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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梅花山庄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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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帖心情[原创]南京梅花山庄计票作弊,法院判决荒唐无比!

文章提交者:南京梅花山庄业主 加贴在 法制时评 法易论坛 http://bbs.laweach.com/bbs_136.html

南京梅花山庄计票作弊照片被报纸发表,业委会愚蠢可笑!《现代快报》2007年元月17日b8版



谁赞成?谁反对?梅花山庄昨“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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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晓波




  结果绝大多数业主选择了涨价的老物业公司

  在梅花山庄小区业主分成两派进行“横幅大战”之后,昨天小区业主委员会召开业主大会,正式对“票决”的选票进行计票,而在南京市公证处工作人员计算票数之前,两派业主互不相让,闹得不可开交。最终,仁恒物业以超过小区2/3选票的1356张赞成票留在了小区。


  计票前会场先闹翻


  昨天下午2点30分,在梅花山庄小区会所一楼大厅,小区业委会副主任李小兵正准备宣布开会,突然从门口冲进两名业主,其中一名拎包的中年女士大喊:“开会为什么不通知我们!”并质疑坐在位子上的10多名业主,说是物业公司故意喊来的业主。


  在李小兵拿着话筒宣布会议的有关事项时,该女士一度大喊“(业委会)一手遮天”“暗箱操作”“全是假票”等口号,声音盖过了主持人的话筒声。而另一名戴眼镜的老先生也喊着“张xx”的名字,大问“有没有来”。这时坐在位子上的几名业主站出来表示“自己也是业主”,认为有话应该好好说,不能阻挠会议的进行。经过白下区两名维持秩序的民警协调后,这些业主稍微平静下来,开始和业委会的成员谈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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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主讨要“对话权”


  问“张××有没有来”的老先生是该小区高层住宅的业主耿先生,他说,问张有没有来,是因为张是代表他们高层住宅居民的业委会成员,而他事前得知,张在外地根本没过来,那他们高层住户的利益怎么得以维护呢?


  耿先生说,他对现在的仁恒物业公司的服务意见倒不大,矛头主要指向了业委会。他认为,业委会没有对物业公司公布的亏损账目加以审计,“他们说亏160万就亏160万啊?这个亏损账至少要委托第三方审计通过才行。”他对投票的程序也有疑问:“按照规定召开业主大会应提前15天通知业主,实际上却是在开始投票的当天才通知业主的,是不是业委会不愿意和业主对话?”


  公证员现场点选票


  14点40分,在会所一楼的房间内,南京市公证处的两名公证员紧张地拆封选票,其中一名公证员说,先要对总票数进行清点,如果达不到1292张(总票数的2/3),那对选票进行统计就没有意义了。小区业委会的刘主任说,因为按照南京物业的相关法规规定,需要有2/3以上业主通过才可以决定是否施行这次新合同的事项,公证员数票很仔细,两个人还要复核。


  1638张选票!两名公证员擦着擦额头的汗,长吁了一口气:“可以唱票了。”一名公证员表示,从点数的选票来看,都是记名投票,具体到每户每室的,业主都签名了,不存在改动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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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56票赞成物业涨价


  “×××室同意!”“×××室反对!”……在由南京市物业办等有关部门人员的监督下,记录员一票一票地认真核对着。场外的一些业主情绪也开始平静下来,等待着具体计票的结果。


  18点,公证员报出了结果:“总选票应为1938票,实际收到有效选票1638票、赞成1356票、反对211票、弃权71票。”这样,按照规定,超过了小区2/3的1292张选票,南京仁恒物业的等级收费涨价风波也尘埃落定。


  快报记者 尹晓波


  


  少数业主利益谁来维护?


  每个业主都有投票决定小区物业去留的权利,选择什么样的物管、花多少费用,只要2/3以上业主同意就行,哪怕是你不缴物业费不要物业公司,自己搞“自治”都可以,游戏规则只有一个:“少数服从多数”。不过,对于同一个小区,那些缴不起高物业费的“穷业主”怎么办?对于有个别物业公司说“这些业主可以卖掉房子走人”的观点,我想肯定又有大多数业主反对,那他们这些少数派的“穷业主”利益又由谁来维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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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7-15 19:1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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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梅花山庄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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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注意看,业主投票是在票箱里面,但是现场计票照片显示:选票在按照楼号分类的档案袋里面。这说明选票在计票前已经被处理过了,这是梅花山庄业委会作弊的铁证。


业委会害怕业主发现他们作弊,在计票的时候不通知业主,找了有关部门、媒体、公证处试图把肮脏的行为洗白,没有想到却被有细心的记者把丑行给曝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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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梅花山庄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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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业主通过记者,从公证处搞到的计票现场的资料,业主才发现业委会居然连计票规则都改了。


