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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帖子主题:把白大褂告上法庭 本文共 7 个独立IP阅读者 [回帖统计]
我不是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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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帖心情把白大褂告上法庭

文章提交者:我不是老六 加贴在 社会万象 法易论坛 http://bbs.laweach.com/bbs_74.html

《哀父亲10 》漫漫维权路,跨出了第二步
——把白大褂告上法庭
古今中外,众所周知,维权难;
在中国,有目共睹,维权更难;
而医疗伤害维权更是难上加难,难于上青天:
因为它给维权者增设了一道障碍——医学会鉴定:
这是由不必在鉴定书上签名、不必出庭作证的白大褂同行作出的鉴定。
然而,为了维护父亲的生命健康权,为了捍卫自己的人格尊严,也为了其他百姓不再遭受医疗灾难,或尽量减少因医难而家破人亡的惨剧,我义无返顾地踏上了一条艰难漫长的维权之路:查资料、复病历、聘律师、上法院,把白大褂告上法庭。
经过近一年的准备,2008年6月26日,我终于跨进了法院的大门。
我坚信,法律是公正的!是至高无上的!是神圣不容侵犯的!
——“这就是我们善良的中国人、我们同一先祖的同胞传人!他们尝尽了艰辛和不平,流尽了伤心的眼泪又流尽了屈辱的眼泪,依然对国家的法治充满信心。他们没有去暴动没有去杀了医生,而是遵章守法地生活着克制着自己的愤怒,他们和我一样遭遇着忍受着某些部门的推诿和刁难,依旧满怀希望争取着一个云开雾散的那一天 ——这,就是我为什么要写这本书、为什么我彻悟出我不单是为自己为父亲还要为他们而代言而呼喊。”
 
——引自乌云灿烂(医疗工作者,医难受害者)的《我的维权经历写成了书》,其书名就是《把白大褂同行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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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2008-7-1 4:1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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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ngyuqin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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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发帖心情

我发表文章的目的:
1、提醒正在就医或将去就医的患者及其家属,千万不能“崇药媚医”,千万不要让自己成为“杀死”亲人的“帮凶”;
2、呼唤医德,呼唤良知,呼吁珍爱生命、关爱弱者!——为了可怜的病人少受罪,为了无辜的家属少流泪。
3、希望网友参与审案,渴望媒体跟踪报道——“把弱势群体的声音放大,使全社会都来关注;将违法违规的行为曝光,让全社会都能了解。”

向理解我、支持我,为我仗义执言的正直之人表示最诚挚的感谢!
向为弱势群体伸张正义、主持公道的有识之士表示最崇高的敬意!
让我们为“以法治国、人人平等”的美好明天早日到来而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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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2008-7-1 4:35:43
WangWhu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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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发帖心情

按照原先部署,接下去继续发表文章。主要内容:
一、再现医疗伤害过程:小病入院……大病出院;
二、揭露医疗黑幕:肇事医生医术差,医德更差;
三、叙述维权历程:向领导告状;在论坛上发文;
购电脑、查资料、复病历、聘律师、上法院。
四、及时报道此案进展;呼吁全民共同审案。

我发表文章及回帖的多少,与此案持续时间的长短有关。
我登陆网站及论坛的多少,与此案处理得是否公正有关。
以后还有多少家庭遭遇医疗伤害,多少百姓饱尝维权艰辛,就与我们的努力与否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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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2008-7-1 4:52:22
丁史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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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发帖心情

2006年12月24日,我父亲因为感冒发热入住浙江省嵊州市人民医院神经内科,因神经内科医生滥用药物,被治出三次病危……肝腹水大量……多脏器衰竭……住院8个月,于2007年8月18日出院。

2008年6月26日,我将起诉状呈交给嵊州市人民法院。今天,医患双方在法庭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

[ 转自法易社区 http://bbs.laweach.com/ ]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在进入司法程序后,患者方有权复印主观病历资料。

然而,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医院方竟然不出示主观病历。

我的医疗律师说,他代理了全国近百个医疗纠纷案子,这还是第一次碰到。

这意味着什么呢?

