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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帖子主题:女法官脱下法袍后斥责原告没良心引发争议 本文共 450 个独立IP阅读者 [回帖统计]
旺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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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帖心情女法官脱下法袍后斥责原告没良心引发争议

文章提交者:旺财 加贴在 法院传真 法易论坛 http://bbs.laweach.com/bbs_103.html

[img]http://pic.laweach.com/pics/273.jpg[/img] 女法官脱下法袍后斥责原告。实习生 张魁 摄 图片来源:京华时报   连日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的一名女法官在闭庭后脱下法袍,在法庭内驳斥案件当事人一方的事情在媒体上被炒得沸沸扬扬。法官对当事人的一次驳斥,引发了一场有关法官角色定位的争论。   赞同意见   “从道德与情感的角度衡量,女法官的一斥不乏‘值得称道’的因素。”中国社会科学院学者王伟认为,张家的儿子将韩浪六岁的儿子掐死并抛尸井中,杀人爱子,其仇不共戴天。虽然张家儿子因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张父作为监护人,理应积极赔偿,抚慰对方巨大的精神创伤。   “而张家不仅没赔付一分钱,居然连句道歉的话也没说过。因为支付不起停尸费,韩浪6岁的儿子在死亡半年后才下葬。”王伟对记者说,“张家的冷漠,令人心寒齿冷。女法官斥责张家父亲在当初的赔偿问题上违背良心,我坚决赞成!”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徐爱民认为,法律法庭理性地闭庭了,道德法庭激情地开庭了。等到案件宣判过了,法庭闭庭了,此时,受害人与被告人两家在法庭上起了争执,他们已经跳出了罪与罚的范畴,开始在道德和良心上去拷问对方。作为一名女法官,以普通百姓的身份来对案件进行道德评判,就不再需要像法庭上那样郑重其事、严谨周密,完全可以率性而为,把支持什么、反对什么的观点亮出来。   “女法官的良心与勇气是我们这个社会最稀缺的东西,也是弥足珍贵的东西。”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生杨晓磊也站到了赞同者的队伍中。他认为,法律作为现实世界中不同群体利益角逐的缓冲器,遮蔽了人们情感的表达,它是冰冷的钢铁大厦,人被紧紧地镶嵌其中。因此在大力推行法治的今天,我们不能不去追问:我们的心灵家园在哪里?我们的道德信仰和信念在哪里?   “法官作为中立的裁决者,作为正义的最后守护人,有责任对种种违背社会道德的现象进行对抗。”杨晓磊对记者说。   反对意见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符向军认为,司法中立是司法公正的要求,是法官的基本职业素养和职业道德,不仅仅体现在法庭开庭审理、坐堂问案的审判席上,也体现在休庭时法庭的各个角落里,包括法院审判、执行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   庭审结束了,法官脱下法袍,看到原告人和被告人在法庭上因为情绪激动起了争执,法官此时应该做的是及时劝解阻止双方,必要时还可请法警协助维持法庭秩序,而不是抛弃中立原则,自觉不自觉地加入到一方当事人的立场上,与对方当事人激辩。这样做的结果只会让一方当事人怀疑法官的公正性。他会想先前的判决是否搀杂法官个人情感偏向而含有不公因素;法官是否偏袒了另一方当事人;是否要因此提起上诉、信访、上访,从而更加激化双方当事人的矛盾,案结事未了不说,还让司法公信力大打折扣并无端耗费司法资源。   法官只是法律法庭的法官,而非道德法庭的法官。当事人只接受法官法律上的审判,而无接受法官道德审判的义务。法官的审判只在法庭上。而在法庭上,法官只不过起着主导庭审进程的作用,而绝非高人一等的领导者。法官行使国家法律赋予的审判权,代表的是国家的法律,而非个人私情。   法官只能依据法律的理性来审判,而不能感情用事、站在道德的高地斥责当事人。法官的职业要求法官必须时刻要有所克制,不能以感性替代理性;司法为民的宗旨也要求法官要时刻切记文明办案。无论什么时候,不管是庭上还是庭下,一个合格的法官都没有斥责案件当事人、进行道德审判的权利。   在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一位基层女法官的眼里,房山那个女法官的驳斥行为是不被允许的。她的理由是:尽管房山女法官驳斥当事人时已经脱下了法袍,但在当事人眼里,她依然是一位主持公平正义的法官。根据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规定,法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平等对待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得以其言语和行为表现出任何歧视,并有义务制止和纠正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员的任何歧视性言行。   “女法官驳斥张家父亲违背良心,这对双方当事人是明显不平等的。”这位基层法官说。   本报北京8月29日讯   镜头回放   2005年4月,韩浪的6岁儿子被张家13岁的小儿子掐死后扔进一口井中。张家小儿子因此被劳动教养3年,法院另外判决张家赔偿韩浪15万余元,但韩浪一分钱也没拿到。心生怨恨的韩浪在去年11月25日,在公交车上把一斤浓硫酸泼向了张家的大女儿张某,张某被烧伤面积达15%,属三级伤残,同时还伤及另一名乘客。   2007年8月27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韩浪有期徒刑13年,赔偿两名受害人各项损失共计48万余元,其中,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医疗费、鉴定费共计36万元。   宣判后,韩浪和张家父亲在法庭上起了争执。   坐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席上的张家父亲突然激动地嚷了一声:“判得太轻了!”   此话一出,韩浪突然站起来,用戴着手铐的手指着他,瞪大眼睛尖叫:“(你们)活该!那是你应该的,是你害死了我的儿子。我儿子死了,我也让你女儿受伤,难受死你!”   韩浪伤心地对记者说:“张家事后居然连句道歉的话也没对我说过。因为支付不起停尸费,我6岁的儿子在死亡半年后才下葬。”   在双方争执过程中,已经脱下法袍的主审女法官回到法庭,坐在旁听席上。   当她听见张父解释,自己并不是不愿意支付韩浪儿子的赔偿金,而是准备分批慢慢支付时,女法官忍不住站起身来驳斥:“那你为什么一分钱都没有付过?你家不是还有两辆车吗?”   张父一听这话,把争吵的矛头对准了法官:“你这样说,你是不是偏袒被告(人)?她泼硫酸还有理了?”   女法官提醒张父:“你说这话,先问问自己的良心!”   “我脱下法袍也是个普通百姓,实在太生气了!”女法官对记者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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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9-6 22:3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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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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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帖心情