先投票,后改规则,荒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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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的选票格式是:(打勾有效)


选票格式


请您在□中划“√”;需填写相应内容的请填写,预留篇幅不够的可附页。


选项:□同意提交审议的“梅花山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草案)”


□对提交审议的“梅花山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草案)”有不同意见,具体表述如下:


有不同意见见条款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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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有新增意见不需填写序号) 您的修改(或新增)意见









梅花山庄第三届业主大会第一次会议


唱票阶段会议议程





会议主持:梅花山庄业主委员会副主任李小兵


1、 会议主持人介绍与会来宾;


南京市物业管理办公室:张汛石副科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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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下区房管局物业科:李薇、陈欣;


月牙湖街道:方明副主任;


月牙湖派出所:钱曙雷副所长、梅警官、蔡警官;


梅花山庄居委会:王莉主任、刘克秀副主任;


江苏省南京市公证处:公证员:刘琨、吕伟


梅花山庄业主委员会成员:主任刘道荣;副主任李小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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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秘书:田野;


委员:皇甫明、张伟、胡以安、赵信林、王宾、张文虎;


2、 梅花山庄业主委员会主任刘道荣介绍第三届业主大会第一次会议


前一阶段工作;


3、 会议主持人宣布计票规则,通过计票规则;


4、 会议主持人宣布监票人、计票人名单,通过监票人、计票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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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休会计票,请计票人、监票人到计票室计票;



6、 计票完毕,继续会议;


7、 请总监票人报告计票结果;


8、 请江苏省南京市公证处人员进行公证;


9、 主持人宣布会议结束;








二00七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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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花山庄第三届业主大会第一次会议计票规则


(2007年元月16日业主委员会全体通过)





一、 程序:


1、 清点票数,确认投票总数超过1292票,开始计票;否则,不予计票;


2、 由业主委员会和居委会成员组成两个计票小组,对照住户名册进行计票;


3、 统计计票结果,如赞成票超过1292票(含1292票),通过表决,不足1292票,则本次表决未获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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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计票规则



1、 投票截至时间为2007年1月15日晚12时整,凡超过时间的选票,不予计票。


2、 下列选票为赞成票:


1)在同意栏内打钩,且未作其他说明的;


2)在同意栏内既未打钩也未打叉,但在备注栏明确表示同意的;


3)在同意栏打叉,但在备注栏又明确表示同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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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同意栏和不同意见见栏均打钩,且未作说明的;



5)在同意栏和不同意见栏均打钩,且在备注栏明确表示同意的;


6)在同意栏和不同意见栏均打叉,但在备注栏明确表示同意的。


3、 下列选票为反对票


1)在同意栏打叉,且未作说明的;


2)在同意栏打钩,但在备注栏明确表示反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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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不同意见栏打钩,且在备注栏明确表示反对的;



4)在同意栏和不同意见栏均未打钩或打叉,但在备注栏明确表示反对的。


4、 下列票为弃权票


1)在同意栏和不同意见栏均未打钩或打叉,又未作其他说明的;


2)在不同意见栏打钩,但未作其他说明的;


3)在不同意见栏打叉,但未作其他说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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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下列票为存疑票:除上述情形以外的其他选票均为存疑票。对于存疑票的效力,由业主委员会负责解释。必要时,可直接与该业主联系后再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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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7-15 20:39:34
南京梅花山庄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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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的选票格式是:(打勾有效)



选票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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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您在□中划“√”;需填写相应内容的请填写,预留篇幅不够的可附页。


选项:□同意提交审议的“梅花山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草案)”


□对提交审议的“梅花山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草案)”有不同意见,具体表述如下:


有不同意见见条款序号


(若有新增意见不需填写序号) 您的修改(或新增)意见






下面是业主通过记者,从公证处搞到的计票现场的资料,业主才发现业委会居然连计票规则都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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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花山庄第三届业主大会第一次会议

唱票阶段会议议程


会议主持:梅花山庄业主委员会副主任李小兵

1、 会议主持人介绍与会来宾;

南京市物业管理办公室:张汛石副科长;

白下区房管局物业科:李薇、陈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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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牙湖街道:方明副主任;

月牙湖派出所:钱曙雷副所长、梅警官、蔡警官;

梅花山庄居委会:王莉主任、刘克秀副主任;

江苏省南京市公证处:公证员:刘琨、吕伟

梅花山庄业主委员会成员:主任刘道荣;副主任李小兵;

执行秘书:田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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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皇甫明、张伟、胡以安、赵信林、王宾、张文虎;

2、 梅花山庄业主委员会主任刘道荣介绍第三届业主大会第一次会议

前一阶段工作;