我想聪明的读者自己能够明白其中的原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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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2008-9-24 22:09:43
丁史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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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帖心情

人民法院应当支持患方当事人获取医院的主观病历资料

王金宝 律师

[ 转自法易社区 http://bbs.laweach.com/ ]


虽然《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患者只能复印客观病历资料,而不能复印病程记录等主观病历。但是,当医疗纠纷诉至法院时,其就是民事诉讼的一种类型,有关的诉讼实体及程序要求,尤其是涉及证据的事项,应严格依照《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执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行政法规,不能规范民事诉讼程序。即便法院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那也是委托专业性机构就专业性问题进行鉴定。

由此,患者提起医疗侵权赔偿诉讼后,医院的所有病历资料都是民事诉讼的证据,已无能复印和不能复印之分,所有的病历,包括全部的主观病历,不仅可以复印,而且医院应该依据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则,主动将全部病历复印件提供给对方,因为所有的病历都是审查案件的证据。只有一种可能性不需要复印,那就是医院不把不愿意复印给患者的病历作为诉讼的证据。

对此,人民法院是应当清楚的,应当支持患方当事人获取医院的主观病历资料,如果医院不予配合,人民法院应当加以督促,及至最终释明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以最终达成患方当事人获取医院主观病历资料之目的。

但是,医疗侵权诉讼司法实践中时常发生的尴尬情形是,被告医疗机构不向原告患方提供主观病历资料副本,有的法院竟也默认或推波助澜,甚至在患方或其代理律师多次要求及交涉的情况下,仍然不予支持。及至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得出,有的甚至是案件已判决,原告也未识得主观病历的庐山真面目。这实在是不应发生的事情。

如果承办法官是由于认识上的偏颇,相信在说明上述法律依据后,是会转而要求被告医院履行法定义务,支持患方请求的。而如果是有意偏袒医院,那就另当别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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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2008-9-24 22:16:31
丁史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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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 508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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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帖心情

人民法院应当支持患方当事人获取医院的主观病历资料

王金宝 律师

[ 转自法易社区 http://bbs.laweach.com/ ]

虽然《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患者只能复印客观病历资料,而不能复印病程记录等主观病历。但是,当医疗纠纷诉至法院时,其就是民事诉讼的一种类型,有关的诉讼实体及程序要求,尤其是涉及证据的事项,应严格依照《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执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行政法规,不能规范民事诉讼程序。即便法院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那也是委托专业性机构就专业性问题进行鉴定。

由此,患者提起医疗侵权赔偿诉讼后,医院的所有病历资料都是民事诉讼的证据,已无能复印和不能复印之分,所有的病历,包括全部的主观病历,不仅可以复印,而且医院应该依据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则,主动将全部病历复印件提供给对方,因为所有的病历都是审查案件的证据。只有一种可能性不需要复印,那就是医院不把不愿意复印给患者的病历作为诉讼的证据。

对此,人民法院是应当清楚的,应当支持患方当事人获取医院的主观病历资料,如果医院不予配合,人民法院应当加以督促,及至最终释明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以最终达成患方当事人获取医院主观病历资料之目的。

但是,医疗侵权诉讼司法实践中时常发生的尴尬情形是,被告医疗机构不向原告患方提供主观病历资料副本,有的法院竟也默认或推波助澜,甚至在患方或其代理律师多次要求及交涉的情况下,仍然不予支持。及至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得出,有的甚至是案件已判决,原告也未识得主观病历的庐山真面目。这实在是不应发生的事情。

如果承办法官是由于认识上的偏颇,相信在说明上述法律依据后,是会转而要求被告医院履行法定义务,支持患方请求的。而如果是有意偏袒医院,那就另当别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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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9-24 22:4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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