴定,写出综合报告,填写《伤残等级审批表》和伤残证件,连同本人申请、单位证明等有关材料,一并报送地(市)民政部门审查。 (四)地(市)民政部门经审查认为符合评残条件的,在上报的《伤残等级审批表》上签署审查意见,连同其他材料一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审批。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经审查认为符合评残条件的,在《伤残等级审批表》和伤残证件上签署审批意见,加盖印章,并通过县(市、区)民政部门将伤残证件发给本人。 不符合评残条件的,民政部门应当在《伤残等级审批表》上注明理由并加盖印章,连同其他上报材料退回申请人。 第六条 伤残人员由于残情变化,原定伤残等级与现残情明显不符的,应按规定调整伤残等级。 第七条 伤残证件的发放种类: (一)军人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发给《革命伤残军人证》; (二)民兵、民工、农村村民、城镇居民、学生因战因公致残,发给《民兵民工伤残抚恤证》; (三)国家机关行政编制工作人员因战因公致残,发给《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抚恤证》; (四)授予警衔的行政编制人民警察因战因公致残,发给《人民警察伤残抚恤证》; 伤残证件由民政部统一制作。全国范围内的换证工作,由民政部规定时间统一进行。 第八条 伤残人员要爱护和保管好自己的伤残证件,不得私自涂改、转借或转让。 第九条 伤残证件因保管不善被损坏,当事人应及时报告发证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县(市、区)民政部门经审查认为不能使用的,填写《伤残人员换证补证报批表》和新伤残证件,连同本人申请及损坏的旧证一并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换发。 第十条 伤残证件遗失,当事人应尽力查找,并及时报告发证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半年之内查找不到的,在本人登报声明作废后,由县(市、区)民政部门填写《伤残人员换证补证报批表》和新伤残证件,连同本人申请一并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经批准后,重新编号,发放新证。 第十一条 伤残抚恤金和伤残保健金标准,由国家根据伤残性质和伤残等级,参照全国职工平均工资确定。工资标准高于全国职工平均工资的地区,应在全国伤残抚恤(保健)金基本标准基础上,制定当地的具体抚恤标准,以保障伤残人员的生活。 第十二条 伤残人员抚恤关系转移,其当年的伤残抚恤(保健)金由部队或迁出地民政部门负责发给,从第二年一月起由迁入地民政部门按规定发给。 伤残人员到国外定居的,可按照当时的抚恤标准,一次性发给五年的抚恤(保健)金,以后不再发给。 第十三条 伤残人员被判处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或者被通缉期间,所在县(市、区)民政部门应收回其伤残证件,暂停抚恤,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备案。其中属于缓刑、假释、监外执行的在乡伤残人员生活确有困难的,可适当发给生活补助费,但最多不得超过原抚恤金标准的一半。 暂停抚恤的伤残人员,刑满释放、恢复政治权利后,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批准,可以恢复抚恤待遇,原停发的伤残抚恤金或伤残保健金不予补发。办理恢复抚恤手续应提供下列材料:本人申请、司法部门的《释放证明》、县(市、区)民政部门的意见等。 伤残人员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批准,取消抚恤待遇,收缴并注销其伤残证件。 第十四条 对部队转业、复员退伍、离退休移交民政部门安置以及从外地迁入本地的伤残人员,必须进行审查、登记、备案。审查的材料有:本人户口本或身份证、原伤残证件、医院残情医学鉴定、伤残等级审批表、《伤残人员关系转移证明》、转业或退伍证等。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对当事人目测残情,必要时可为其指定医院进行检查。经审查无误后,由县(市、区)民政部门登记建档,并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备案。 属于弄虚作假的,不予登记,并通知原部队,或由迁出地的审批机关收回其伤残证件;发现问题或一时把握不准的,应当暂缓登记,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处理。 第十五条 民政部门对伤残证件和有关材料应当指定专人妥善管理,防止丢失。对申报和审批的各种材料证件,应有登记手续。需要邮寄的,应当挂号邮寄。 第十六条 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建立伤残人员资料档案,一人一档,长期保存。 第十七条 县(市、区)民政部门对自然减员的伤残人员,应停发伤残抚恤(保健)金和护理费,注销证件,留作纪念,并按规定发给丧葬补助费。同时填写《伤残人员减员登记表》,按年度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 第十八条 民政部门对在伤残抚恤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工作人员,应当予以表彰或奖励;对弄虚作假、以权谋私,造成不良后果的,要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工作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民政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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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1-18 5:23:20
帝国时代16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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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 192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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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前我知的标准是从2007年8月1日起执行,是2007年度的,比2006年度提高幅度不少。最好让你父亲和原单位管老干部的或本地民政局优抚处联系下,抚恤金属财政开支,不需单位负担。 2 伤残军人家属-工作中没听说有何照顾,应该社区管吧。 3、这个标准貌似全国不一样,以省为单位确定抚恤金标准。你父亲的2等乙级因工(应该是公),相对应的伤残等级是六级因公,根据冀民[2007]55号文件,河北省的标准是7080元/年,比2006年的标准5460提高了1620元/年,从2007年8月1日起补发,6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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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1-18 5:23:20
非著名书法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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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 173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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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到营口民政局咨询,网上的答案都不作数的~以当地民政部门的规定为准,因为各地的具体落实都不一样,但只要你父亲的证明手续齐全,钱是只会多不会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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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1-18 5:23:20
YINGXUS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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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 155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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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当地民政部门的规定为准,因为,各地的具体实施办法有差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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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1-18 5:2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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