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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nr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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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提交者:chenrn 加贴在 法制时评 法易论坛 http://bbs.laweach.com/bbs_136.html

谁来管管破坏和谐社会
  与法律对着干的马岭岗镇政府
  
  我是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马岭岗镇郭庄寨村村民郭润泉,因宅基问题再次上访各位领导,询访各位网友,要求各级领导采取组织、行政、司法等措施都来管一管多次与法律对着干、与上级领导捉迷藏的马岭岗镇政府,督促他们依法、公平、公正、合理的处理好我的宅基问题。
  多年之前我就上访过市区领导,当时的市领导也曾做出过重要批示,然而镇政府主要领导及土管所个别人根本听不进去我反映的真实情况,同时也把市领导对此案的批示“认真查办”的精神视同儿戏,连续六次做出违法的《处理决定》,都被法院依法撤销,在社会上造成极坏影响,严惩损坏了党委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造成邻里之间矛盾激化,社会不安定,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和一作秩序,这种严重的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渎职行为,为什么不能追究具体现任人及主要领导人的法律现任呢?
  现将真实情况反映如下:
  事实上现在的所谓有争议的宅基是我的老院,现在仍保存着原县、乡、村三级发给的权属证明书各一件。
  一、早在1985年行政村将我老院前半部按照村庄规划的要求调整给我长子郭树本使用,因当时的宅基地不需办证,且此块宅基又是我世代居住的老宅基,村委只出具了划归郭树本使用的证明书。(附证据1)
  二、事实上更早一些时间,村委搞村庄规划的时候就有将我家老院划给我为前后2院的意图(按当地村委规定,应划给我四个儿子一人一宅,共4个院),所以1982年办宅基(林权)证时,对我的老宅基进行了确权发证,而我前面的郭平泉老院按规划应让给我半个院,也就是说他的院影响了村庄规划,县政府颁发的宅基(林权)证就没有发给他。这是这个所谓的有争议的宅基地划归我使用的最有力的证明。(附证据2)
  三、1999年市、乡、村搞新的确权发证工作,原菏泽市土管局、解元集乡政府所颁发给我西邻郭树明的《土地证》中,市、乡、村也都同时承认郭树明的东邻是郭树本,而不是郭平泉或其他人。(附证据3)
  以上三点足以证明我对此块宅基有无可争议的权属证明。
  那所谓的宅基争议是从什么时间制造出来的呢?2000年新的支部村委上台以后,结合乡土管所个别人,出于某种政治目的,玩弄无中生有的阴谋权术手法,在我及我全家人都不知道的情况下,于2000年度偷偷摸摸给郭平泉补发了一个1996年的《土地使用证》。并且篡改伪造了一整套的土地资料,销毁了郭庄寨的村庄规划图,然后又花几千元郭庄寨人民的血汗钱制造了一个所谓的新的规划图。在这个所谓的规划图中,将划给郭树本的宅基填上了郭平泉的名字。我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一纸诉状将毫不了解内情的原菏泽市人民政府告上了法庭。纸什么时候也包不住火,假的就是假的,在威严公正的国法面前,违法颁发的《土地使用证》被法院第一次撤销。(附证据4)
  与其同时,马岭岗镇土管所还以镇政府处理宅基争议的名义给我下了个《处理决定》“限期我将宅基地上的树木刨掉”。这可是在我自己的院子里长了几十年的树木,你说这些人可耻到什么程度?我向牡丹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后,马岭岗镇政府自动撤销了其《处理决定》。(附证据5)
  某些人的阴谋未能得逞,开始了更高形式的造假,在一堆不合法的假材料的基础上,某些人又为郭红彦(郭平泉之二孙)跑成了菏泽市土管局颁发的《土地证书》。然而谬误就是谬误,它重复100遍也还是谬误,不会成为真实。2003年4月28日,违法颁发的《土地证书》第二次被牡丹区人民法院撤销(附证据6)。在法庭审理此案的过程中,菏泽市人民政府曾去牡丹区土管分局调查了解,证实颁发给第三人郭红彦的菏集用字第49号土地使用证手续不完备,程序有不当之处。事实上这只是其中的一个方面,更重要的是从牡丹区土管分局地籍档案中没有表现出来的不合法之处有:其一,土地权属材料来源不合法,没有经村民大会讨论通过,村庄规划图不是原村庄规划图,是个别人于2000年度前后伪造篡改的规划图,于现实状况不符。当时和现在该宅基的使用权属证明仍归我所有,这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权属证书。如果划规其他人使用是明显的侵权行为,造成一宅两证,即“爷爷证”“孙子证”。其二,我现在的四个儿子,按照行政村规定应划给我四处院,他们已按要求向村委递交了申请书多年,新的村委至今没能给安排一处宅基,现地还要将原来安排给我的老宅基划走,这还有天理吗?这种做法上违国法政纪,下违村规民约。2004年3月,我将以上情况写成文字材料,上访至市、区领导,杜昌文市长接到上访材料后,明确批示“转玉明同志查办”。牡丹区尹书记要求马岭岗镇全面调查了解情况后,依法认真处理此案。
