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姓与法]一米阳光值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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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品新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因为不能举证证明住宅楼阳光被遮挡究竟对其有多大的影响而得不到赔偿,这是讨要采光权公民普遍面临的尴尬。为使当事人摆脱这一困境,法律必须为主张采光权的当事人提供具有创新性的证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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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米阳光值多少钱?这个为许多人所忽视的问题,近年来现身于我国相继涌现的采光权诉讼中,成为一道难以逾越的现实法律障碍。据《法制日报》11月18日最新报道,苏州的左先生2002年买了一套期房,2004年收房时发现楼房间距过于狭窄,遂将给开发商大开绿灯的当地规划部门告上法庭。法院审理后,最终确认了规划部门行政行为违法的事实,但同时以举证不能为由驳回了原告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
一纸判决前后错位,令人匪夷所思,个中缘由也颇值得玩味。有人说这是现行立法滞后造成的,我国没有任何法律条款对采光权的保障和赔偿作过具体规定;有人说,这是相关的鉴定业务缺失所致,现有鉴定机构均不对采光费进行估价;还有人说,这是采光权索赔的特殊性导致,因为其中既含有物质性的也有精神性的损害赔偿……总之,在现阶段我国法官们遇到采光权纠纷之类的案件,恐怕只能作出这样“无奈”的判决。
事实上,法院的判决理由是,虽然现有证据足以表明被告在颁发规划许可证时未尽严格审查义务,但是原告未能举证证明所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即住宅楼被遮挡阳光的现状究竟对其有多大的影响、具体应该赔多少等事项均无法确认。因此,根据我国“行政赔偿案件中对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由原告承担证明责任”的规则,只能判决被告对原告的采光权不予赔偿。
然而,如果长此以往,判侵害采光权却不判赔偿的做法甚或成为惯例,那么必不能让像左先生有同样诉求的广大业主们满意。这一案件看似只与左先生利害攸关,说不准还关系到建设和谐社会的大局。因而人们有理由质疑如此下判的合理性。
从本质上看,本案涉及证明与认定案件事实的方法问题。一般来说,损害赔偿是民事诉讼的常见诉因,赔偿的数额如何证明却非易事,尤其精神损害赔偿额的确定更是如此。以采光权的计算为例,如果法官要求当事人拿出用以估价的、物资和价格方面的“实在”依据,那必然会陷当事人于客观上无法举证的窘境。
为使当事人摆脱这一困境,法律必须为主张采光权的当事人提供具有创新性的证明制度。那将是一种明显区别于处理合同类纠纷的证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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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违约之诉中,索赔的那一方当事人必须拿出直接证据证明损害事实的存在以及赔偿金额;而在侵权之诉中,索赔的那一方当事人虽然也必须证明侵权事实的存在,但对损害赔偿金额的计算则不必受严格证明的限制,而是委任于法官的自由心证或内心确信。当然,这决不意味着法官可以随心所欲地估算损害赔偿的金额。恰恰相反,一旦当事人对赔偿金额有争议,法官应该基于当事人举证和自己的职权调查所获取的全部证据,进行综合的评断。这一处断方法显然不是单纯的当事人举证,更无所谓证明责任问题,而主要属于法官如何心证的范畴。
至于法官如何有效地进行自由心证,西方国家近年来创制和适用的相关理论很多,“概率心证说”便是其一。它的核心内容是,损害赔偿额的计算应当以损害事实认定的概率为基础,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所能达到的证明程度就是赔偿金额计算的数据依据。比如,假定原告按照实际的伤害结果和精神上承受的痛苦,提出的赔偿请求额为X,而其提供证据的证明价值仅为60%,或者由对方当事人承担证明责任时,反对证据的证明价值为40%,那么赔偿金额的基本算术式应当为:赔偿额=X60%,或者赔偿额=X(100%-40%)。当然,这一计算方法得出的数值并非一定是判决依据或结论,概率心证说仍然要求法官全面权衡证据,形成最终的结论。
在本案中,另据报道,左先生实际上已经给出了一个明确的赔偿数额——39万余元。他解释说,这是先计算开发商因为楼间距缩小而获得的“非法所得”,再分摊到每户的头上而得来的。关于如何计算开发商因为楼间距缩小而获得的“非法所得”,报道中语焉不详。我国有学者提出过一种颇有见地的建议——计算相对市场价值差的方法,即通过中介机构对业主房屋本应该具有的市场价值(有充足的光照)进行评估,然后再评估没有光照情况下的市场价值,两个数值间的差价就是采光权被侵害的损失。
如果再援引“概率心证说”的理论,应当说原告只需、也完全可能为索赔履行初步的举证义务,剩下的问题就要留待理性的司法裁量。法官可以当事人的举证力度和自己的内心确信为基础,确定一个相对合理的数额。
在当代,西方国家奉行的是自由心证的证据制度,我国实行的是贴着“实事求是”标签的“超级自由心证制度”,法官们都享有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自由裁量权。在采光权案件中,在原告已经证明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下,法官断然不可懈怠自由心证的裁判责任。换言之,由法官对索赔请求进行“打折”,远比简单地“一口回绝”,要让当事人心悦诚服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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