3、 会议主持人宣布计票规则,通过计票规则;

4、 会议主持人宣布监票人、计票人名单,通过监票人、计票人名单;

5、 休会计票,请计票人、监票人到计票室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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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计票完毕,继续会议;

7、 请总监票人报告计票结果;

8、 请江苏省南京市公证处人员进行公证;

9、 主持人宣布会议结束;



二00七年一月十六日



梅花山庄第三届业主大会第一次会议计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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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元月16日业主委员会全体通过)


一、 程序:

1、 清点票数,确认投票总数超过1292票,开始计票;否则,不予计票;

2、 由业主委员会和居委会成员组成两个计票小组,对照住户名册进行计票;

3、 统计计票结果,如赞成票超过1292票(含1292票),通过表决,不足1292票,则本次表决未获通过。

二、 计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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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投票截至时间为2007年1月15日晚12时整,凡超过时间的选票,不予计票。

2、 下列选票为赞成票:

1)在同意栏内打钩,且未作其他说明的;

2)在同意栏内既未打钩也未打叉,但在备注栏明确表示同意的;

3)在同意栏打叉,但在备注栏又明确表示同意的;

4)在同意栏和不同意见见栏均打钩,且未作说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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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在同意栏和不同意见栏均打钩,且在备注栏明确表示同意的;

6)在同意栏和不同意见栏均打叉,但在备注栏明确表示同意的。

3、 下列选票为反对票

1)在同意栏打叉,且未作说明的;

2)在同意栏打钩,但在备注栏明确表示反对的;

3)在不同意见栏打钩,且在备注栏明确表示反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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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同意栏和不同意见栏均未打钩或打叉,但在备注栏明确表示反对的。

4、 下列票为弃权票

1)在同意栏和不同意见栏均未打钩或打叉,又未作其他说明的;

2)在不同意见栏打钩,但未作其他说明的;

3)在不同意见栏打叉,但未作其他说明的。

5、下列票为存疑票:除上述情形以外的其他选票均为存疑票。对于存疑票的效力,由业主委员会负责解释。必要时,可直接与该业主联系后再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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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注意,原来的投票讲“打勾”有效,业委会在投票结束(元月15日结束)后,于元月16日又炮制出一个新的规则:


4)在同意栏和不同意见栏均打钩,且未作说明的;

5)在同意栏和不同意见栏均打钩,且在备注栏明确表示同意的;

6)在同意栏和不同意见栏均打叉,但在备注栏明确表示同意的。



有没有见过“同意栏”和“不同意见栏”均打勾算赞成的先例啊?


更何况还有“均打叉”的选项,明显与选票格式不符。业委会是如何提起知道有“打叉”的选票啊,一句话,先看过选票,再制定的规则。这不是作弊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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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7-15 20:4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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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注意,原来的投票讲“打勾”有效,业委会在投票结束(元月15日结束)后,于元月16日又炮制出一个新的规则:


4)在同意栏和不同意见栏均打钩,且未作说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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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在同意栏和不同意见栏均打钩,且在备注栏明确表示同意的;

6)在同意栏和不同意见栏均打叉,但在备注栏明确表示同意的。



有没有见过“同意栏”和“不同意见栏”均打勾算赞成的先例啊?


更何况还有“均打叉”的选项,明显与选票格式不符。业委会是如何提起知道有“打叉”的选票啊,一句话,先看过选票,再制定的规则。这不是作弊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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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7-15 20:4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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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依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向南京市白下区房产局投诉,要求房产局依法撤销业委会的违法行为。业委会当着房产局的面,承认提前整理选票,提前数票,让物业公司介入业主选物业的投票。


但是,房产局在给业主的回复中,却胡说八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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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票规则’应该是仅仅针对此次会议的,并非梅花山庄业主大会一直适用的细化规则,并不对《议事规则》进行‘修改’”


这等于说“一次违法行为不是违法”,这显然是很荒谬的推理!根据我国《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业主大会的《议事规则》是业主委员会必须严格遵守的纲领,只要是不符合《议事规则》的行为,都应该是无效的!但是白下区房产局却认为业主委员会的“细化”行为没有修改《议事规则》就是合法的!是犯了典型的“白马非马”的逻辑错误,所以也自然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白下区房产局的函还认为:“国家《物业管理条例》等法规,没有明文规定书面征求意见的业主大会会议必须设立票箱,不入箱的票为废票”,这种观点是错误的,根本不符合起码的生活常识。一个正常的公民都知道:选举活动是严肃的法律行为,必须遵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其利害关系人都不得接触票箱,任何投票都应该表现投票人的真实意思,不得作任何的整理,这是公序良俗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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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7-15 20:4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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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起诉南京市白下区房产局,要求依法撤销业委会的违法决定。

一审判决却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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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行政机关是否存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应该从行政程序的角度”,根据行政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法院应依法对案件的程序和实体均进行审查。显然一审法院对法律的理解出现严重的偏差!行政机关实体的不公正,作为社会公正最后一道屏障的法院(司法公正)都无法加以审查,请问当事人的实体权益何以保证?