  而马岭岗镇主要领导又是如何处理此案的呢?他们根本听不进上访人郭润泉反映的事实真相,同时也把市、区领导对上访案件的批转“认真查办”的批示视同儿戏。在偏听偏信没有搞清事实真相、证据不足甚至是在颠倒黑白、混淆是非的前提下,抱着显失公正的框框,又一次做出了显示公正的错误违法的《处理决定》。这样的违法处理会理所当然的再一次被牡丹区人民法院撤销。撤销后的二个月马岭岗镇变相对抗上级领导认真查办的批示精神,视法律如同儿戏,于2005年11月22日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甚至是完全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2006年7月7日第五次违法处理被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然而马岭岗镇主要领导及土管所个别人是一口咽秤砣—铁了心的与法律和上级领导批示对抗到底,于2007年6月28日再次做出违法的《处理决定》,只是将郭润泉的名字换成郭树本(郭润泉之子)。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为了防止案件审理中的行政干预过多,将此案指定至定陶县人民法院审理。2008年1月29日,定陶县人民法院撤销了马岭岗镇政府的第六次违法处理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五十五条明文规定: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做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事件发展到此情况下,马岭岗镇政府已四次违法:第一次是自己将自己的《处理决定》自行撤销;第二、三次是两次违法发证被法院撤销;第四次是不按上级“认真查办”的批示精神,坚持其错误观点作出的《处理决定》,又一次被法院撤销;第五、六次仍然坚持错误,违法行政。更让人难以置信的是马岭岗镇政府正准备第七次与法律和上级领导对着干。
  作为一名入党几十年的老党员,我为马岭岗镇政府的所作所为感到悲哀!这叫工作吗?这叫损害党的形象!这叫损坏政府的威信!这叫和上级领导玩捉迷藏游戏!做为村官素质差、法制观念淡薄、胡作非为、恶习成性倒也可以理解,为什么做为一级基层政府非要也这类人同流合污?非要和国家的法律对着干?一次两次违法不行,还要不惜一切代价进行四次、五次违法,还想更多次违法,难道他们能在这违法当中得到什么好处和利益吗?这不得不让人深思。
  由于马岭岗镇政府连续几次的违法行为,造成邻里之间矛盾激化,社会不安定,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和工作秩序。这与党中央国务院倡导的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精神格格不入。我希望党和政府的各级领导,能对这种不法行为进行严惩,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及有关领导的责任,还老百姓一个清正廉洁、公平公正的党和人民政府形象,千万不能让这些害群之马损害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心中的形象,影响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局,不能让他们掌握着人民赋予他们的职权祸害人民!做为一名共产党员,哪怕是告到党中央、国务院,我会同这些蛀虫斗争到底,让他们现出丑恶的原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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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6-29 23:0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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