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官没有斥责案件当事人的权利
符向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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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的儿子被邻居家孩子掐死后,母亲韩浪将硫酸泼向了张家大女儿张萌。昨天,房山法院判决韩浪有期徒刑13年,并赔偿受害者48.8万元。宣判后,无法平息怒火的韩浪和张家父亲在法庭上起了争执。脱下法袍的主审女法官目睹这一幕,斥责张家父亲在当初的赔偿问题上违背良心。(8月28日《京华时报》)
司法、法院、法官一直是新闻热词,加上冤冤相报的杀人毁容案,不出意料,相信这条新闻势必又会引来媒体与广大网民的一轮热议。
或许,法官在开庭结束后就具体案件发表个人看法,指出当事人的不是,甚至与当事人发生言语争执,是审判实践中常有的事,乃至司空见惯,见怪不怪了。问题是媒体介入了,煞有其事的报道一下,性质就两样了。但身正不怕影歪,虽有媒体在场旁听,只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审案,就没有什么可担心的。明知有媒体在场旁听,法官还耐不住性子对当事人发火,并与当事人发生不愉快的言语争执,只能说明平时自律不够,没有严格依法办案,被履行舆论监督职能的媒体抓个现行,那也怨不得谁。
最起码的法治思维与司法理念告诉我们,司法审判应该独立,法院和法官应该中立。司法中立是司法公正的要求,是法官的基本职业素养和职业道德,不仅仅体现在法庭开庭审理、坐堂问案的审判席上,也体现在休庭时法庭的各个角落里,包括法院审判执行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贯穿案件从立案到结案(审理结束、执行结束)的始终,并落实到“司法为民、案结事了”的整个过程中。
当法官穿戴起威严的法袍,高居庄重的审判台上,心中默念司法中立的原则,会不怒而威,让当事人肃然起敬,并相信法官一定会站在中立的立场上不偏不倚地秉公执法。法官秉持中立下判,当事人才会认可,才会接受,才容易服判息诉,也才会达到“案结事了”的理想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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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案件宣判,庭审结束了。法官脱下法袍,看到原被告在法庭上因为情绪激动起了争执,法官此时应该做的是及时劝解阻止双方,必要时还可请法警协助维持法庭秩序,而不是抛弃中立原则,自觉不自觉地加入到一方当事人的立场上,与对方当事人激辩。这样做的结果只会让一方当事人怀疑法官的公正性,他会想先前的判决是否搀杂法官个人情感偏向而含有不公因素,法官是否偏袒了另一方当事人,是否要因此提起上诉、信访、上访,从而更加激化双方当事人的矛盾,案结事未了不说,还让司法公信力大打折扣并无端耗费司法资源。
是的,法官是人,脱了法袍还是普通人,也有普通人的七情六欲,也会对看不惯的事动肝火,这是基本的人性使然。但别忘了,法官脱了法袍还是法官,只要是在法庭上,在法院里,就是老百姓心目中维护正义、秉公执法的地方,法官就要代表正义,就要自觉维护司法公正的形象,而不能任着性子宣泄个人情感。法官通过依法裁判宣示正义,定分止争。裁判才是法官的职能,解决当事人的纷争是法官义不容辞的职责,而不是自动加入到当事人的争斗中,把自己变成一方当事人或当事人的代理人,既做裁判员又做运动员。
法官只是法律法庭的法官,而非道德法庭的法官。当事人只接受法官法律上的审判,而无接受法官道德审判的义务。法官的审判只在法庭上。而在法庭上,法官与当事人都是参与诉讼的平等主体,法官只不过起着主导庭审进程的作用,而绝非高人一等的领导者。法官行使国家法律赋予的审判权,代表的是国家的法律,而非个人私情。法官只能依据法律的理性来审判,而不能感情用事、站在道德的高地对当事人进行判决,斥责当事人。法官的职业要求法官必须时刻要有所克制,不能以感性替代理性;法官的正义应该体现在公正的判决书和对判决的依法执行上,而非体现在对当事人的随意指责和平民般的义愤填膺上;司法为民的宗旨也要求法官要时刻切记文明办案。无论什么时候,不管是法庭上还是法庭下,一个合格的法官都没有随意斥责案件当事人、进行道德审判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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