业主继续上诉,终审法院却认为“有人事先‘整理’过票箱的问题,上诉人没有提供确切的证据”。

一审中一个关键的物证《南京市公证处“公证卷字(2007)宁证内经字第5419号”公证书》,这是唯一能证明梅花山庄业主大会计票现场情况的法律文件。原告请的律师在公证处已经看到,公证书上清楚记录了选票是从档案袋中取出的,这是业委会提前“整理”票箱的铁证。因为公证书记载了计票现场的违法情况,业委会不给业主看,原告申请法院去公证处调阅,法院却回避这个关键物证。

上诉人也当庭出示了计票当天新闻媒体的现场报道,媒体照片清楚证明选票是按照楼号装袋的。被上诉人白下区房产局在白下区房产局给郭兴强的函(下面简称“函”)中也承认物业公司和业委会“整理”过选票;在法庭质证过程中,梅花山庄业主委员会代表已经当庭承认了“在计票前把选票按照楼号装入档案袋中”。

上述证据,反而被法院认为是没有事实依据,试问:有公证书、有现场照片,有被上诉人的供词,法院还需要什么“更加确切的证据?”法院连铁证如山都敢否认,这不是赤裸裸的偏袒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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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向江苏省高院申诉,后来南京市中级法院受理申诉,并转到一审法院进行再审。白下区法院审判监督庭受理了,并于2008年6月20日召开公开会。


2008年6月20日上周五,戏剧性的一幕发生在南京市白下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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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诉人南京市白下区房产局的人一开始没有到,所以只有另一个被申诉人梅花山庄业委会到场。


在铁证面前,梅花山庄业委会不得不承认:1、提前整理了选票,2、提前数了选票,3、投票结束后又修改了计票规则,4、让利益相关方物业公司介入投票。


后来,南京市白下区房产局的代理律师进来了,她一坐下,就说:“根据白下区房产局调查核实,业委会没有提前整理选票,业委会没有修改规则”。法院上哄堂大笑,房产局的代理律师还不知道怎么一回事。


最后法院问:梅花山庄业委会,法院最后一次问你:业委会有没有提前整理选票,业委会说:提前整理了。白下区房产局的代理律师脸都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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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7-15 20:4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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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花山庄另一个业主也向南京市白下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白下区房产局的违法决定,再作出正确决定。业主们想:这下看你白下区法院审不审查行政决定的实体(前面一个诉讼白下区法院说有行政程序就算行政作为,至于作为的实体法院不管)。


白下区法院裁定说:白下区房产局的决定不影响业主打民事案件,因此不可诉。那么《物业管理条例》中规定房产局可以撤销业委会的决定岂不成为空文了。因为最初的违法决定都是业委会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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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上诉,2008年6月23日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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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7-16 20:0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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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2月26日,被告南京市白下区梅花山庄小区业委会(以下简称业委会)发布通知,召开梅花山庄第三届业主大会第一次会议,内容是审议与南京仁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续签新一期《梅花山庄物业管理委托服务合同》。


业主大会从一开始就争议不断。例如,在业委会给业主的会议资料中,业主大会秘书处的电话居然是物业公司的电话,联系人“吕先生”就是物业公司的人,业委会全然不顾物业公司作为利益相关方应该回避的常理,把会议交给物业公司来操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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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委会提供的会议材料声称:不投票算赞成

另外,业委会通知的会期是2006年12月28日至2007年元月10日,这个会议程序违反了物业管理条例中规定的“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提前十五天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告知每位业主”。上述种种问题,引起了业主们的强烈不满。业委会于2007年元月4日又发布公告,擅自将投票截止日期改为2007年元月15日。


2007年元月17日,《现代快报》B8版报道了梅花山庄业主大会已经计票结束,原告才知道业委会已经计票了。此前,业委会没有通知广大业主参加计票大会。业委会的行为,直接侵犯了业主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权利。


2007年元月18日,业委会发布公告,声称举行了“公开唱票”,其中“赞成票有1356张,反对票有211张,弃权票有71张,超过三分之二(1292票)票数。因此,本次表决事项予以通过。江苏省南京市公证处对计票过程进行了全程公证,并颁发了公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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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7-17 11:0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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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通知,7月23日开庭,审理业主要求撤销南京市白下区房产局作出的行政决定,依法做出正确决定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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