工人日报:女法官“庭见不平,怒斥相助”之后

周明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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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工人日报


  2005年,韩某6岁的儿子被张家13岁的儿子掐死,法院判决张家赔偿韩某15万余元,但韩某至今一分钱也没拿到,怨恨在心的她把硫酸泼向了张家的女儿致其毁容。近日,北京房山区法院依法判决韩某有期徒刑13年,并赔偿受害者48.8万元。宣判后,愤怒的韩某和张家父亲在法庭上争执起来,脱下法袍的主审女法官目睹这一幕后,怒斥张家在当初的赔偿问题上违背良心。因为据法院调查,张家有两辆车。(见8月28日《京华时报》)


  是的,女法官也是人,有血有肉,宣判后听到仍在庭上争执不休的原告言语后,“怒发冲冠”,愤然斥责不履行赔偿义务的原告。对此,我们很理解她充满良知的这一感性之举。


  女法官这一“庭见不平,动嘴相助”的个人行为,也真实地再现了当前法律“白条”现象的尴尬。勿庸置疑,这种尴尬现实正在严重侵蚀着司法机关的公信力。


  因为,倘若当初法院判令张家支付的15万元民事赔偿款能如期足额到达韩某手中,将对悲痛失子的母亲是一种直接的精神安慰,很可能我们就不会再看到后面韩母丧失理智报复无辜少女的惨剧,更不会出现两家人再次对簿公堂的尴尬场景。推而广之,一个社会如果有公正的司法判决和强有力的法律执行,就会避免许多悲情个案的发生。从这个意义上说,韩某将怨恨发泄到一个无辜女孩身上的不法之举,也是法律“白条”、“老赖”所酿就的恶果。


