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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帖子主题:[原创]姚明捐款近1600万仍遭批评有感 本文共 1096 个独立IP阅读者 [回帖统计]
rxd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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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帖心情[原创]姚明捐款近1600万仍遭批评有感

文章提交者:rxd866 加贴在 法律思维 法易论坛 http://bbs.laweach.com/bbs_104.html

据广州日报报道:姚明捐款总额已经将近1600万元人民币。然而,即便如此,很多网友依然对姚明不依不饶,称其续捐是迫于压力所为。这样的冷言冷语似乎很令人不解:难道追加捐款还有过错?


  看过这则消息后,有一种莫名的恐慌。倒不是因为害怕自己也会受到类似的指责,我为地震震波导致的权利崩溃而恐慌。虽然我不具备预测地震的能力,但专业的常识及浅薄的社会阅历告诉我,如果社会尚有尊重隐私的意识,同时又对个人处置财产的行为给予过分的关注,甚至通过社会舆论进行不当的干涉,则意味着法律的权威正在渐离,权利已经不再为人们所重视,权利的赋予或剥夺通过舆论即可完成。我因此而预感到今后法治进程的艰难,预感到自己的权利也将会在某一天被舆论强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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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次地震发生后,让我们看到了一个亲民的政府,看到了民族的空前团结。只有一点出人意料,没有想到,中国人通过近30年培育的法律意识、权利观念,竟然会被一次突然降临的地震摧毁,由此更加感受到人性及理念的脆弱。


  要说的还是一名老话,在这个世界上,人不能没有权利。如果没有了权利,人类将沦落至动物的层次。文明社会最为突出的标志不是各种技术成果的出现,而是通过法律明确了社会成员的权利及义务,这种权利义务的存在,制约着社会成员的行为。每个社会成员都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行事,这是社会和谐有序运行的保障。


  社会成员的权利及义务根据其属性可分为:基于法律直接规定而产生的权利义务,根据法律的间接规定而产生的权利义务(限于篇辐对这两种不同的权利义务不再多叙)。公民个人处分自己财产的权利(如捐赠)是一种基于法律的间接规定而产生的权利,属于私权的范畴。这种权利的行使完全是根据权利人自己的意愿,任何人不得进行干预。也正是因为这种权利本身所具有的特点,国务院总理、国务院抗震救灾总指挥部总指挥温家宝主持召开总指挥部第15次会议时,特别强调:抗震救灾捐赠物资管理要遵循“自愿捐赠、不得摊派,尊重意愿、专款专用,统一规划、突出重点,公开透明、加强监督。”的原则,切实保护捐赠人、受赠人和灾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对那些指责他人捐款数额度不大,恨不得让人家将全部家当都捐出来的人,我不敢在此擅断他们的动机及目的,也不敢对他们的心理进行贸然分析、评论(如果我这么做了,就很有可能构成对这些人价格的诋毁----导致我的行为构成侵权)。


  《物权法》已经颁布,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的保护这是妇孺皆知的常识,如果指责者认为法律应当被遵守执行,认识到救灾并不是社会生活的全部,只是阶段一项工作,社会仍然要继续发展,就应当遵守法律的规定,自觉的维护捐款人依法律规定享有的权利。社会的文明要求尊重并服从法律的权威,社会的和谐要求我们树立起尊重权利的意识。如果只强调社会责任,而没有尊重权利的意识,其行为必然会构成对他人权利的侵害。没有了法律的权威,没有了安定的社会秩序,又怎么能够在大灾之后完成“兴邦”的重任呢?

本文内容为我个人原创作品,申请原创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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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6-21 0:3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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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xgd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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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发帖心情

拜托大家不要再中伤姚明、刘德华了,试问你比他们做的还好吗,他们为汶川地震做的还少吗,就因为他们是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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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2008-6-26 10:58:08
花未眠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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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发帖心情

现在中国人太不理智了,不是抵制这个就是抵制那个,不然就是没有事实根据开始盲目诽谤,把全世界的人都得罪了,

谁还会和我们站在一边呢?落得个形单影只孤零零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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宠辱不惊,闲看庭前花开花落;
去留无意,漫随天外云卷云舒。
  2008-7-3 21:0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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