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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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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帖心情上海那仁律师:律师执业风险

文章提交者:正毅 加贴在 律师交流 法易论坛 http://bbs.laweach.com/bbs_68.html

来源:上海那仁律师法律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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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那仁律师


那仁律师(执业证号为0919991106114),自1999年5月开始做执业律师至今。先后在上海红三权律师事务所做执业律师,上海诺迪律师事务所做主任律师。那仁律师早年毕业于辽宁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学士学位。

  那仁律师曾在中国银行某市分行从事业务及管理工作多年,积累了丰富的银行金融法律方面的知识和实战经验。银行金融方面处理的法律事务涉及到了会计结算、国际结算(信用证纠纷、保函纠纷)、贷款纠纷(保证贷款及抵押贷款纠纷)、侵权纠纷等等多个领域。

那仁律师专业受理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诉讼案件代理。(刑事案件及知识产权除外)专业受理辽宁省各中级法院及省高级法院疑难民商案件。


律师与司法人员一样,每天与法律打交道,往往有意或无意地面临着要么守法、要么违法或者要么合法、要么非法的选择。所以,与社会上一般人员相比,律师实施非法、违法行为的机会要多一些,因而可能受到追究的概率也就大一些,伴随的风险也就多一些。正确认识律师执业的有关风险,对正确履行律师职责是有积极意义的。


   一、可能导致刑事制裁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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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刑法第306条规定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碍作证罪。该条是律师执业面临的最大风险,全国已有200多名律师因该条款而受害。该条款把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作为犯罪的主体,其他人员包括司法人员在内,如毁灭,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的不为罪,而律师如有该嫌疑,却将被追究。

  (二)刑法第229条规定的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夫实罪。律师事务所为中介组织,在非诉讼的见证业务,或律师为股票上市申请人出具法律意见书时有这种风险,已经有律师中箭落马。

   (三)刑法第201条规定的偷税罪。该条款必须引起律师界的注意。包括上海在内的一些律师已经因该条款受处罚。刘晓庆因偷税被捕,对包括律师在内的各行业人员无疑是警钟。

   (四)此外,律师由于与社会各阶层人员(可能包括黑社会)接触,所以对阴暗面的了解相对多一些,因而参与合同诉骗,参与某些司法人员的腐败行为(例如指使行贿的),参与策划司法人员的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的机会均相对大一些。

  二、目前可能导致行政处罚的主要风险。

   律师法第44条、第45条规定的内容均有导致律师被行政处罚的风险。目前最主要的风险是私自接受委托、私自收费。因为该现象已经比较严重。其原因一是制度上把关不严,或故意规避,委托合同上不写明服务费数额;二是不少案件由承办律师直接收费,然后再向律师事务所交费,有多收少交或只收不交之嫌;三是有些律师很少在办公室办公,而是在家里或社会的各个场合办公,极易私自收案收费;四是律师事务所缺乏相互监督的机制,等当事人投诉后往往因证据不足而“没事”化了,因而刺激少部分律师更大胆地私自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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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上述的失控现象,倒是律师的最大风险,可能等到事重集中暴露后,得到遏制,这时律师却面临着更大的危机和风险。

此外,因支付介绍费争揽业务的,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代理的,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地参加诉讼的,因而受到投诉而被处罚的,也是目前比较突出的或者是或隐或现的风险。

   三、可能导致道德谴责的风险。

   律师除了经常面临合法与非法、守法与违法的选择外,也会经常遇到好与不好或受人尊敬与被人鄙视的选择。律师的执业,实际上常处在可能导致道德谴责的风险。这里,由于群众或当事人的误解而引发的律师道德受谴责的风险,不在本文讨论之列,而仅谈由于律师自己的过错而引发的风险。

  一、人格矮化。仅把律师当作谋生手段的人,很容易犯此毛病。对有求于已的诉讼官员,缺乏应有的骨气、正气,用不正当的会见或向诉讼官员送礼的手段,极易矮化自己。对有些当事人或顾问单位,也容易犯此毛病,被他们不正确地左右自己的执业。

  二、骄傲。往往对平民百姓或穷的当事人,态度生硬,教训呵斥别人,或自吹自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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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工作马虎。不看卷宗,不调查熟悉案情,在法庭上信口开河,讨好当事人,但到头来败诉受人骂。

  四、不懂装懂。有的案件律师的业务能力不适宜承办,硬着头皮承办,又不愿请教别人,误人诉讼。

  五、挑起诉讼。不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盲目鼓励当事人起诉或上诉,到头来争不到诉讼利益,还浪费当事人大量的精力和财力。

   对上述各种风险有清醒认识,才能思考如何防范这些风险。只有这样,才能在从事律师这一人民群众需要的职业中,充分展现律师的社会价值,同时也能充分体现律师的个人价值:敬业、高尚、正义、上进、富足、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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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8-27 18:3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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