  在笔者看来,所谓执行难的根源就在于执行中的疲软。我们拿交警处罚汽车违章来说,车辆违章后警察会开出像法院判决一样的罚单,但何以车主都会主动去银行交款呢?关键就是车主被管住了:倘不交罚款,不但你的车不敢在路上跑,而且在验车时也通不过。同样,如果法律执行机制健全,且管得住、管得准,法院对债务人的威慑力足以让法律“白条”不会出现,那么,法律“老赖”就不可能这般闲庭信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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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实,《民事诉讼法》已经赋予了法院一系列的权力,如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等等。但执行这些措施的前提是: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有十分清楚的了解。而目前的状况是有关方面缺乏对个人财产的精准了解和有效约束,这造成《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相关执行措施很难操作。


  所以,我们应早日制定出台国家民事强制执行法,明文规定法院如何知悉并约束个人财产,以彻底清除法律“老赖”的隐蔽空间。同时,随着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社会关系的日趋复杂多变,由此很多法律执行方面的新问题、新情况也层出不穷。所以,在立法过程中,应尽可能地增强预见性和科学性,充分考虑各种新情况,合理配置执行权力,最大限度地维护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难、执行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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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9-6 22:3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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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帖心情

法官没有斥责案件当事人的权利

符向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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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红网



  自己的儿子被邻居家孩子掐死后,母亲韩浪将硫酸泼向了张家大女儿张萌。昨天,房山法院判决韩浪有期徒刑13年,并赔偿受害者48.8万元。宣判后,无法平息怒火的韩浪和张家父亲在法庭上起了争执。脱下法袍的主审女法官目睹这一幕,斥责张家父亲在当初的赔偿问题上违背良心。(8月28日《京华时报》)


  司法、法院、法官一直是新闻热词,加上冤冤相报的杀人毁容案,不出意料,相信这条新闻势必又会引来媒体与广大网民的一轮热议。


  或许,法官在开庭结束后就具体案件发表个人看法,指出当事人的不是,甚至与当事人发生言语争执,是审判实践中常有的事,乃至司空见惯,见怪不怪了。问题是媒体介入了,煞有其事的报道一下,性质就两样了。但身正不怕影歪,虽有媒体在场旁听,只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审案,就没有什么可担心的。明知有媒体在场旁听,法官还耐不住性子对当事人发火,并与当事人发生不愉快的言语争执,只能说明平时自律不够,没有严格依法办案,被履行舆论监督职能的媒体抓个现行,那也怨不得谁。


  最起码的法治思维与司法理念告诉我们,司法审判应该独立,法院和法官应该中立。司法中立是司法公正的要求,是法官的基本职业素养和职业道德,不仅仅体现在法庭开庭审理、坐堂问案的审判席上,也体现在休庭时法庭的各个角落里,包括法院审判执行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贯穿案件从立案到结案(审理结束、执行结束)的始终,并落实到“司法为民、案结事了”的整个过程中。


  当法官穿戴起威严的法袍,高居庄重的审判台上,心中默念司法中立的原则,会不怒而威,让当事人肃然起敬,并相信法官一定会站在中立的立场上不偏不倚地秉公执法。法官秉持中立下判,当事人才会认可,才会接受,才容易服判息诉,也才会达到“案结事了”的理想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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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案件宣判,庭审结束了。法官脱下法袍,看到原被告在法庭上因为情绪激动起了争执,法官此时应该做的是及时劝解阻止双方,必要时还可请法警协助维持法庭秩序,而不是抛弃中立原则,自觉不自觉地加入到一方当事人的立场上,与对方当事人激辩。这样做的结果只会让一方当事人怀疑法官的公正性,他会想先前的判决是否搀杂法官个人情感偏向而含有不公因素,法官是否偏袒了另一方当事人,是否要因此提起上诉、信访、上访,从而更加激化双方当事人的矛盾,案结事未了不说,还让司法公信力大打折扣并无端耗费司法资源。


  是的,法官是人,脱了法袍还是普通人,也有普通人的七情六欲,也会对看不惯的事动肝火,这是基本的人性使然。但别忘了,法官脱了法袍还是法官,只要是在法庭上,在法院里,就是老百姓心目中维护正义、秉公执法的地方,法官就要代表正义,就要自觉维护司法公正的形象,而不能任着性子宣泄个人情感。法官通过依法裁判宣示正义,定分止争。裁判才是法官的职能,解决当事人的纷争是法官义不容辞的职责,而不是自动加入到当事人的争斗中,把自己变成一方当事人或当事人的代理人,既做裁判员又做运动员。


  法官只是法律法庭的法官,而非道德法庭的法官。当事人只接受法官法律上的审判,而无接受法官道德审判的义务。法官的审判只在法庭上。而在法庭上,法官与当事人都是参与诉讼的平等主体,法官只不过起着主导庭审进程的作用,而绝非高人一等的领导者。法官行使国家法律赋予的审判权,代表的是国家的法律,而非个人私情。法官只能依据法律的理性来审判,而不能感情用事、站在道德的高地对当事人进行判决,斥责当事人。法官的职业要求法官必须时刻要有所克制,不能以感性替代理性;法官的正义应该体现在公正的判决书和对判决的依法执行上,而非体现在对当事人的随意指责和平民般的义愤填膺上;司法为民的宗旨也要求法官要时刻切记文明办案。无论什么时候,不管是法庭上还是法庭下,一个合格的法官都没有随意斥责案件当事人、进行道德审判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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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9-6 22:3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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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帖心情

强烈支持脱袍斥无良的女法官

董宏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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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华网




  自己的儿子被邻居张家孩子掐死,张家逾半年未向被掐死小孩的家人赔偿一分钱,也没表示道歉,悲愤难抑的母亲将硫酸泼向了邻居张家的大女儿。这起故意伤害案件宣判后,无法平息怒火的被告和被害人的父亲在法庭上对骂。脱下法袍的主审女法官目睹这一幕,斥责张家父亲在当初的赔偿问题上违背良心。(8月28日京华时报)


  社会需要有良心的人,司法机关更需要有良心的人。一个好的法官,一定是一个有良心的人,一定是一个正直的人。穿上法官袍代表国家意志,以法律法规说话;脱下法官袍,就是一个普通公民,以社会良知说话。主审女法官脱袍斥责无良原告的一瞬间,彰显其大仁大义的品格,应予以强烈支持。


  在女法官大仁大义之举的背后,也着实让人感到悲哀。


  从该案来看,张家十三岁的儿子将邻家六岁的儿子掐死而且抛尸井中,给受害人的父母亲人带来精神上的巨大痛苦!张父作为其子的法定代理人,理应对邻家的不幸遭遇表示深切同情,并应当积极赔偿(因张家儿子不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被收容教养3年,另判张家赔偿15万余元),尽可能地减轻邻家精神上的巨大创伤。然而,事过半年多,张家既没赔付邻家一分钱,也没有表示过任何歉意。事实上,张家有房有车,具有一定的赔偿能力。正因为张家的冷漠,令人心寒齿冷,在半年后引发了另一场泼硫酸的恶性事件,自己也陷入了巨大的精神痛苦之中。


  我们不妨这样想问题:如果韩家能够及时拿到法院判决的赔偿金,即便先拿到一部分,对韩家也是个补偿和抚慰,韩浪恐怕不至于走到害人最终害己的一步。她不幸碰上了“执行难”,法院的判决如同一纸空文,而且韩浪也没有看到获得赔偿的前景,她于是选择了以暴力制无良。张家女儿被泼硫酸和其父的行径虽然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但张父的不诚信无疑是其女遭遇伤害的诱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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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然,比这诱因更值得注意的是,因为第一个案件的执行问题未解决,引发了当事人之间的报复行为。如果法律宣判不能得到有效执行,人们便寻求民间私报,这不但是对法律、法院的讽刺,也会加剧法制建设的难度。


  法律是维护公平、惩罚犯罪的工具。因此,法院不偱私情依法宣判并不是法律系统工作职责的结束,法律执行到位,才是真正完成了维护公民法律权利的全过程。为防止此类关联案件出现,应该进一步强化法律执行力,认真解决“执行难”问题,尤其要依法严惩那些有能力而拒不执行的老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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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9-6 22:3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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